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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效)北京市通州区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通州区科技...

2021/10/19 7.2k 阅读 426 点赞

(通科发〔2021〕5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修订后的《北京市通州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通州区科学技术委员会

2021年10月20日    


北京市通州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优化科技资源配置,规范通州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提高项目质量和管理效率,参照国家及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和经费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北京市通州区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区科委”)立项,并由北京市通州区财政科技经费(以下简称“科技经费”)拨款支持的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项目是指为服务通州区发展建设,围绕通州区委、区政府中心工作,实现通州区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目标,根据通州区科技发展规划,由区科委支持在通州区开展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成果转化应用等相关活动。

第四条  项目管理遵循职责清晰、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监管有力的原则,以进一步优化科技资源配置,充分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形成充满活力的科技管理和运行机制为目标。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项目的管理责任主体是区科委或接受区科委委托负责项目管理、监督检查等相关事务性工作的项目管理专业机构(专业机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项目的参与主体包括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咨询专家。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的实施单位,是项目实施和经费管理使用的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是项目实施和经费管理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咨询专家是指接受区科委委托,对项目进行评审与论证的个人。

第六条  区科委主要职责包括:

(一) 制定项目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

(二) 组织项目论证,审议、确定立项项目,组织项目公示,下达项目任务通知,签订项目任务书;

(三) 对执行中的项目进行指导、评估和监督检查,协调并处理项目执行中的重大问题;

(四) 组织项目验收(结题);

(五) 开展项目参与主体的科研信用管理;

(六) 开展项目的绩效考评管理;

(七) 开展项目信息公开与档案管理;

(八) 建立项目信息管理系统,对项目申报、立项和预算安排、监督检查、验收(结题)等进行信息化管理。

第七条  承担单位主要职责包括:

(一) 开展项目可行性研究,提出《项目实施方案》,配合区科委完成项目实施方案及经费预算论证,和区科委签订《项目任务书》;

(二) 落实项目实施的配套条件和经费,建立稳定的研究团队,完善科研管理和科研财务管理制度;

(三) 负责项目实施,自觉遵守项目管理的相关规定,按进度要求完成规定任务;

(四) 及时向区科委报告项目实施中的重大事项,并提交相关材料;

(五) 配合区科委完成项目验收(结题)、工作报告与技术报告撰写和提交、成果管理等相关工作,负责项目的档案管理及技术保密工作;

(六) 负责项目研究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并予以有效管理和充分使用;

(七) 联合申报的项目,由项目第一承担单位负责组织、协调项目实施,并对项目负主要责任,项目其他参与单位须配合完成项目任务;

(八) 开展与项目相关的科技成果转化、合作交流、人才培养、科技宣传等工作;

(九) 保证所有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十) 完成区科委委托的与项目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咨询专家主要职责包括:

受区科委委托,遵循独立、保密、回避原则,参与项目的可行性评估、立项方案论证、验收(结题)评议等环节的工作。

第九条  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 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原则上承担单位应为在通州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依法纳税。

根据市区重点工作需要,承担单位可扩展为在北京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通州区设立分公司或在通州区具有固定经营场所的事业单位。

(二) 承担单位应具有项目实施的基础条件和保障能力,具备健全的项目管理、财务管理、科研人员管理、科技成果与知识产权管理、档案与保密管理制度,拥有专业研究团队和科研管理团队,无不良科研信用记录。

(三) 项目负责人原则上年龄不超过60周岁,且在项目任务执行期内在职,具有较强的项目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身体健康并能切实履行职责。

第十条  咨询专家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 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职业道德、严谨的工作作风,能够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提出咨询意见;

(二) 科技专家应从事与所咨询项目相关的专业研究,具有高级技术职称或相当资格,熟悉相关领域的科技、经济发展状况,了解科技活动的特点与规律,经验丰富,有突出业绩,在本领域或行业内具有较高的水平;财务专家应从事财务相关领域工作5年以上,并具有中级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三) 身体健康,能够承担相关工作。

第三章 立项管理

第十一条  区科委按照科技计划年度重点任务和科技经费预算要求开展项目立项工作。项目的立项程序包括项目征集、初审、评估论证、立项决策、立项公示、立项方案论证、项目任务下达与《项目任务书》签订等。

根据工作需要,需应急立项的项目,由区科委提出支持方案,直接报区政府审批,并按审批意见执行。

第十二条项目征集方式包括:

(一) 围绕国家和北京市关于加强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部署要求、规划计划和实施方案,以服务北京城市副中心高质量发展为目标,根据通州区科技创新和产业高质量发展工作要求,以推进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提升城市品质和促进民生服务保障为目的,进行公开征集;

(二) 围绕通州区中心工作及重点工作,凝练服务北京城市副中心建设和通州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科技任务,形成重大专项工作和重点支持领域,确定研究方向,进行定向征集;

第十三条项目申报单位根据项目征集通知要求及流程按时提交相关材料。项目可由多个单位联合申报。

第十四条项目初审主要针对项目申报单位是否符合申报条件、项目申报材料是否齐全等内容进行形式审查。

第十五条区科委对通过初审的项目组织专家进行评估论证,采取会议评审、网上评审或实地考察等方式进行。

第十六条区科委综合项目评估论证意见和项目申报单位的科研信用记录等情况,确定拟立项项目和拟支持资金额度,由区科委党组会议对拟立项项目和拟支持资金额度进行审议。

第十七条  公开征集的拟立项项目对外公示,公示7天无异议的,可正式立项。公示被具名质疑的项目,区科委将对该项目进行复议。

第十八条  立项项目按照“目标相关性、技术创新性、路线可行性、政策相符性、经费合理性”等原则,组织科技、财务等方面的专家,对项目实施方案、科技经费预算进行立项方案论证。

第十九条  项目方案论证通过的项目,区科委向承担单位下达《关于下达××年度北京市通州区科技计划“××××”项目任务的通知》(以下简称《项目任务通知》),承担单位根据《项目任务通知》和确认的《项目实施方案》编制《项目任务书》,由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与区科委共同签订后执行。原则上要求《项目任务书》中的指标与申报材料一致,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区科委可以对项目指标进行调整,项目承担单位拒绝接受调整时做撤项处理。

第四章 实施管理

第二十条  项目实施管理采取日常沟通、指导评估、监督检查等形式。

(一)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承担单位应根据区科委要求,按时提交进展材料;

(二)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项目研究目标、主要研究内容、项目总预算、项目负责人、项目执行期等重大事项的变更,遭遇不可抗力因素或者发生其他可能影响《项目任务书》按期完成的重大事件,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向区科委提交书面报告,根据情况申请项目内容变更、延期验收或撤项;

(三)项目申报及实施过程中项目承担单位原则上不允许变更,如出现原项目承担单位更名、重组、部门并购等特殊情况时,需由新的项目承担单位向区科委提交书面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

(四)申请项目内容变更、项目总预算调整、延期验收、项目承担单位变更等情况的,按区科委批复意见执行。

第二十一条  项目发生重大问题,承担单位应及时采取措施协调解决并向区科委报告;确需对项目进行调整、终止的,应及时提交书面申请,经区科委批准后执行。区科委也可根据执行情况做出项目调整、终止结题的决定。

第五章 验收(结题)管理

第二十二条  项目任务期满即进入验收阶段;未能完成任务且短期内无法达到验收标准的进入结题程序。

第二十三条项目应在任务期满后三个月内完成验收工作。项目验收由区科委组织,一般包括验收准备、验收审议、验收确认三个环节。验收形式包括书面验收、会议验收或实地验收。

第二十四条在验收准备阶段,区科委在项目任务期满前开展调度,拟定验收计划。承担单位根据验收计划,结合任务完成情况进行验收准备,及时向区科委提交验收材料。

第二十五条项目完成后,须对项目总投资及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并提交第三方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

第二十六条  在验收审议阶段,区科委组织专家对项目任务完成情况进行验收评议,形成验收意见。项目验收应当以《项目任务书》中规定的研究内容、资金使用、完成时间和确定的考核指标等为依据。

第二十七条  验收评议完成后,通过验收的项目,区科委进行验收确认,并出具《北京市通州区科技计划项目完成确认书》(以下简称“完成确认书”)。验收确认未通过的项目,区科委可终止项目或在两个月内再次组织验收。经专家认可科技人员已经尽职仍不能完成任务书规定考核指标的项目,区科委确认结题,出具《北京市通州区科技计划项目结题确认书》(以下简称“结题确认书”)。相关承担单位和负责人在两年内首次未能完成考核指标但专家认为存在合理原因的项目,结题结果不纳入相关责任主体的失信记录。

第二十八条  终止的项目按结题处理。承担单位按要求提交结题材料,由区科委审核后出具《结题确认书》。无合理原因的终止项目,结题结果纳入相关责任主体的失信记录。

第二十九条  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对项目验收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向区科委提出申诉。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三十条  项目经费的管理及使用参照北京市相关科技经费管理制度执行。

第三十一条  承担单位编制的《项目实施方案》中应包括项目经费预算。

第三十二条  区科委依据《项目任务通知》和《项目任务书》,按科技经费拨款程序拨付科技经费。项目经费应纳入承担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三十三条  区科委对项目经费的使用进行检查和监督。监督检查内容包括开展项目绩效评价,侧重依据项目任务书考核目标和任务完成情况、经费管理使用情况,注重科技创新质量和实际贡献,建立健全既适应科技创新规律、又符合预算绩效管理要求的项目绩效评价体系。

第三十四条  预算调整。项目总预算调整、项目主要承担单位变更属于重大预算调整,应报区科委批准。在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项目负责人可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自主安排和调整全部科目的经费支出,每年年底或验收(结题)时向区科委备案。承担单位要统筹考虑现有设备配置情况、科研项目实际需求等,据实核准设备费调整。

第三十五条结转、结余资金管理。项目经费中区级财政科技经费结转、结余资金,视不同情况执行:

(一)项目在研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以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二)结余资金使用与区科委科研信用记录挂钩。对于按要求完成项目目标并通过验收的,结余资金留归承担单位使用。承担单位要将结余资金统筹用于科研活动直接支出,优先考虑原项目团队科研需求。承担单位应加强结余资金管理,建立健全结余资金盘活机制,加快结余资金使用进度。结余资金情况作为项目验收情况信息向社会主动公开,接受单位内部和社会监督。

第七章 成果及知识产权管理

第三十六条原则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有关规定,项目所产生的成果及其形成的知识产权,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以外,授权项目承担单位依法取得。

第三十七条  区科委与承担单位就项目可能产生的成果及其形成的知识产权在《项目任务书》中进行书面约定。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涉及保密、转让、科技奖励等内容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八章 信用管理

第三十八条  区科委对项目承担单位实施全过程信用管理。科委在项目立项、实施、验收(结题)的各环节,建立对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的信用记录,并根据记录进行信用评价,作为此后项目立项、科技经费安排的重要依据,并与科技经费结余资金使用、监督管理等挂钩。同时将科研信用纳入全区社会信用体系,实现信用信息共享共用。

第三十九条  区科委不定期组织开展对承担单位的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科技经费管理权限落实、内部管理办法制定、内部控制机制建立等,将督查结果纳入信用管理。

第九章 信息公开与档案管理

第四十条  项目管理实行信息公开制度。除涉密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区科委按规定在区政府网站上公开项目立项信息,接受社会监督。承担单位在单位内部公开项目立项、主要研究人员、经费使用、大型仪器设备购置、研究成果、科技成果转化情况等,接受内部监督。

第四十一条  项目档案管理参照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档案管理相关制度执行。

第四十二条  项目中涉及国家秘密的科技成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通州区相关保密工作要求执行。

第十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三条  区科委从事项目管理的有关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不得承担项目中的任务。对于出现玩忽职守、失职渎职、以权谋私、弄虚作假、谎报瞒报等行为的管理人员,区科委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由纪检监察部门依纪依规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四条区科委有关工作人员、评审专家及第三方机构人员在项目的立项、实施管理和验收等过程中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及其他合法权益的,或没有采取相应保密措施而导致他人利益受损害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立项、实施过程中,存在以下情况的,视情节轻重采取责令限期改正、撤项、取消申报项目资格等处理措施,并记入信用档案:

(一)提供虚假材料,瞒报或谎报项目进展情况;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项目承担单位资格;

(三)侵犯他人成果或知识产权;

(四)未采取积极措施进行有效的项目管理导致项目未按预期情况进展;

(五)无故不完成《项目任务书》规定的任务;

(六)违反项目资金使用规定以及无故未按承诺提供自筹资金;

(七)拒不提交项目实施所需的各种报告、材料。

第四十六条对不履行管理、保护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义务或履行不当、造成损失的,有关责任主体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区科委对项目承担单位的处理决定可采取记入信用档案、书面告知责任主体或公示等方式。

第四十八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区科委作出的有关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1年10月20日起试行。

第五十条本办法由区科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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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