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
政策政策文件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2015/01/13 5.0k 阅读 235 点赞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

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各区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和指示精神,切实预防和减少各类安全生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全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的意见》(京政发〔2014〕23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统一思想认识,明确工作要求

隐患排查治理体系是指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和政府监管职责为目标,以实现企业全过程隐患排查治理为主线,以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为载体,以信息化应用为手段,以建立健全法规标准、政策激励约束措施等为保障的系统工程。

(一)重大意义

建立隐患排查治理体系是落实中央和市委全面深化改革决定,深化安全生产管理体制改革,建设北京城市副中心的重要战略任务,对于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保障城市运行安全,具有极端重要作用。为尽快解决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存在的基层安全监管力量严重不足、企业排查治理隐患主体责任不落实、隐患排查信息化水平不高的问题,必须坚持改革创新,必须坚持首善标准,深入推进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确保全区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安全生产红线意识和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以落实北京市安全生产“四化三体系双基”总任务为核心,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落脚点,以安全生产网格化管理为依托,把建立基层安全员队伍作为体系建设的支撑点,把摸清底数、建立台账作为体系建设的基础点,建立先进适用的隐患排查治理体系,推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法治化、标准化、信息化、社会化。

(三)工作目标

力争用3到5年时间,建立起“职责明确、机制健全、标准清晰、政企互动、社会参与、保障有力、运转高效”的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实现企业安全管理能力本质提升,政府安全监管水平显著提高,社会安全生产环境普遍改善,各类事故总量持续下降,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

二、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和政府监管责任

(一)强化企业主体责任

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也是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主体,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加强企业隐患排查治理组织机构建设,严格落实主要负责人、部门负责人、班组负责人和岗位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制定符合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特点的隐患排查标准,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登记、评估、报告、监控、治理、验收、资金保障等规章制度。

(二)强化政府领导责任

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全生产“一岗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京政发〔2013〕38号)和《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州区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通政发〔2014〕11号),明确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作为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第一责任人;每季度至少组织召开一次工作会议,研究解决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按照“四不两直”(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陪同接待,直奔基层、直插现场)要求,开展经常性监督检查,严格考核奖惩,全面推进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工作。

(三)强化政府部门监管责任

进一步健全完善区政府各相关工作部门安全监管(管理)职责,消除各部门在管理责任、监管责任和专项监管责任的漏洞和盲区。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许可、谁负责”的原则,落实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责任,定期开展监督检查,严格执行行业隐患排查治理标准,检查、督促、指导重大事故隐患治理。

三、推进隐患排查治理体系运行机制建设

(一)建立完善隐患排查发现工作机制

企业要建立安全生产隐患风险评估制度,根据企业生产作业活动特点、生产设备设施性能及原料、货物、作业区域、储存区域特性确定本单位应当重点防范的事故风险;严格执行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的隐患排查制度,开展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和全面检查,及时发现工艺系统、基础设施、技术装备、监控设施、场所环境等方面存在的危险状态以及安全管理方面存在的缺陷和作业人员的不安全行为;班组每天至少要进行一次安全生产隐患排查,车间每周至少组织一次隐患排查,工厂(企业)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全面隐患排查;建立安全生产隐患登记建档、统计分析和报告制度,如实记录、科学分析、定期保存、按时上报排查发现的安全生产隐患。

区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组织开展经常性安全生产检查,各行业(领域)每年单独或联合开展至少2次专项检查督查,区安全生产委员会每年组织对安全生产问题突出的行业(领域)进行1至2次集中检查督查,排查发现各类隐患问题。

(二)建立完善隐患整改治理机制

企业对排查发现的一般性安全生产隐患,要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整改。对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要组织对隐患现状进行评估,制定治理方案,落实治理责任、治理资金、治理措施、治理时限和应急预案,及时排除;严格执行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报告制度,对确认的重大隐患,要立即报告区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并报送隐患现状评估报告和治理方案。

区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接到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报告后,根据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符合相关条件的,提请区政府挂账督办;将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治理纳入本部门、本单位工作计划,建立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台账,制定专项监管方案,实施挂牌督办;定期监督检查隐患治理进展情况,及时协调解决治理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确保企业整改治理措施落实。

(三)建立完善隐患监控防范机制

企业要强化生产过程安全监控,完善报警、通讯、定位、避险和人身防护系统,采取各种技术措施,加强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动态监测、监控。在隐患治理过程中,要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要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停止建设施工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装置、设备、设施;暂时难以停产停业或停止使用相关装置、设备、设施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处置。

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加大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监控防范力度,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依法责令企业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装置、设备、设施,并依法对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场所、设施、设备、器材、物品,实施临时查封或者扣押。

(四)建立完善隐患验收审查机制

企业在完成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后,应当组织专家、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验收,出具安全生产隐患治理验收评估意见;经治理后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恢复经营。

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企业验收评估后,应对政府挂账督办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进行现场审查。经审查达到治理目标的,予以销账;经审查未达到治理目标的,有关部门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停止使用,并依法暂扣相关证照;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提请区政府按照国务院相关规定中明确的权限予以关闭,相关部门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

(五)建立完善隐患惩处问责机制

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惩处制度,对未定期排查隐患或未及时有效整改的单位和人员予以责任追究。

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处罚力度,对未履行隐患排查治理职责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未按照规定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情况、未经验收合格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等行为依法严格处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要协调联动,对未履行隐患排查治理职责导致重大、特别重大事故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负责人,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终身不得再担任本行业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对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及整改治理不力的企业进行约谈告诫、公开曝光,其中情节严重的,还要对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负责人强制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建立监管问责制度,对接到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举报不按规定及时查处、发现企业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包庇纵容或存在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有效落实隐患排查治理体系支撑保障措施

(一)贯彻落实隐患排查治理法规标准

加大隐患排查治理法规标准的宣传贯彻执行力度,加强全区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设,建立长效机制,提高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效能;结合北京城市副中心建设发展定位,对不符合全区产业政策要求的低端产业制定退出或工艺、设备淘汰目录并逐步引导予以淘汰;对危及人身和安全生产等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工艺、设备依法予以强制淘汰退出;按照北京市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导则,具体指导企业建立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各行业领域企业隐患排查通用指导标准,落实各行业领域重大事故隐患的具体判定工作,加快推进企业隐患排查标准、政府监督检查标准和标准化创建标准的融合互通。

(二)研究落实隐患排查治理政策措施

税务部门落实税收政策,对企业隐患排查治理支出,按照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实行税前扣除;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许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等相关制度;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加强企业安全生产信用信息披露,定期通报行业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有关金融机构,作为项目核准、用地审批、银行贷款、证券融资、保险费率浮动等的重要参考依据。

(三)开发建设隐患排查治理信息化平台

开展全覆盖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普查,摸清监管底数和企业安全管理水平、技术水平和危险因素等基本情况,建立企业安全生产基础信息台账。依托安全生产“网格化”管理平台,开发建立通州区安全服务监管系统隐患排查治理模块,并实现与全市隐患排查治理信息化系统的对接;同步推行隐患排查治理移动终端模块,突出实用性、便捷性、开放性,实现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信息化、精细化、便捷化、高效化。进一步加大系统推广运用工作力度,提高系统运用的覆盖面,拓展系统运用的深度和广度。

(四)强化隐患排查治理资金投入保障

区政府在年度财政预算中安排隐患排查治理经费,用于支持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制定完善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在政策允许范围内,对重点行业领域消隐改造、安全技术创新、隐患监控监测、属地隐患排查治理精细化管理等方面予以支持。

(五)拓展隐患排查治理社会参与程度

培育隐患排查治理专业服务机构,鼓励和支持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所、安全评价机构、行业协会等社会力量,参与企业隐患排查、教育培训、安全评估等基础管理工作。畅通投诉举报电话、政务网络、电子信箱、来信来访等隐患投诉举报渠道,支持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组织参与隐患排查治理社会监督,充分运用各类新闻媒体的传播渠道,宣传先进经验和正面典型,曝光隐患排查治理违法行为。

(六)加强组织领导

区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本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的决策部署和总体协调工作,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成立专门工作组负责日常工作。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认真组织,明确职责,亲自推动,制定切实可行的落实意见,及时将有关情况报送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同时,将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相关工作纳入安全生产综合考核,突出工作过程和工作结果量化考核。对责任不落实、考核不达标的单位或个人,给予通报批评;对业绩突出的,给予表彰奖励。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

2015年1月9日

""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标签:政策文件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