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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效)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州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征收办法(暂行)的通知

2012/03/06 5.4k 阅读 432 点赞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通州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

征收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各区属机构:

现将《通州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征收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三月一日

通州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征收办法(暂行)

第一条为推进现代化国际新城建设,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和住房建设,简化并规范有关建设费的征收手续,根据《北京市征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暂行办法》(京计投资字[2002]1792号)有关规定,合并征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和城市基础设施“四源”建设费,现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除实行有偿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且地价款中含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项目外,建设单位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

第三条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的征收标准:

(一)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的征收基数,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筑规模(包括地下建筑面积)为准。

(二)在通州新城城区规划范围内的建设项目,住宅按每建筑平方米160元征收,非住宅按每建筑平方米200元征收;在通州新城城区规划范围外的建设项目,住宅按每建筑平方米140元征收,非住宅按每建筑平方米170元征收。

(三)下列建设项目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住宅按每建筑平方米60元征收,非住宅按每建筑平方米100元征收。

1.能源、交通、市政公用设施。不包括主管部门办公、生活及其它建设项目。

2.学校的教学设施。包括教学楼、实验楼、图书馆、体育场(馆)、学生宿舍、教工单宿、会堂、教工食堂、学生食堂、幼儿园、托儿所等。

3.中小学教师宿舍。包括职业高中,不包括中专、中技。

4.污染治理、环境保护设施。包括(污)水、废气、粉(烟)尘、噪音、废物、电磁辐射等污染治理设施以及水源保护、环保监测等环境保护设施。

5.火葬场、骨灰堂、殡仪馆。

6.军队的战士营房,单身干部宿舍,各类阵地、机场、靶场、训练及通讯设施,作战指挥用房,军需、军械的储备、修理用房。

7.国家批准的军工专项工程。

8.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的单项零星建设项目。

9.工业技术更新项目,以及工业区内的其它项目。

10.市、区政府文件规定免缴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但不免缴城市基础设施“四源”建设费的其它建设项目。

第四条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的缴纳注意事项:

(一)凡属征收范围内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原则上均不减、免、缓。

(二)区政府现有文件规定减、免、缓的建设项目,经区政府审核确认后,继续执行。

(三)有财政资金投入的非盈利公益事业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证明其项目性质、建设资金来源后,方可免缴。

(四)已批准缓缴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的建设项目,在缓缴期满后按原批准缓缴时核定的数额全额缴纳,建设项目竣工前必须全额缴纳全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方可办理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和房屋产权手续。

第五条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的征收程序:

(一)需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设项目,由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按规定核定缴纳数额并开具“一般缴款书”。

(二)建设单位持“一般缴款书”(代支票),到本单位开户银行办理缴款手续,所缴费用交入区财政专户。

(三)建设单位凭银行签章的“一般缴款书”第一联及复印件,到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四)建设单位在办理质量监督注册手续及施工许可手续前,必须提供该项目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的缴费凭证。

第六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区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办法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原《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征收暂行办法的通知》(通政发[2005]37号)同时废止。

附件:建设项目免缴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情况登记表

附件:

建设项目免缴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情况登记表

建设单位名称

建设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项目负责人

电话

工 程 名 称

建 设 地 点

建 设 规 模

建设

资金

来源

财政单位(盖章)

年月日

建设

工程

性质

建设单位(盖章)

年月日

注:1.此表为建设单位填写,免缴的建设项目是指财政投资的非盈利公益事业建设项目。

2.建设资金来源:指建设资金的来源的具体情况。财政部门应对建设单位所填情况进行认可(通州区乡镇政府财政投资的建设项目,由乡镇政府认可)。

3.建设工程性质:指工程的用途,是否以盈利为目的。

主题词:城市 建设费△ 征收 办法通知

抄送:区委各部、委、办,区人大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

区法院,区检察院,区各人民团体。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2年3月7日印发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