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转发区农业局关于通州区禁养区规模化
畜禽养殖场退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各区属机构: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区农业局《关于通州区禁养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退出工作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2月12日
关于通州区禁养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
退出工作实施方案
(区农业局)
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第643号令)、《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2016年重点任务分解〉的通知》(京政办发〔2016〕10号)等文件精神,为加快推进北京城市副中心环境建设,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第643号令、国务院“水十条”、北京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有关任务要求,以保护水资源环境、大气环境、生态环境为宗旨,以加快禁养区养殖业退出为重点,落实属地主体责任,实现养殖业依法退出。
二、禁养区划定的法律依据和范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国务院第643号令、《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划定我区畜禽养殖禁养区的范围如下:
(一)饮用水源地(含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
1.城市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位于通州东北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面积总计620707.89平方米,具体范围如下:
(1)水源1#、水源3#:以水源井为核心的200米范围。
(2)水源6#、水源9#、水源10#、水源18#、水源19#、水源30#、水源31#、傍3#、傍8#:以水源井为核心的100米范围。
(3)基岩1#—基岩15#,深6#、深7#:以水源井为核心的50米范围。
2.城市饮用水水源地二级保护区。以水源10#为中心半径为1公里的圆与运潮减河南堤在东端的交汇点起,沿运潮减河南堤向西至宋梁路,沿宋梁路向北至京秦铁路,沿京秦铁路向东,至京秦铁路与宋庄镇工业区路的正南向延长线相交处,沿正北至宋庄镇工业区路,沿宋庄镇工业区路向北至京榆旧线,沿京榆旧线向西至任李路,沿任李路向北至原京榆旧路,沿原京榆旧路向西至兴榆路,沿兴榆路向北至辛疃路,沿辛疃路向东至宋翟路,沿宋翟路至北堤路,沿北堤路向东至北堤路终点后,向正东至区界,沿区界向南至以水源傍8#为中心半径为1公里的圆与区界在南端的交点,沿水源傍8#与水源10#为中心半径为1公里的圆边界回到起点(不含一级保护区范围)。
3.乡镇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位于通州永乐店镇、于家务乡、马驹桥镇、漷县镇、潞城镇、台湖镇、西集镇、宋庄镇,具体范围如下:
(1)永乐供水有限公司水厂水源地:以水源井为核心的50米范围。
(2)北京市华利晟宏自来水供应有限责任公司水厂水源地、东圣泉供水有限公司水厂水源地:以水源井为核心的40米范围。
(3)于家务乡中心区水厂水源地、聚富苑水厂水源地、马驹桥联村水厂水源地、北京金桥科技产业基地水厂水源地、马驹桥物流园区水厂水源地、北京清源供水有限公司水源地、三元水厂水源地、次渠供水有限公司水厂水源地、台湖供水有限责任公司水厂水源地、碧海蓝天饮用水有限公司水厂水源地、北京润洁供水有限公司水厂水源地、碧富源供水有限责任公司水厂水源地、宋庄龙华供水有限公司水厂供水一厂水源地、宋庄龙华供水有限公司水厂供水二厂水源地:以水源井为核心的30米范围。
(二)城镇居民区
通州城区:北起潞苑北大街,东至东部发展联络线,南至京沈高速公路,西至通州区行政西边界,规划总面积约155.57平方公里。
(三)重点河道周边范围
1.北运河河道。北运河自内堤脚向外延伸23米、外堤脚向外延伸27米为管理范围,堤中心线向外延伸70米为保护范围。
2.潮白河河道。潮白河自内堤脚向外延伸23米、外堤脚向外延伸27米为管理范围,堤中心线向外延伸100米为保护范围。
3.凉水河河道。凉水河自外堤脚向外延伸10米为管理范围,堤中心线向外延伸70米为保护范围。
三、禁养区规模养殖场退出原则
(一)属地管理原则
相关乡镇政府为责任主体,负责属地禁养区养殖场的退出工作。
(二)依法补偿原则
相关乡镇政府对被清退的畜禽养殖场依法依规给予适当经济补偿。
(三)评估原则
相关乡镇政府负责聘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禁养区的畜禽养殖场进行评估,确定补偿资金。
四、相关部门职责分工
1.区农委、区农业局:协助主管副区长全面做好禁养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退出工作;负责制定通州区禁养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退出工作实施方案;负责成员单位的日常联络、协调工作。
2.区水务局:负责做好北运河、潮白河、凉水河沿线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染源的认定工作,协助相关乡镇政府做好重点流域周边范围规模化畜禽养殖场退出工作。
3.区环境保护局:负责做好区级水源地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染源的认定工作,协助相关乡镇政府做好退出工作。
4.区城管执法监察局:负责做好禁养区范围内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的强制退出工作。
5.区委宣传部:负责协调各新闻媒体对禁养区范围进行宣传报道。
6.区政府法制办:负责对禁养区范围内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的强制退出工作的合法性予以把关,并提供法律支持。
7.区财政局:负责补偿资金的筹措。
8.通州公安分局:负责做好对禁养区范围内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的强制退出的安全保卫工作。
9.属地乡镇政府:落实属地主体责任,负责落实辖区内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的退出工作。
五、补偿方式及标准
禁养区规模化养殖场关闭的补偿采取一次性货币补偿方式(潞城镇禁养区内养殖场按照潞城镇非宅搬迁补偿标准实施)。
畜禽补偿标准参照北京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公布的《2016年5月至2017年4月猪、牛、羊、禽等动物强制扑杀补偿基准指导价格表》指导价格的30%给予补偿(详见附件1)。有关设施设备、地上物补偿和土地补偿另行出台方案。
六、时间安排及工作步骤
(一)时间安排
2016年12月31日前,全区完成禁养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关闭工作。
(二)工作步骤
1.禁养区范围划定(2016年12月12日前)
由区政府发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范围。
2.调查摸底,建立台账(2016年12月15日前)
相关乡镇政府聘请第三方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禁养区养殖场的基本信息登记造册并予以确认。对养殖品种、数量、日龄等基础数据的确认以评估人员现场核查当日为时间节点,在评估机构确认基础数据并按标准测算出补偿金额后,相关镇政府根据评估机构确认的基础数据和补偿金额与养殖场签订畜禽处理补偿协议。相关乡镇政府签字盖章后留存并报区农业局。
3.畜禽处理(2016年12月31日前)
禁养区内各养殖场必须在2016年12月31日前自行处理畜禽并关闭养殖场,养殖场关闭后由乡镇进行现场检查验收确认,并出具验收申请报区农委、农业局。
4.检查验收
区农委、农业局根据相关属地政府上报的验收申请,组织各相关部门对属地乡镇政府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关闭情况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完成后编制验收报告。
5.资金拨付
验收合格后,区农委、农业局按程序向相关乡镇政府拨付补偿资金(详见附件2)。补偿资金拨付到位后,相关乡镇政府要做好资金的财务手续,用好财政补偿资金,确保补偿资金落实到位。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经区政府同意,成立由主管副区长任组长的通州区禁养区规模化养殖场退出工作领导小组,相关部门及乡镇政府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农业局。各相关乡镇政府成立禁养区规模化养殖场退出工作组,组长由行政正职担任,在区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全力做好本辖区畜禽养殖场关闭工作的组织管理,相关部门积极配合发挥职能作用,确保本项工作的顺利实施和社会稳定。
(二)相互配合,部门联动
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各司其职,积极配合,加强信息沟通,落实退出补偿资金,加强有关法规、政策的宣传,保证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退出工作有序进行。各相关乡镇政府要严格按照环境保护相关政策法规要求,加强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关闭工作后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长效机制,严格落实禁养政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