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通州区燃气锅炉低氮燃烧改造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各区属机构:
现将《通州区燃气锅炉低氮燃烧改造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
2016年11月7日
通州区燃气锅炉低氮燃烧改造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京津冀大气污染防治强化措施(2016-2017年)》、《北京市2013-2017年清洁空气行动计划》等文件精神和国家、市、区有关决策部署,进一步增强我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效,加快推进燃气锅炉低氮燃烧改造工作,减少氮氧化物排放,持续改善我区空气环境质量,特制订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及改造范围
(一)工作目标
2017年8月底前,完成辖区内所有不达标燃气锅炉低氮燃烧改造, 改造目标为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低于30毫克/立方米。
(二)改造范围
登记日期或首次供气日期在2015年7月1日之前的,全部限期进行低氮燃烧改造;登记日期或首次供气日期在2015年7月1日之后的,经监测氮氧化物浓度超过80毫克/立方米的,限期进行低氮燃烧改造;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大于30毫克/立方米低于80毫克/立方米的,鼓励进行低氮燃烧改造。
二、工作安排
(一)准备阶段(2016年7月15日至12月31日)
1.建立台账
2016年8月31日前,完成通州区全境燃气锅炉统计工作,完善汇总台账,建立《通州区燃气锅炉动态更新台账》,并对台账按照出力、安装年限、主管单位等进行分析汇总。
2.核查锅炉
区环保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所有燃气锅炉开展现场核查、监测布孔、改造前现场调查。确定改造主体,并由改造主体单位提出初步改造方案,2016年12月31日之前完成。
3.改前监测
区环保局委托第三方机构于2016年11月初开始燃气锅炉改造前排放浓度监测,出具监测报告,2016年12月31日前完成。
4.任务下达
2016年11月底前召开通州区燃气锅炉低氮燃烧改造工作启动会,完成对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各行业主管部门改造任务下达工作。
对燃气锅炉业主单位改造任务下达分两步:一是12月底前完成2015年7月1日之前安装燃气锅炉企业改造任务下达;二是对2015年7月1日至2017年4月1日之间安装的燃气锅炉,且监测超标的企业,按照监测数据下达改造任务。
(二)实施阶段(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8月31日)
1.方案上报
各锅炉业主单位接到改造任务1个月之内,向区低氮燃烧改造工作领导小组上报燃气锅炉低氮燃烧改造工作方案。
2.方案评审
各锅炉业主单位或其委托的改造单位自行委托燃气锅炉低氮燃烧改造专家对改造方案进行评审,并形成专家评审意见。
3.定期调度
区低氮燃烧改造工作领导小组每月召开工作调度会,调度各单位工作进度,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各类问题。
4.督查落实
区低氮燃烧改造工作领导小组联合区政府督查室对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各主管部门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对工作开展不力和进度缓慢的单位进行通报,并将督查情况上报区政府。
(三)验收阶段(2017年9月1日至2018年1月31日)
1.验收监测
区环保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完成改造的燃气锅炉废气排放进行监测,出具监测报告,2018年1月31日前完成。
2.现场验收
区低氮燃烧改造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区环保局、区质监局、区安全监管局等单位对完成改造的燃气锅炉进行现场验收,出具验收意见。
3.资金发放
2018年3月31日前,对验收合格单位,同步完成市级补助和区级补助资金申请及拨付工作。
三、补助及奖励政策
依据《北京市燃气锅炉低氮改造以奖代补资金管理办法》(京环函〔2016〕293号),结合通州区实际情况,制订《通州区燃气锅炉低氮燃烧改造补助办法》(详见附件),对全区燃气锅炉低氮燃烧改造验收合格单位(区财政出资改造的单位及拆迁区域内已纳入拆迁补偿的单位除外)进行资金补助。
(一)市级资金补助标准
1.通过更换低氮燃烧器的方式进行改造,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削减幅度大于等于50%,且浓度值低于30毫克/立方米的项目:
单台锅炉容量小于1蒸吨
补助资金=锅炉容量×5.5(万元)
单台锅炉容量小于等于4蒸吨
补助资金=2×锅炉容量+3.5(万元)
单台锅炉容量大于4蒸吨
补助资金=1.5×锅炉容量+6(万元)
2.通过更换低氮燃烧器的方式进行改造,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削减幅度大于等于50%,且浓度值达到30-80毫克/立方米之间的项目:
单台锅炉容量小于1蒸吨
补助资金=锅炉容量×2.7(万元)
单台锅炉容量小于等于4蒸吨
补助资金=1.2×锅炉容量+1.5(万元)
单台锅炉容量大于4蒸吨
补助资金=锅炉容量+2.5(万元)
3.通过整体更换锅炉,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削减幅度大于等于50%,且浓度值低于30毫克/立方米的项目:
单台锅炉容量小于1蒸吨
补助资金=锅炉容量×9.6(万元)
单台锅炉容量小于等于4蒸吨
补助资金=2.6×锅炉容量+7(万元)
单台锅炉容量大于4蒸吨
补助资金=2.5×锅炉容量+8(万元)
4.单台锅炉20蒸吨以上的,采用低氮改造或末端脱硝,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削减幅度大于等于50%,且浓度值低于30毫克/立方米的项目,按照改造投资额的30%给予补助资金;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削减幅度大于等于50%,且浓度值达到30-80毫克/立方米之间的,按照改造投资额的25%给予补助资金。
(二)区级补助标准
在用燃气锅炉,改造完成后浓度值小于30毫克/立方米的,按照市级补助标准进行1:1.5补助。
四、工作机制及部门职责
(一)工作机制
成立以主管副区长为组长,区环保局、区市政市容委、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区质监局和区安全监管局主要领导为副组长的通州区低氮燃烧改造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环保局。负责安排部署相关工作,协调解决问题,定期调度,督查督办,组织验收,总结上报。
(二)部门职责
改造工作实施属地、部门负责制。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各主管部门对所辖范围内改造工作负总责,各相关部门配合。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各主管部门要依据实际情况,制定工作实施方案并上报;督促各改造单位的改造进度,收集并初审本单位负责改造锅炉的验收材料;参与验收工作。具体分工如下:
区环保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辖区内所有燃气锅炉进行核查,对锅炉排放进行监测;对辖区内使用燃气锅炉单位进行检查执法,定期调度,组织验收;按时上报工作进度;对燃气锅炉改造情况建立档案;会同区质监局、区安全监管局对改造完成单位进行验收并审核补助资金材料,对通过验收的企业,向区财政局申请市级及区级补助资金,向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各主管部门拨付补助资金;负责通州区低氮燃烧改造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燃气锅炉低氮燃烧改造工作。负责核对、完善本辖区内燃气锅炉台账,制定本辖区燃气锅炉低氮燃烧改造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协助开展现场调研、监测、技术咨询及验收工作,收集报送改造方案、改造进度和补助资金申请材料。
区市政市容委:负责本部门下属及管理单位的燃气锅炉改造工作。制定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督促各供暖单位及时开展改造工作;对未按照要求开展和完成改造的供暖单位停发供暖补助;安排专职人员负责燃气锅炉改造工作,配合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工作。
区住房城乡建设委:配合各建成居民住宅小区完成燃气锅炉改造工作。制定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安排专职人员负责燃气锅炉改造工作,督查督办。
区教委:负责全区全部幼儿园、中小学校、高等院校、职业学校、培训学校等单位的燃气锅炉改造工作。
区卫生计生委:负责全区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燃气锅炉改造工作。
区旅游委:负责全区宾馆、旅馆、公园、景区、景点、度假村、旅游点的燃气锅炉改造工作。
区国资委:负责国资委系统所辖各单位燃气锅炉改造工作。
区商务委:负责全区商业、服务业等单位燃气锅炉改造工作。
区质监局:提供已登记的燃气锅炉台账,对新增燃气锅炉及时通报区环保局;配合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严格监督低氮燃烧改造过程中特种设备安全问题;安排专职人员负责燃气锅炉改造工作,会同区环保局进行燃气锅炉改造及验收工作。
区安全监管局:负责配合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各相关单位,做好燃气锅炉改造工作过程中的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调查处理改造过程中发生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区财政局:负责补助资金审批、拨付及管理等工作。
区政府督查室:负责对燃气锅炉改造主管部门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定期专项督查。
五、工作要求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任务指标开展工作,保质保量按时完成任务。
(一)高度重视,落实责任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各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按照本方案要求,结合实际,认真分析辖区形势,制定本辖区、本部门工作实施方案。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台账、量化任务、细化措施并对改造要求、补助政策、验收程序进行宣传。各单位每月5日之前上报改造工作进度,及时报送改造信息。
(二)严格执法,高限处罚
为确保按时完成任务指标,各行业主管部门于通知下发后,及时召开工作推进会并上报各改造单位改造计划和方案。区环保局、区安全监管局、区质监局等单位,依据本部门执行的法律法规对燃气锅炉企业存在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加快推进燃气锅炉低氮燃烧改造工作。
(三)联合抽查,定期通报
区环保局会同区财政局、区质监局对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各行业主管部门验收通过的项目开展随机抽查。若发现未按要求申领资金,或经抽查监测未达相关要求,或存在弄虚作假、伪造数据、骗取补助资金等行为,将追回补助资金,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附件:通州区燃气锅炉低氮燃烧改造补助办法
附件
通州区燃气锅炉低氮燃烧改造补助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发布实施的“清洁空气行动计划”有关要求,严格执行北京市《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139-2015),鼓励燃气锅炉业主单位开展低氮燃烧改造工作,切实控制我区燃气锅炉氮氧化物排放水平,加快改造进度,提前实现污染减排,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低氮燃烧改造,是指燃气锅炉业主单位通过采取更换低氮燃烧器、更换锅炉等方式,有效降低氮氧化物排放浓度的项目。
第三条遵循计划先行、统筹安排、绩效导向、科学监管的原则,充分发挥资金的引导带动作用。
第二章补助范围
第四条全区范围内燃气锅炉使用单位(机关、事业单位和拆迁区域内已纳入拆迁补偿的单位除外),实施锅炉低氮燃烧改造,验收合格后可享受区级财政补助资金。
第三章资金补助标准
第五条根据治理效果,在享受市级补助的基础上,进行区级补助。
第六条补助标准
在用燃气锅炉改造完成后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值小于30毫克/立方米的,按照市级补助标准进行1:1.5补助。
第七条承压燃气锅炉安装时间以质监部门出具的《锅炉登记卡》中“安装竣工日期”为准,常压燃气锅炉安装时间以燃气供应单位提供的“首次供气日期”为准;完成改造时间以区环保局对燃气锅炉改造企业提交的验收材料审核合格并获得《验收材料合格回执》时间为准。
第八条区财政负担的机关、事业单位及其他由区财政出资进行改造的锅炉,经区财政局评审中心对改造方案进行评审,按照评审金额50%拨付改造资金。改造项目经验收合格后,使用市级补助资金支付剩余改造资金。改造项目完成并获得市级补助资金,经区财政局评审中心结算评审后,多退少补。
第四章资金安排及拨付程序
第九条各锅炉业主单位,在完成改造方案编制,旧设备拆除,新设备采购,并完成改造后,方可提出验收申请,区环保局、区质监局组织验收。
第十条验收合格的项目,区环保局按照标准将区级补助资金拨付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各主管部门,并报区财政局,由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各主管部门将资金拨付各锅炉业主单位或其委托的改造单位。市级补助资金按市环保局时间要求办理。未通过验收的项目,锅炉业主单位或其委托的改造单位不能享受市、区补助资金。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各锅炉业主单位是实施燃气锅炉低氮改造的责任主体,承担改造项目的安全、环保、节能责任。
第十二条区环保局、区财政局等部门要加大监督执法及资金投入力度,制定实施方案及补助政策,做好宣传动员、建立台账、编制资金预算、跟踪改造过程、组织项目验收、保障验收监测资金、建立资金及项目管理的“一户一档”等工作。
第十三条区环保局负责建立燃气锅炉台账,确定年度低氮燃烧改造计划,负责监督各锅炉业主单位的改造工作,组织项目验收。
区财政局负责安排改造项目补助资金,加强对各有关单位资金使用管理的监督。
区质监局依法开展锅炉安全监察。
第十四条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各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虚报、骗取、截留、挪用资金。对违反规定的,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等有关规定,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区环保局、区财政局、区质监局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验收要求按照《通州区燃气锅炉低氮改造验收工作办法》执行,由区环保局另行制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