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通恒达物流有限公司:
石俊祥与你公司劳动报酬争议一案,本委已审理终结。现公告向你公司送达京门劳人仲字[2026]第379号裁决书,现缺席裁决如下:北京中通恒达物流有限公司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石俊祥工资六千二百四十六元八角六分。
本裁决对北京中通恒达物流有限公司为终局裁决。北京中通恒达物流有限公司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自本裁决书收到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石俊祥如不服本裁决,可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本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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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北京市门头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6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