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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通州区清理整治利用集体土地违法建设销售(变相销售)住宅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2/08/01 6.0k 阅读 401 点赞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通州区清理整治利用集体土地

违法建设销售(变相销售)住宅

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各区属机构:

现将《通州区清理整治利用集体土地违法建设销售(变相销售)住宅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八月一日

通州区清理整治利用集体土地违法建设

销售(变相销售)住宅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关于建立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联动工作机制的意见》(京政发[2010]15号)、《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市政府第228号令)、《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共同查处利用集体土地违法建设销售住宅行为责任机制的通知》(京政发[2011]50号,以下简称50号文件)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目前已经开展的清理整治利用集体土地违法建设销售(变相销售)住宅工作情况,区政府决定,对行政区域内利用集体土地违法建设销售(变相销售)住宅行为进行专项整治,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任务和目标

此次专项整治工作的任务是通过集中清理整治利用集体土地仍然违法建设销售(变相销售)住宅,及时遏制我区利用集体土地违法建设销售(变相销售)住宅行为。对在建的利用集体土地仍然违法建设销售(变相销售)住宅停工、停售,查封工地,拆除售楼处,查封施工机械,遣散施工队伍;对在售的利用集体土地仍然违法建设销售(变相销售)住宅停售,拆除售楼处、查封已建未售房屋;查处设计、测绘、施工、销售、代理销售单位责任,除相应处罚,应予停业整顿,降低或取消资质。

通过此次专项整治行动,一是最大限度及时遏制我区利用集体土地违法建设销售(变相销售)住宅行为,保护耕地红线和粮食安全,维护农村集体土地管理秩序,促进我区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二是既处理事,又处理人,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没收非法所得,对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分工

为加强此次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行动取得明显实效,根据50号文件和市国土局《关于贯彻落实建立健全共同查处利用集体土地违法建设销售住宅行为责任机制的通知的通知》(京国土监[2012]16号)要求,区政府成立了区级查处利用集体土地违法建设销售住宅行为工作组,负责全区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区公安、监察、规划、国土、住建、农委、工商、城管、水务等成员单位负责督查、督办、组织协调工作,各乡镇政府为清理整治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清理整治本辖区内利用集体土地仍在违法建设销售(变相销售)的住宅项目。工作组办公室设在通州国土分局。为保证专项整治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各成员单位职责明确如下:

(一)各乡镇政府要切实落实遏制利用集体土地违法建设销售住宅行为的属地管理责任。对利用集体土地违法建设销售(变相销售)住宅行为要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报告、早查处,确保防范在先、发现及时、报告准确、制止有效、查处到位。对已经开工建设的项目必须停工停建;对已建设完工的项目必须坚决杜绝对外销售,用于村民安置的要由乡镇政府负责落实人头与房号全面衔接并登记造册。

(二)区规划、国土、住建、农委、工商、城管、水务等部门要与相关乡镇政府密切配合,加强指导,积极支持对各类利用集体土地违法建设销售(变相销售)住宅行为的查处工作,及时解决发现的问题。对参与违法行为的设计、建设、销售企业,规划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移交工商部门,并由其依法吊销企业营业执照;对发布涉嫌宣传违法行为广告的企业,工商和城市管理部门要积极查处,并及时通报相关信息;对非法占用基本农田5亩以上或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10亩以上的开发单位负责人,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2条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区监察局重点对违法行为频发或查处制止不理的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及违法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进行预警约谈,并督促限期整改;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工作职责彻查到底,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四)通州公安分局负责对移送涉嫌犯罪的案件进行立案侦查,依法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安排警力协助其他部门做好调查取证工作;负责在乡镇清理整治现场维护秩序,保障执法人员的人身安全,保证拆除工作顺利完成。

三、实施步骤

利用集体土地违法建设销售(变相销售)住宅行为专项清理整治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6月13日之前)。

召开动员部署会,明确任务,分清职责。

(二)清理制止阶段(6月13日—6月30日)。

各乡镇政府要及时清理利用集体土地仍然违法建设销售(变相销售)的住宅项目,逐宗写出情况报告、处理意见并由项目所在地的村委会主任、村支书、乡(镇)长逐级签字后上报区清理整治利用集体土地违法建设销售(变相销售)住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存在瞒报、漏报行为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1.情况报告要包括项目名称、占地位置、开工时间、完工时间、项目主体(即投资主体,注明法定代表人)、施工单位、项目是否政府部门政策扶持或资金支持(如有,需注明具体部门及扶持资金数额)、占地面积、占地性质、建设情况、是否入住、现状地类、规划地类、销售情况等。

2.处理意见应具体可行,并注明具体时限。

各乡镇政府在清理利用集体土地违法建设销售(变相销售)住宅项目的同时,责令立即停止施工、查封施工现场,对在售项目,立即查封售楼处。查封施工现场可参照228号令有关规定落实。

(三)综合整治阶段(6月30日—7月20日)。

1.各乡镇政府对占用集体土地违法建设销售(变相销售)的住宅项目,应当立即组织相关部门实施拆除,腾退耕地、恢复地貌。对已经建成并已入住的利用集体土地违法建设销售(变相销售)住宅项目,应加紧制定维稳预案,妥善处置。

2.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规划,且不占用耕地的,依法处罚并追究有关人员的党纪政纪责任后,没收交由区政府处置。在对有关房屋质量进行全面查测合格后,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可用作经济适用房、保障性住房等。如工程质量达不到国家标准或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应由房屋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3.对不占用耕地,但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村镇规划的,原则上应实施拆除,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如已有住户入住,应根据情况先清理住户,同时,政府要做好入住群众解释工作,确保社会稳定。

(四)总结迎检阶段(7月20日至7月30日)。

做好市政府工作领导小组对我区清理整治工作进行全面验收的准备并及时总结报告。

四、工作要求

(一)属地管理,注重实效。各乡镇政府对区域内利用集体土地违法建设销售(变相销售)住宅专项整治工作负有属地管理责任。各乡镇政府成立乡镇党委书记和乡镇长挂帅的清理整治工作组织机构,机构负责人作为第一责任人要亲自抓,制定工作方案,组织本乡镇专项清理整治各阶段的工作全面实施,做到机构、工作、人员、经费四落实,要逐村清查,造册登记,随调查随处理。

(二)落实责任,稳步推进。各部门、各乡镇政府必须按照方案的实施步骤,扎扎实实开展工作。每个阶段都要有详细的工作部署,层层落实责任,把责任落实到具体人员。确保按时完成专项整治的各项工作任务。

(三)严格执法,部门联动。各成员单位要从大局出发,坚持上下联动,协调配合,积极主动做好工作,形成专项整治工作的强大合力。各执法部门要严格执法,加大力度、加强巡查,发动群众举报,对新发生的各类利用集体土地违法建设销售(变相销售)住宅行为,从严、从重、从快进行查处。

(四)加强督查,严肃纪律。对隐瞒不报、有案不处、压案不查、查而不罚、推诿拖延、整改不到位、甚至拒不整改的,区监察局要严肃查处,根据情节和影响依法对应当追究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违法责任人,依据有关规定及时提出处分、追刑意见建议,及时向检察或公安机关移送。

主题词:清理 违法 住宅 方案 通知

抄送:区委各部、委、办,区人大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

区法院,区检察院,区各人民团体。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2年8月2日印发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