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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州区第一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普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2015/03/23 1.4w 阅读 133 点赞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通州区第一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

生产条件普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各区属机构:

现将《通州区第一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普查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

2015年3月20日

通州区第一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

条件普查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16号令)、《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京政发〔2010〕40号)等文件精神,动态掌握全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推动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提升我区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水平,根据《北京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开展北京市第一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普查工作的通知》(京安发〔2014〕13号),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的

通过开展全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普查工作,全面掌握我区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现状,了解企业安全条件各要素的构成,进一步核实全区各生产经营单位数量和分布,建立我区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数据库,做到“底数清、情况明、数字准”,为搭建全覆盖的安全生产监管网络提供基础保障。结合我区工作实际,建立、完善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动态管理机制,推动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夯实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提升安全生产精细化管理水平,确保全区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

二、组织机构和职责分工

为做好本次安全生产条件普查工作,区政府成立由副区长肖志刚同志任组长的通州区安全生产条件普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区安全生产条件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解决有关重大事项,提出政策建议,研究并确定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普查长效机制和工作措施。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包括:区安全监管局、区统计局、通州工商分局、区质监局、区地税局、区国税局、区财政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区市政市容委、区交通局、区商务委、区文化委、区体育局、区旅游委、区经济信息化委、区广电中心、区政府园区管委会等部门。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安全监管局,由区安全监管局局长曹树常同志兼任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具体职责为:负责统筹规划全区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普查工作;负责组织协调、监察督促全区安全生产条件普查工作的实施和落实;负责制定安全生产条件普查工作考核制度,并对各部门、各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普查工作的完成情况进行抽查、检查和考核评估;负责全区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信息收集,建立统一的数据库。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根据工作需要提供本行业、本系统有关基础数据;负责加强指导和督促本行业、本系统对安全生产条件普查工作的开展和落实;负责配合领导小组办公室完成全区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普查的宣传动员工作;负责配合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全区各单位开展的安全生产条件普查工作进行抽查、检查;负责协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全区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信息收集,建立统一的数据库。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也要成立以“行政一把手”为组长的安全生产条件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和具体的普查工作办公室。根据全区统一部署,负责制定本辖区安全生产条件普查工作方案,完成辖区内普查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实施;负责组建本辖区普查队伍,参加区级培训,加强对普查人员的监督管理;负责对本辖区企业进行安全生产条件普查工作的宣传、培训工作;负责督促、指导辖区内企业按照普查标准开展自查;负责组织开展本辖区内所有企业安全生产条件信息的采集、审核、抽查和质量控制工作;负责建立完善本辖区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数据库和动态管理机制,并抓好落实。

三、安普对象、范围、内容和时间

(一)安普对象

安全生产条件普查的对象是全区范围内从事第一、第二、第三产业活动的企业法人单位、分支机构和个体工商户。上述三个类型的单位主要是指:一般法人单位、小微法人单位、大型个体工商户、小型个体工商户、分支机构、在建工程项目等类型。

(二)安普范围

纳入本次安全生产条件普查范围的生产经营单位包括:在本区注册、经营的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外阜及本市其他区县注册、本区经营的所有生产经营单位。

本区注册、外阜及本市其他区县经营或没有实体经营行为和场所的生产经营单位不纳入本次安全生产条件普查范围。

(三)安普内容

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普查内容包括:企业基本信息和企业安全生产条件信息。

1.企业基本信息包括:工商注册信息、组织机构信息、地址信息、法人姓名和联系方式、安全管理人员和联系方式等信息;

2.企业安全生产条件信息包括: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机构、生产场所和人员、培训考核、设备设施等信息。

(四)安普时间

安全生产条件普查标准时点为2014年6月30日,安全生产条件普查时期为2014年10月至2015年10月。

四、实施步骤

全区安全生产条件普查工作按照前期准备、宣传动员、普查登记、使用管理四个步骤进行。

(一)前期准备(2014年10月至2015年 1月)

1.确定全区安全生产条件普查工作方案。由区安全监管局负责,依据全市安全生产条件普查工作整体安排,结合我区实际,制定《通州区第一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普查工作方案》,提交区政府有关会议研究确定。

2.确定安全生产条件普查企业底册。由区统计局负责提供北京市通州区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的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普查数据,形成普查企业底册,下发给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辖区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初步的梳理、统计,并完成本地区安全生产条件普查初步台账的建立。

3.提前准备安全生产条件普查有关资料。根据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的安全生产条件普查初步台账底数和工作需要,印制《北京市第一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普查套表》、《通州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普查文件汇编工作手册》、《通州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普查问答手册》等资料并下发到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二)宣传动员(2015年2月至3月中旬)

1.组织动员部署。组织召开通州区第一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普查工作动员部署会,部署安全生产条件普查工作。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分别组织召开本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动员部署会,宣贯市、区政府针对本次安全生产条件普查工作的精神和要求,督促辖区内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要积极配合、大力支持本次安全生产条件普查工作。

2.开展培训学习。由区安全监管局组织各部门、各单位开展安全生产条件普查培训工作,包括安全生产条件普查管理办法、安全生产条件普查标准、数据维护管理流程和系统操作等,保证所有参与普查人员和填报人员熟练掌握安全生产条件普查数据采集要求。

3.加强宣传教育。通过通州电视台、通州时讯、政府及部门网站、悬挂横幅等多种渠道,在全区广泛宣传安全生产条件普查工作,营造“人人知普查、人人懂普查”的良好氛围。同时充分发挥社区居委会、村委会等基层组织的作用,确实将普查工作的宣传落实到每一个生产经营单位。

(三)普查登记(2015年3月中旬至8月)

1.企业信息采集。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根据本次安全生产条件普查的重点范围,组织对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进行登记;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名称、组织机构代码、行业类型、实际经营地址等信息进行现场核实;安排专门人员现场或信息采集、整理后,将企业基础信息和安全生产条件等信息录入安全生产条件普查登记系统。

区安全生产条件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协助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督促本行业范围内企业配合完成本次安全生产条件普查工作。

2.数据审核。由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安排专人对采集的安全生产条件普查数据进行审核,发现缺项、错项等未按标准填报的督促企业重新填报。由区安全生产条件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安普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开展不低于三次的安普督查指导工作。

3.抽查验收。由区安全生产条件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协会、社会中介机构对各类企业上报的安全生产条件普查数据的真实性进行抽查验收,抽查比例不低于10%,根据抽查结果出具数据质量抽查报告;并将抽查验收结果纳入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安普工作完成情况年底考核指标。

4.建立台账。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于2015年8月31日前完成本辖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电子台账的建立工作。

5.整理归档。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辖区内安全生产条件普查资料进行整理建档和归档管理,所有安全生产条件普查档案分别建立档案目录和存档制度。

(四)使用管理和建立长效机制(2015年9月起)

1.开展数据分析研究和综合利用,与区相关部门进行数据共享,并将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数据库与安全监管信息平台各业务系统进行数据融合,为安全监管监察工作提供数据支持。

2.建立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动态管理机制,按照“谁采集、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完善安全生产条件普查的实施、使用、管理流程,定期更新企业数据,开展日常维护管理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本次安全生产条件普查既是夯实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的重要抓手,也是全面了解掌握我区生产经营企业安全生产状况,提高监管能力的工作过程,对于提升安全生产精细化管理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全区统一的工作部署和工作标准,落实一把手亲自抓,成立领导机构,明确职责,细化分工,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落实到位。

(二)加强宣传培训

各部门、各单位要采取各种方式,对安全生产条件普查工作进行广泛宣传发动,营造安全生产条件普查工作的良好氛围,要分层次开展教育培训,做好安全生产条件普查人员的业务培训,保证安全生产条件普查工作的质量和效率,通过定期汇总、通报安全生产条件普查进展情况,及时总结安全生产条件普查工作的经验做法,推进安全生产条件普查工作广泛深入、扎实有效开展。

(三)加强质量控制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周密部署,建立安全生产条件普查工作机制,严格筛选、核实、审查程序,加强对数据采集、录入人员的管理,严把质量关,切实做到本次安全生产条件普查不留死角、不留盲区、不走过场,做到安全生产条件普查工作全覆盖、全掌控。

附件:通州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普查管理办法

附件

通州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

普查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掌握全区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现状,进一步核实全区各生产经营单位数量和分布,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数据库,完善数据动态管理和精细化管理机制,依据《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普查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由区安全监管局负责拟定解释,并具体负责安全生产条件普查的协调管理工作,全区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的相应职责参照执行。

第三条通州区第一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普查工作,在区安全生产条件普查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进行,遵循“统一领导,区镇联动,条块结合,资源共享”的原则。

第四条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普查每5年进行一次,每3个月进行一次数据更新和共享交换。

第二章普查范围、内容和方法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经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在本区行政区域内开展实际生产经营活动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普查工作。

第六条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普查内容包括企业基本信息、企业安全生产条件信息。

(一)企业基本信息包括工商注册登记、组织机构代码、经营地址、法人姓名和联系方式等信息。

(二)企业安全生产条件信息包括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机构和人员、培训考核、设备设施等信息。

第七条全区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普查采取全面登记的方法,根据普查对象不同类型和规模,分别设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普查表。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八条成立通州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普查领导小组,负责安全生产条件普查的组织和实施。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安全监管局,具体负责安全生产条件普查的日常组织和协调。普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应各负其责,积极参与,密切配合,督促、指导各企业做好安全生产条件普查的相关工作。

第九条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设立相应组织机构,按照全区统一部署和要求,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认真做好本辖区内安全生产条件普查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第十条通州工商分局、区国税局、区地税局、区民政局、区质检部门以及其他具有单位设立审批、登记职能的部门,负责提供其审批或者登记的单位资料。

通州工商分局同时负责提供企业信用信息,每3个月与全区安全生产条件数据库进行共享交换;区统计局负责提供全区经济普查的企业基础信息。

第十一条区安全生产条件普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和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认真做好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普查的社会宣传和动员工作。

第四章数据采集和管理

第十二条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以最近一次开展的经济普查数据为基础,形成安全生产条件普查企业底册,做好安全生产条件普查表的填报、审核和归集工作。

第十三条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条件信息审核制度,按照“谁采集、谁负责”的原则,对普查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有效性进行审核。

第十四条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动态更新机制。通过共享工商部门新增企业登记信息或者日常安全监管工作获取新增企业信息,并在企业实际开展生产经营活动30个工作日内,完成新增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登记工作。

属地管理部门发现企业基本信息和安全生产条件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信息变更;需要注销的企业,由企业所在街道(乡镇)和区相关管理部门逐级审核。

企业迁出北京市辖区或者主要生产经营活动迁出北京市辖区的,参照注销程序进行处理;若迁到本市其他区县属地的,参照变更程序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普查管理办法》及本管理办法和相关普查纪律,拒报、虚报、瞒报和迟报安全生产条件普查数据任何单位和个人,视情节轻重,由区安全监管局联合区统计局或相关职能部门依法进行约谈、通报、曝光或给予处分。

第十六条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每季度至少更新维护一次企业安全生产条件信息,根据业务需要在各级政府部门内进行共享。

第十七条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条件使用管理制度,严格信息使用审批程序,普查的企业安全生产条件信息仅用于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使用,不得擅自对外公开。

第十八条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数据库建设和管理单位应采取必要的管理和技术措施,保障数据信息安全,承载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数据库的信息系统应符合国家信息及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的有关规定。

第五章 监督考核和数据使用

第十九条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落实普查数据质量控制责任制,并对企业普查实施中的各环节实行检查验收,加强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区安全生产条件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对各成员单位上报的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普查数据进行质量抽查,抽查结果作为年度综合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认真做好普查资料的保存、管理和对社会公众提供服务等工作,对普查数据进行总结分析和综合利用。

对普查中所获悉的涉及国家秘密和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应履行保密义务。

普查获取的单位、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安全生产条件普查的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各部门、各单位随意修改普查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等行为,将依法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各部门、各单位对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数据库中信息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由区安全生产条件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审核确认。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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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