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作背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我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已于2024年5月重新公布实施。本次公布的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与《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北京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京政发〔2021〕9号)规定的地价标准无变化,其中,我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仍为80万元/亩。
2021年,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北京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京政发〔2021〕9号)的工作要求,我区公布实施了《石景山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比例》(石政发〔2021〕9号)(以下简称《比例》),明确我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比例,即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比例为 9:1。
二、目标任务
《比例》执行以来平稳有序,符合我区实际,且重新公布的北京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无变化。因此对《比例》进行重新公布,内容不变。
三、主要内容
(一)明确了重新公布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比例与《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石景山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比例>的通知》(石政发〔2021〕9号)规定的比例无变化的情况。
(二)明确了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构成、各部分的定义及征收其他土地的标准要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部分构成。土地补偿费是对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补偿;安置补助费是对被征地农民重新安排生产生活的补助。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包括集体建设用地、未利用地),参照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
(三)确定了我区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比例仍为9:1的标准。政策执行范围为2021年7月9日之后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应符合本比例要求。
(四)明确了本比例的执行时间。
四、新旧政策衔接
2021年7月9日之后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应符合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9:1的比例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