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各区属机构: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通州区村级土地规划义务监督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二月二十二日
通州区村级土地规划义务监督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国土资源、规划和村镇建设管理体系,保护国土资源,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农村社会经济的全面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村级土地规划义务监督员由乡镇政府选拔,以乡镇政府名义聘任。区国土、规划、建设主管部门为业务指导部门。
第三条村级土地规划义务监督员的选聘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遵纪守法,热心国土资源和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在群众中有较高威望;
(二)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较强的法制观念,工作责任心强,办事正派公道;
(三)身体健康,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年龄在25—55周岁之间;
(四)未担任村内两委成员职务的;
(五)同等条件下,党员优先录用。
第四条村级土地规划义务监督员的选聘程序。
(一)推荐。
1.村级土地规划义务监督员由村委会根据选聘条件,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推荐2-3名候选人报乡镇政府;
2.各乡镇政府按照每2-3个村有一名村级土地规划义务监督员以及村级土地规划义务监督员异地进行监督的原则对各村委会推荐的候选人进行审查,审查后报区国土、规划、建设主管部门。
(二)备案。
由区国土、规划、建设主管部门汇总各乡镇政府推荐的村级土地规划义务监督员名单后进行备案。
(三)聘任。
经乡镇政府研究通过,决定村级土地规划义务监督员的人选并以乡镇政府的名义聘任。
第五条村级土地规划义务监督员的主要职责。
(一)宣传国土资源、规划、建设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基本知识;
(二)对所负责监督村庄开展国土资源及各项建设的日常巡查并认真填写巡查记录;对发现的违法占用、破坏国土资源行为或者违章建设行为及时向所在乡镇政府报告;
(三)协助区国土、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及乡镇政府做好所负责村庄日常用地、建设的检查、监督和调查处理等工作;
(四)协助区国土、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及乡镇政府做好个人建房、用地、规划、建设、农村土地登记发证、征地拆迁等与国土资源管理、村镇建设相关的工作;
(五)及时发现并报告村镇建设的有关情况;
(六)及时反映所负责村庄个人及有关单位对国土资源管理、规划、村镇建设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七)村级土地规划义务监督员每月至少向所在乡镇政府汇报两次所管辖村的国土资源及规划建设情况。汇报可采取信函、电话、来访等方式。
第六条村级土地规划义务监督员的组织和管理。
(一)村级土地规划义务监督员由属地乡镇政府管理;
(二)村级土地规划义务监督员实行聘用制,每2-3个行政村聘用1名义务监督员,聘期1年;
(三)村级土地规划义务监督员的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650元,由区政府和乡镇政府两级财政各按50%负担,由乡镇政府负责发放;
(四)区国土、规划、建设主管部门每年组织一次村级土地规划义务监督员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其业务能力和政策水平。乡镇政府、乡镇国土资源所也要根据工作需要,及时组织村级土地规划义务监督员进行业务学习与交流。
第七条村级土地规划义务监督员每年年底经过乡镇政府考核合格后可以续聘。有下列情形的,由乡镇政府予以解聘:
(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对被监督单位吃、拿、卡、要的;
(二)不认真履行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占用、破坏国土资源行为或者违章建设行为的;
(三)对发现违法占用、破坏国土资源行为或者违章建设行为欺报、瞒报或者不及时向所在乡镇政府报告的;
(四)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所在乡镇政府或者区有关部门组织召开的会议或者其他活动的;
(五)由于身体健康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巡查监督职责的。
第八条 村级土地规划义务监督员在履行职责时应出示乡镇政府颁发的有效证件。
第九条 本办法由区国土、规划、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土地 规划 监督员△ 办法 通知
抄送:区委各部、委、办,区人大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法院,区检察院,区各人民团体,驻通各中、市属单位。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2月26日印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通州区村级土地规划义务监督员管理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