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
政策政策文件

关于印发通州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的通知

2010/02/24 3.6k 阅读 281 点赞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通州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各区属机构: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通州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通州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本区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管理,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北京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监督办法》(市政府令第16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区乡镇政府、区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区政府派出机关、区政府部门管理机构、法律法规授权具有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以下简称制定机关)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备案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制定机关行使法定职权时,制定和公布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

行政机关的内部工作制度、人事任免和奖惩决定以及对具体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等,不属于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

第四条 区政府是本区制定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备案登记机关。

  区政府法制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政府法制办)是具体负责本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机构。

第五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15日内,由制定机关向区政府报送备案。其中,单独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制定机关报区政府备案;联合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主办机关向区政府备案。备案时向区政府法制办提交下列材料:

  (一)备案报告1份;

(二)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电子文本、制定依据各1份;

(三)制定机关法制机构对备案文件的审查意见。

第六条 区政府法制办应当自收到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之日起15日内,向制定机关回复予以备案登记、不予备案登记或者暂缓办理备案登记的意见。

第七条 区政府法制办就下列事项对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

(一)是否具有相应的法定职权;

(二)是否同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或者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相违背;

(三)是否超越权限设定行政处罚、行政收费、行政许可、行政强制措施、减免税等事项;

  (四)是否同上级政府、部门或者区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相矛盾,并有明显错误;

  (五)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六)不同的规范性文件对同一事项的规定是否一致;

(七)其他应当审查的内容。

第八条 区政府法制办需要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补充相关材料、说明情况的,制定机关应当自收到要求补充、说明的通知之日起7日内报送有关材料和说明情况;向有关机关致函征求意见的,有关机关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函复意见。

第九条 区政府法制办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按照下列要求办理:

  (一)符合本规定第二条、第三条和第七条的,予以备案登记;

(二)符合本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但不符合第七条的,暂缓办理备案登记,应当要求补充报送或者重新报送,符合要求后,予以备案登记;

(三)不符合本规定第三条的,不予备案登记。

(四)经审查发现有本规定第七条不当情形的,斟请作出自行撤销、改正撤销等处理决定。

第十条 经区政府备案登记的规范性文件,由区政府法制办按照备案登记的规范性文件目录,逐月通过区政府信息网或其他形式向社会公布。

制定机关应通过适当方式公布规范性文件全文。

第十一条 经区政府备案登记的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按规定及时抄送区档案馆、图书馆。

第十二条 制定机关于每年1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报区政府法制办备查核对。

第十三条 区政府法制办可通过查阅制定机关规范性文件的方式,加强对本区规范性文件备案的督促检查,必要时可采取抽查目录的方式进行。

第十四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和公民认为规范性文件内容违法或者有其他不适当规定的,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时对规范性文件提出审查申请的,依法定程序办理。

第十五条 制定机关应及时清理自行制发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报区政府法制办。

第十六条 区政府法制办对制定机关不按照本规定报送规范性文件备案的,或者不执行备案审查意见造成不良后果的,可以建议有关部门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作出处理。

第十七条 国家、市级以下垂直管理部门的下属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参照《北京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监督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执行。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向区政府报送规范性文件备案的主体

2.备案报告格式

附件1:

向区政府报送规范性文件备案的主体

一、应当向区政府报送备案的主体51个:

(一)乡镇政府11个:永顺镇、梨园镇、宋庄镇、漷县镇、张家湾镇、马驹桥镇、西集镇、永乐店镇、潞城镇、台湖镇、于家务乡。

(二)区政府所属部门(30个):区发展改革委、区教委、区科委(区知识产权局)、区经济信息化委、区监察局、区民政局(区民族宗教侨务办)、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人力社保局(区公务员局)、区环保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区政府住房保障改革办)、区市政市容委、区交通局、区农委、区水务局、区商务委(区粮食局)、区文化委、区卫生局、区人口计生委、区审计局、区社会办、区国资委、区安全监管局、区体育局、区统计局、区农业局(区动监局)、区园林绿化局(区绿化办)、区旅游局、区民防局、区政府外事办。

(三)区政府派出机关4个:北苑街道办事处、新华街道办事处、中仓街道办事处、玉桥街道办事处。

(四)部门管理机构1个:区金融办。

(五)法律法规授权具有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5个:区城管监察大队、区档案局、区史志办、区经管站、区地震局。

二、参照《规定》向区政府报送备案的主体9个:

(一)国家级以下垂直管理部门的下属行政机关2个:区国税局、区烟草专卖局;

(二)市级以下垂直管理部门的下属行政机关7个:区地税局、区质量技术监督局、通州工商分局、通州药监分局、通州公安分局、通州交通支队、区气象局。

附件2:

备案报告格式

北京市通州区(局)

关于《         》的备案报告

区政府:

现将我单位年月日发布的《》正式文本(含文件电子版)报请备案,该文件已经本单位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并经本机关会研究通过。

附件:1.《》正式文本;

          2.关于《》制定依据;

          3.关于《》的审查意见。

二OXX年XX月XX日

关于《      》的制定依据

序号

名称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1

2

3

4

5

(注:制定依据是指起草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以及上级行政机关的命令、决定。制定依据有两个以上的,请按照依据效力等级从高到低填写。其中,制定依据是国家政策的,还应附该文件的全文。)

主题词:文秘工作 文件 备案 规定 通知  

 抄送:区委各部、委、办,区人大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 

    区法院,区检察院,区各人民团体。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2月25日印发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