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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效)马驹桥镇人民政府行政应诉工作制度(试行)

2021/08/22 1.9w 阅读 157 点赞

马政办发〔2021〕40号

马驹桥镇人民政府行政应诉工作制度

(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本镇行政应诉工作,明确相关部门和人员在行政应诉中的职责,提高行政应诉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和《通州区行政应诉规则》等规定,结合本镇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行政应诉,是指在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诉讼案件中,镇政府作为被告依法进行答辩、出庭应诉、参与调查、提起上诉、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等活动。

第三条  司法所负责行政应诉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

综合办公室负责应诉法律文书的接收和转办工作。

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的部门作为承办部门负责行政应诉材料收集、证据提交、签批盖章、出庭应诉等工作。涉及多个部门的,由镇主要领导指定一个部门作为主承办部门。

委托代理律师配合开展行政应诉相关工作。

第四条 综合办公室收到人民法院应诉法律文书后,应第一时间报主要领导签批,并按领导批办意见及时转交承办部门,同时将相关材料原件转交承办部门,并通知司法所。

第五条  承办部门接到相关材料后,应及时上报主管领导,确定具体承办人员和本部门应诉人员。汇总与案件相关的证据材料,协助委托代理律师撰写答辩意见。

第六条  司法所可根据案情需要,组织相关领导、承办部门、委托代理律师召开应诉案件专题讨论会,按照人民法院的应诉要求,完成应诉准备工作。

第七条  承办部门应及时将答辩意见报主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审阅。领导同意后,承办部门负责办理答辩意见、证据材料、授权委托书等材料的盖章手续,并协助委托代理律师在法定答辩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述材料。

第八条  本镇行政诉讼案件一般由镇政府负责人、承办部门工作人员以及委托代理律师共同出庭应诉。

第九条  镇政府负责人是指镇长和主管领导以及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人,如党群负责人、调研员等。

第十条  综合办公室收到人民法院开庭时间通知后,应当第一时间将开庭时间通知承办部门和司法所。司法所负责请示政府相关负责人准备出庭应诉事宜。

第十一条  涉及本镇的年度首例行政诉讼案件,镇长应当出庭应诉。

主管领导以及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人如因公或其他原因确实无法出庭的,应当经主要领导同意,并指派其他主管领导参与出庭。

第十二条  镇政府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应当于开庭前向人民法院提交出庭应诉负责人的身份证明。身份证明应当载明该负责人的姓名、职务等基本信息,加盖行政机关印章。

第十三条镇政府负责人应当积极履行行政应诉职责,参与庭审发言,并就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发表意见。

第十四条  其他应诉人员应当围绕镇政府的主体资格和权限、行政行为认定的事实、证据效力、行政程序、适用法律等进行论证。根据庭审要求,围绕争议焦点,充分陈述事实和理由,出示相关证据、依据。针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和证明目的,适用法律依据的准确性等进行质证和辩论。

第十五条应诉人员无故不到庭或未经法庭允许中途退庭的,镇政府应当查明原因,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若通过网络形式开庭,司法所协调庭审场所和设备准备工作。除应诉人员按时到庭外,承办部门其他人员以及镇领导安排的人员可以参加庭审旁听。

第十七条在人民法院作出生效裁判前,镇政府发现被诉行政行为确有违法或者明显不当的,应当主动依法纠正,并书面告知人民法院和相关当事人。

经过行政复议的案件,还应当同时书面告知行政复议机关。

第十八条综合办公室在收到人民法院裁判文书后应当及时将裁判文书分别报至政府负责人、承办部门和司法所,司法所出具案件履行告知书。

第十九条  若案件败诉,承办部门应当在收到裁判文书后7日内向司法所报送是否上诉或申请再审的书面意见,该意见须经部门主管领导签字。

    司法所应当结合承办部门、委托代理律师的意见认真分析,出具司法所关于是否上诉或申请再审的意见,并报主要领导同意。

第二十条  镇政府决定上诉或申请再审的,承办部门应当协助委托代理律师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并提交相关材料。

第二十一条  对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裁判,镇政府应当自觉履行。

案件承办部门负责裁判履行的组织实施,其他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予以配合。

各部门根据职责分工承担履行职责和责任,各自环节出现问题各自承担,并及时进行整改。

第二十二条  司法所负责行政应诉案件立卷归档工作。司法所应当将行政应诉各环节的法律文书原件或复印件和相关材料整理齐全,一案一号档,装订成卷,存档备查。

承办部门、委托代理律师予以配合。

第二十三条  镇政府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根据《行政复议法》和有关规定,并参照适用本制度。

第二十四条  镇政府为被告的民事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有关规定,并参照适用本制度。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具体问题,由司法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北京市通州区马驹桥镇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8月18日

马政办发[2021]40号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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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