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关于《延庆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和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开展劳务代偿的暂行办法(试行)》 的解读
日期:2024-12-02 11:03 来源:北京市延庆区生态环境局
一、制定文件的意义
在生态环境修复已无可能或者没有必要修复的,生态损害赔偿义务人提供一定数量的生态环境公益劳动,进行替代性的修复。以生态损害赔偿义务人提供有益于生态环境保护的劳务承担全部或部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可以适当减轻生态损害赔偿义务人资金方面的负担,推进其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履行。
二、哪类人可申请劳务代偿
(1)赔偿义务人确有悔改表现,且因经济困难或其他原因无法履行损害赔偿责任;
(2)赔偿义务人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行为,对环境造成影响较小(原则上赔偿金额不高于15000元),且在原址已无可能或者没有修复必要的;
(3)其他情节轻微,且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或无法计算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价值量的。
人民法院办理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可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开展劳务代偿,原则上赔偿金额不高于50000元。
三、劳务代偿方式有哪些?
根据生态赔偿案情、赔偿义务人自身条件、协办机关具体情况等因素确定,包括植树造林、种草、环保法律宣传、巡林巡河、生态环境志愿服务等。
四、劳务代偿流程?
赔偿义务人可在被告知劳务代偿适用条件后,即可提交申请到相应的承办机关。承办机关应审核赔偿义务人的条件,与赔偿义务人共同就损害赔偿劳务代偿量、劳务代偿方式、劳务代偿时间等内容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劳务代偿磋商。磋商成功后赔偿义务人可开展劳务代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