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普康奥(北京)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黄训祥与你公司劳动报酬争议一案,本委已审理终结。现公告向你公司送达京门劳人仲字[2026]第347裁决书,京门劳人仲字[2026]第347缺席裁决如下:中普康奥(北京)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黄训祥二〇二四年一月至二〇二五年八月十五日期间工资差额五万九千九百五十元。如不服本裁决,可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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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北京市门头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6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