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制发单位: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摘要: 为有效预防森林火灾发生,确保森林资源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北京市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条例》《北京市森林防火办法》有关规定,延庆区政府决定于每年1月1日至4月30日森林高火险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命令如下:
- 发文年份:2025-12-31 00:00:00
- 发文序号: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政府令第1号
-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 成文日期:2025-12-31 00:00:00
- 发布日期:2025-12-31 16:40:23
- 信息有效性:现行有效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政府关于森林高火险期严禁一切野外用火的命令
为有效预防森林火灾发生,确保森林资源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北京市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条例》《北京市森林防火办法》有关规定,延庆区政府决定于每年1月1日至4月30日森林高火险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命令如下:
一、森林高火险期内,在森林防火区内严禁吸烟、燃放烟花爆竹、施放孔明灯、烧荒、点篝火、烧香烧纸、野外烧烤等一切野外用火;严禁携带火种进入森林和林地;任何人不得在防火区内丢弃火种;进入防火区的各种机动车辆和机械设备应当按照规定安装防火装置、配备灭火器材;严格管理可能引起森林草原火灾的居民生活用火,防止跑火进山入林。
二、全区各级森林防灭火机构必须加强对森林防火期森林防灭火工作的领导,严格管理火源,强化火险隐患排查,落实各项防灭火责任。各级森林消防队伍全时备勤,做好随时扑救森林火灾的各项准备工作。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火灾,应当立即报警(森林火警报警电话:010-69101765或12119)。
四、森林高火险期内,单位和个人在森林防火区擅自野外用火的,依据《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有关规定依法进行处罚。
五、2025年1月1日印发的《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政府关于森林高火险期严禁一切野外用火的命令》(延政发〔2025〕1号)同步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