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
我们难免会遇到陌生的宠物犬
很多人出于好奇
会不自觉地逗弄这些可爱的毛孩子
一旦因擅自逗弄宠物犬造成人身伤害
责任该如何划分
谁该为这份意外买单
今天
我们就通过真实案例
以案释法
案情回顾
小帅是一名外卖员。2025年6月,小帅前往小美经营的餐饮店取餐。等餐过程中,小帅发现小美饲养的一只小狗正趴在店内。小帅便主动上前逗弄,不料小狗突然咬伤了小帅左手中指。
事发后,小美立即为小帅进行了包扎处理。次日,小帅前往医疗机构接种狂犬疫苗并报警。
当天,小美因违反养犬管理条例被处以没收未办理养犬登记的犬只并受到行政处罚。
小帅认为,小美作为犬只饲养人应当对其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双方就赔偿事宜多次协商未果。于是,小帅诉至当地法院,要求被告小美赔偿其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等各项经济损失。
小美辩称,犬只一直处于室内封闭空间,自己作为饲养者已尽到了管理义务,小帅是主动挑逗动物导致损害,其自身存在重大过错,应当责任自负。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小美未对其饲养的犬只采取拴绳等安全措施。监控视频显示,案涉犬只可自由出入店铺,小美任其在公共区域活动,存在明显过错,法院酌定其承担70%的责任;原告小帅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逗弄陌生犬只可能存在的风险,却主动实施逗弄行为,对损害发生亦有一定过错,可依法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法院酌定小帅承担30%的责任。
法官提醒
若在宠物狗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尽到管理责任的情况下,而被侵权方又存在故意挑逗的行为,则宠物狗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
若在宠物狗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没有尽到管理责任的情况下,被侵权方也存在故意挑逗的行为,则宠物狗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与被侵权方应进行责任分担。
- 法条链接 -
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九条规定:
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出售、饲养烈性犬等危险动物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致使动物伤害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致使动物伤害他人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依照本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