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关于
进一步促进就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各区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和北京市人民政府有关促进就业再就业法律法规通知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就业政策,促进城乡劳动力就业
(一)鼓励用人单位招用本区城乡劳动力。
凡招用本区女35至39周岁,男40至49周岁城乡劳动力和应届高校毕业生毕业1年未实现就业的人员,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五项社会保险的本市用人单位,给予用人单位每人每年3000元的岗位补贴,最长不超过3年。
(二)奖励用人单位招用本区城乡劳动力。
在本区域内当年新注册的企业,本区劳动力达到职工总数的50%,当年新招用本区劳动力,签订3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五项社会保险,按当年招用人数给予一次性奖励。
1.招用超过20人以上(含20人)的,奖励2万元;
2.招用超过50人以上(含50人)的,奖励5万元;
3.招用超过100人以上(含100人)的,奖励12万元;
4.招用超过200人以上(含200人)的,奖励25万元;
5.招用超过300人以上(含300人)的,奖励50万元;
6.招用超过400人以上(含400人)的,奖励75万元;
7.招用超过500人以上(含500人)的,奖励150万元。
对招用本区劳动力达到职工总数70%及以上,且符合上述招用条件和人数的用人单位,奖励标准增加1倍。
二、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关涉及本通知程序性文件由区人力社保局和区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三、区政府将根据本区城乡就业形势和国家、市相关促进就业有关政策,适时对本通知补贴、奖励标准、执行情况等进行调整。
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主题词:劳动 就业 通知
抄送:区委各部、委、办,区人大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法院,区检察院,区各人民团体,驻通各中、市属
单位。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5月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