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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州区空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的通知

2015/04/28 1.4w 阅读 173 点赞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通州区空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各区属机构:

现将《通州区空气重污染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

2015年4月27日

通州区空气重污染应急预案

为健全空气重污染应急工作机制,做好空气重污染应急响应工作,减缓污染程度,保护公众身体健康,结合近年来空气重污染应急工作的实际情况,依据《北京市空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通州区空气重污染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

一、预警分级

根据环境保护部《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分级方法,空气质量指数在200以上为空气重污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有关规定,依据空气质量预测结果,综合考虑污染程度和持续时间,将空气重污染预警分为4个级别,由轻到重顺序依次为蓝色预警(预警四级)、黄色预警(预警三级)、橙色预警(预警二级)、红色预警(预警一级)。

(一)蓝色预警(预警四级):预测空气重污染将持续1天(24小时)。

(二)黄色预警(预警三级):预测空气重污染将持续2天(48小时)。

(三)橙色预警(预警二级):预测空气重污染将持续3天(72小时)。

(四)红色预警(预警一级):预测空气重污染将持续3天以上(72小时以上)。

二、空气重污染应急措施

根据空气重污染预警级别,分级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主要包括:健康防护措施、建议性应急措施和强制性应急措施。因沙尘暴形成的空气重污染按照《北京市沙尘暴灾害应急预案》执行。

(一)蓝色预警(预警四级)

1.健康防护措施

(1)提醒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患者等易感人群减少户外运动。

(2)环保、卫生、教育等部门和各乡镇街道分别按照行业和属地管理要求,加强对重污染应急、健康防护等方面科普知识的宣传。

2.建议性应急措施

(1)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2)对施工工地、裸露地面、物料堆放等场所加大扬尘控制措施力度。

(3)加强道路清扫保洁,减少交通扬尘污染。

(4)排污单位进一步采取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

(二)黄色预警(预警三级)

1.健康防护措施

(1)提醒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患者等易感人群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运动。

(2)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时间。

(3)环保、卫生、教育等部门和各乡镇街道分别按照行业和属地管理要求,加强对重污染应急、健康防护等方面科普知识的宣传。

2.建议性应急措施

(1)中小学、幼儿园停止体育课、课间操、运动会等户外活动。

(2)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3)对施工工地、裸露地面、物料堆放等场所加大扬尘控制措施力度。

(4)排污单位进一步采取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

3.强制性应急措施

(1)在常规作业的基础上,加大重点道路清扫保洁强度,减少交通扬尘污染。

(2)停止土石方、建筑拆除等施工作业。

(三)橙色预警(预警二级)

1.健康防护措施

(1)提醒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患者等易感人群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

(2)一般人群应尽量避免户外活动,如户外活动可适当采取佩戴口罩等防护措施。

(3)环保、卫生、教育等部门和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分别按照行业和属地管理要求,加强对重污染应急、健康防护等方面科普知识的宣传,组织专家开展健康防护咨询、讲解防护知识。

(4)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的医疗保障和应急值守工作。

2.建议性应急措施

(1)中小学、幼儿园停止户外活动。

(2)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3)排污单位进一步采取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

3.强制性应急措施

(1)在常规作业基础上,对重点道路每日增加1次以上清扫保洁,减少交通扬尘污染。

(2)停止土石方、建筑拆除、混凝土浇筑、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喷涂粉刷等施工作业。对施工工地、裸露地面、物料堆放等场所采取防尘措施。

(3)按空气重污染应急停限产工业企业名单,实施停产限产措施。

(4)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混凝土罐车、砂石运输车等重型车禁止上路行驶。

(5)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露天烧烤。

(四)红色预警(预警一级)

1.健康防护措施

(1)提醒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患者等易

感人群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

(2)一般人群应尽量避免户外运动,如户外活动可适当采取佩戴口罩等防护措施。

(3)环保、卫生、教育等部门和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分别按照行业和属地管理要求,加强对重污染应急、健康防护等方面科普知识的宣传,组织专家开展健康防护咨询、讲解防护知识。

(4)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的医疗保障和应急值守工作。

2.建议性应急措施

(1)中小学、幼儿园停课,企事业单位根据空气重污染情况可实行弹性工作制。

(2)原则上停止大型露天活动。

(3)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4)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3.强制性应急措施

(1)全区范围内依法实施机动车单双号行驶(纯电动汽车除外),其中本区公务用车在单双号行驶的基础上,再停驶车辆总数的30%;公共交通运营部门延长运营时间,加大运输保障力度。

(2)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混凝土罐车、砂石运输车等

重型车辆禁止上路行驶。

(3)施工工地停止室外施工作业。

(4)在常规作业基础上,对重点道路每日增加1次以上清扫保洁,减少交通扬尘污染。

(5)按空气重污染应急停限产工业企业名单,实施停产或限产措施。

(6)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露天烧烤。

三、预警发布与解除

市应急委及其办公室、市空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及其办公室负责空气重污染预警的发布与解除。区应急办、区空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负责传达通报、贯彻执行预警发布与解除指令。

(一)预警发布

红色预警由市应急委主任批准,由市应急办提前24小时发布,区应急办负责预警接收和传达。

橙色预警由市空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批准,由市空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前24小时发布,区空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负责预警接收和传达。

黄色预警由市空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批准并提前4小时发布,区空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负责预警接收和传达。

蓝色预警由市空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实时发布,区空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负责预警接收和传达。

当发生空气重污染时,本区将及时通过电视、广播、网络、手机等渠道发布预警信息,方便公众及时了解空气重污染情况及相关应急措施,加强自身健康防护。

市空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及其办公室将根据污染程度变化和最新预报结果,按预警发布程序报批后,适时提高或降低预警级别,区空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负责传达提高或降低预警指令。

(二)预警解除

红色、橙色、黄色预警解除程序与发布程序一致,蓝色预警不设解除审批程序,空气质量好转时自动解除。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

区空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在区应急委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总指挥由区政府常务副区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区政府分管环保工作的副区长担任;成员单位由区有关部门和各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组成;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环保局,办公室主任由区环保局局长担任。区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本行业空气重污染应急的组织管理,提出应急措施,细化具体方案,有效组织落实并开展督促检查。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落实空气重污染应急的工作职责,逐级分解细化任务并严格组织实施。

(二)完善配套措施

区空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按照《应急预案》要求,结合部门和辖区实际,认真修订空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细化工作台账,完善实施流程,明确保障措施,加强宣传引导,适时组织演练,不断健全空气重污染应急工作体系。各成员单位要在《应急预案》发布后15日内,将修订完善后的空气重污染应急分预案报区空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三)强化社会监督

区空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充分利用网络、电视、广播、报刊、手机等载体,加强对应急预案以及重污染应急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及时、准确接收、传达空气重污染预警信息,积极引导媒体、公众等社会力量,依法有序监督应急措施落实。进一步畅通监督渠道,自觉接受社会监督,鼓励公众、媒体对应急措施落实不到位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举报(举报电话:12345、12369、96310),并予以曝光。

(四)严格督查考核

区空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组织对全区空气重污染应急的督查考核工作。由区政府督查室、区监察局、区环保局等部门对全区应急措施落实情况加强抽查、检查,各成员单位负责对本辖区、本行业组织落实情况进行抽查。督查考核结果纳入对各有关部门的考核,对因工作不力、行政效率低下、履职缺位等导致未有效落实应急措施的,依据《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等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应急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州区空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的通知》(通政发〔2013〕54号)同时废止。

附件:1.通州区空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成员名单

2.通州区空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成员名单

3.通州区空气重污染应急职责分工

4.通州区区级空气重污染应急停限产工业企业名单表

5.通州区土石方工地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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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