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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光荣院管理办法

2026/04/29 1.1w 阅读 255 点赞

北京市光荣院管理办法

日期:2026-04-30 15:08    来源:区退役军人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光荣院管理,进一步做好本市户籍的抚恤优待对象集中供养等工作,更好服务国防和军队建设,让退役军人成为全社会尊重的人,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退役军人事务部《光荣院管理办法》、退役军人事务部等10部门《关于推进光荣院改革发展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光荣院是国家集中供养孤老和生活不能自理的抚恤优待对象,并对其实行特殊保障的优抚事业单位,担负着“平时通用、战时支前、战后善后”的重要职能。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市光荣院的管理工作。区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是光荣院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光荣院主管部门),对光荣院工作进行管理、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  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兴办光荣院,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光荣院的建设服务水平应当与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满足集中供养和服务需求。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光荣院提供社会捐助和服务。

光荣院各项经费应当按照批复的预算执行,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五条  光荣院在建设、用地、水电、燃气、供暖、电信、农副业生产等方面享受国家和本市有关社会福利机构的优惠政策。

第六条  对在光荣院建设和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服务对象

第七条 具有本市户籍的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8周岁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和老年的残疾军人、退役军人,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抚养人或者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抚养人无赡养、扶养、抚养能力且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待遇的为集中供养对象,可以申请享受光荣院集中供养待遇。

光荣院在保障好集中供养对象的前提下,可利用空余床位为本市户籍的其他老年且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无赡养、扶养能力的抚恤优待对象提供优惠服务。

有条件的光荣院在满足上述对象集中供养、优惠服务的需求外,根据实际情况,可面向本市户籍其他老年的抚恤优待对象提供优待服务,为现役军人配偶父母和退役军人父母、配偶、配偶父母提供服务。

第八条  申请享受光荣院集中供养、优惠和优待服务,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个人申请。本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监护人)向户籍地村(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提出申请,或者由其村(居)民委员会向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代为提出申请。

(二)材料核对。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对后报送光荣院。

(三)资格审查。光荣院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提出是否符合入院条件意见,报其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四)审核批复。光荣院主管部门对光荣院的初审意见进行审核,确定符合入院对象人员名单,并下达收住计划和任务。

  • 办理入院。光荣院根据其主管部门下达的计划和任务,安排集中供养、优惠服务对象入院,并根据实际情况接收优待服务对象。

光荣院主管部门、光荣院、各级退役军人服务站要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各自工作。

第九条 服务对象个人随身携带的款物和贵重物品委托光荣院保管的,应当签订财物保管协议。

第十条 光荣院应当坚持入院自愿、出院自由的原则,规范入院、出院手续,建立服务对象的个人档案。

集中供养、优惠服务对象不再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光荣院应当向其主管部门报告,由其主管部门核准后不再享受集中供养、优惠服务待遇。

集中供养、优惠服务对象死亡的,光荣院应当为其办理或协助办理丧葬事宜,并向光荣院主管部门报告,其遗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处理。

光荣院主管部门应当每季度核准集中供养、优惠、优待服务对象人数,通报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并报市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备案,市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定期汇总上报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

第三章  服务要求

第十一条 光荣院应当为服务对象提供下列供养服务:

(一)提供饮食;

(二)提供生活必需品;

(三)提供住房;

(四)提供医疗、康复、护理、保健服务;

(五)提供学习娱乐、精神关怀服务;

(六)提供清洁卫生、安全保卫服务;

(七)提供心理抚慰等社会工作服务;

(八)其他服务。

集中供养对象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的,光荣院应当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所需费用;在义务教育以外学校就读的,所需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相应政策。

第十二条 光荣院提供的饮食应当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并根据服务对象的需要适当调整。

光荣院应当为服务对象提供必备的服装、被褥、生活用具和适合老年人、残疾人居住需求的生活设施,并为其提供适当的出行条件。

光荣院应当保持服务对象住房整洁,帮助其搞好个人卫生,并提供必要的照料,保证其在院期间的人身安全。

第十三条 集中供养对象按照本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的规定享受医疗待遇。

光荣院应当与当地医疗机构建立协作关系,保证患病的服务对象得到及时治疗,并积极推进医养结合的服务模式。

光荣院应当建立服务对象个人医疗和健康档案,为服务对象提供每年不少于1次的体检服务和健康教育服务,帮助服务对象制定医疗康复计划。

第十四条 光荣院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对生活不能自理的服务对象实行全日制护理,并配置配备护理床、拐杖、轮椅或者其他辅助器具。

第十五条 光荣院应当为服务对象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安排好物质文化生活,组织学习教育,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文体休闲活动。

对有能力并自愿参加劳动和公益活动的服务对象,光荣院可以安排其从事力所能及的劳动和公益活动,丰富日常生活。

第十六条 光荣院应当关爱服务对象,为其组织必要的心理咨询和社会交往活动,使服务对象得到精神慰藉。

第十七条  光荣院应当重点服务保障好集中供养对象,并结合实际视情免除相关费用。

光荣院应当为优惠服务对象提供优惠服务,适当减免相关费用。

光荣院面向其他抚恤优待对象开展优待服务,按规定收取护理费、床位费、伙食费、医疗费等相关费用。

加大对荣获个人二等功以上奖励的退役军人和荣获个人二等功以上奖励现役军人父母的优惠力度。

光荣院要做好抚恤优待对象短期疗养活动的具体承办工作。

第十八条  光荣院集中供养和优惠、优待服务标准由市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商市财政、市民政等有关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调整。

第十九条  光荣院的财务管理按照财政部《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及本市相关财务规定执行。

第四章  院务管理

第二十条 光荣院实行院长负责制,院长由光荣院主管部门任命,也可以向社会公开招聘。

光荣院工作人员应当经过光荣院主管部门培训考核,专业岗位工作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水平和能力。

光荣院应当按集中供养对象人数的25%配备工作人员,其中管理人员占工作人员总数的比例不超过20%。

第二十一条  光荣院可以通过购买社会服务方式为服务对象提供餐饮、医疗、护理、物业管理等相应服务。涉及政府购买服务的,应由其主管部门作为购买主体,并严格执行本区政府购买服务相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光荣院应当设立院务管理委员会。院务管理委员会的成员由光荣院全体人员推选产生,院务管理委员会可以下设专门委员会。

院务管理委员会应当定期召开会议,参与光荣院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三条 光荣院应当及时公布国家和本市对抚恤优待对象的抚恤补助政策和标准,公开院内工作流程、经费开支等情况,明示服务宗旨和项目,并接受服务对象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 光荣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安全、消防、卫生、财务、档案管理等制度。

第二十五条  光荣院应当提升应急保障能力,针对公共卫生、火灾、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制定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物资和设备,加强人员应急知识培训和演练。

第二十六条  有条件的光荣院可以开展以改善服务对象生活条件为目的农副业生产。服务对象自愿参加光荣院组织开展的农副业生产活动,光荣院应当给予报酬。

第二十七条 光荣院应当建立荣誉室或者陈列室,收集、编撰、陈列、展示有关烈士、因战因公牺牲军人和服务对象的光荣事迹,与驻地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学校、部队、社区等开展精神文明共建活动,充分发挥其爱国主义教育和革命传统教育作用。

第五章  建设规范

第二十八条  各区应当优先利用现有光荣院及各类养老机构中设立的光荣楼(层、间)等资源,为符合条件的抚恤优待对象提供集中供养等服务。集中供养需求较大的区,可以根据本区实际情况兴建、改扩建光荣院,每所光荣院床位数应当不低于50张,护理型床位不低于总床位数60%,床位利用率应当达到80%以上。

第二十九条 光荣院的各类建筑应当根据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生活、安全需要进行设计,符合无障碍标准建筑设计规范的要求。

第三十条 服务对象居住用房每间应当不小于15平方米,配置卫生间和洗澡间。

光荣院应当具备开展日常工作和服务所必需的办公室、值班室、厨房、餐厅、储藏室、活动室等辅助用房。有条件的光荣院可以建设用于康复保健、文体娱乐等方面的功能室和室外活动场所。

第三十一条 光荣院应当配置应急呼叫设备,维护好照明、通讯、消防、报警、取暖、降温、排污和水电供应等设施和生活设备,保证其正常运转。

第三十二条 光荣院应当设立医疗室,并视条件配备常用和急救所需的医疗器械、设备及药品。

第三十三条 光荣院应做好室外绿化、环境美化工作,为服务对象提供安静、整洁、优美的生活环境。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四条 光荣院的土地、房屋、设施、设备和其他财产依法归光荣院管理和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侵占、破坏光荣院财物的,由光荣院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五条 服务对象应当珍惜荣誉,遵守光荣院的各项规定,自觉配合工作人员的管理。对违反相关规定的,由光荣院和光荣院主管部门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服务对象因违法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的,中止其集中供养和优惠、优待服务资格;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取消其集中供养和优惠、优待服务资格。

第三十六条 光荣院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提供的集中供养和优惠、优待服务不符合要求,由光荣院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责任人和其他主管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光荣院造成服务对象人身伤害事故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 光荣院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对其直接责任人和其他主管人员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审批光荣院集中供养、优惠服务待遇的;

(二)贪污、挪用、截留、私分光荣院款物的;

(三)光荣院建设和管理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四)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各级民政部门主管的各类福利机构中设立的光荣间、光荣楼可以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符合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条件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行业规范、标准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光荣院管理办法》的通知(京民优发〔2013〕124号)和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光荣院社会化建设的通知》(京民优发〔2014〕255号)同时废止。

来源:北京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延庆区光荣院政策咨询电话:010-69149256、010-69149259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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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