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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政务公告

撤销登记决定书

2026/03/15 1.9w 阅读 173 点赞

京门市监撤登字〔2026〕第6号

当事人:北京智得东方商贸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11010939929429X8

住所(住址):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20号3号楼A-1400室

法定代表人(兼执行董事、经理):汤金霞

我局于2025年10月30日收到关于北京智得东方商贸有限公司2014年5月20日涉嫌虚假登记的撤销登记申请。经审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我局决定予以受理。

经查,北京智得东方商贸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20日使用法定代表人汤金霞丢失的身份证件(2006年07月26日-2016年07月26日)办理设立登记时,汤金霞已于2010年7月8日向广州市公安局九佛派出所补领身份证件(2010年7月8日-2020年7月8日)。

我局于2025年10月30日至2025年12月14日将上述涉嫌冒用他人身份登记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并对有关情况进行了调查,公示期内无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

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1.数据中台“网页截图”: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2.征询意见函:证明向相关部门征询意见情况;3.涉嫌冒名登记信息公示截图:证明已向社会公示当事人涉嫌冒名他人身份登记信息;4.当事人档案打印件:证明当事人登记(备案)、主体状态及不良信息等相关情况;5.邮政挂号信收据、回执、给据邮件跟踪查询系统截图:证明对当事人涉嫌虚假登记有关人员的调查情况;6.汤金霞身份证复印件、询问视频及文字整理版:证明北京智得东方商贸有限公司2014年5月20日设立登记所使用的汤金霞身份信息已更新;7.广州市公安局九佛派出所出具的《证明》:证明汤金霞2010年7月8日身份证申领情况;8.“中国裁判文书网”、“人民法院公告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等网页截图:证明未查询到当事人存在民事权利争议或处于诉讼(仲裁)程序中;9.电话记录:证明当事人变更登记时相关人员的联系情况;10.《协助调查函》0105号及回函:证明协查当事人年报公示通讯地址现场的相关情况。

我局于2026年1月26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撤销虚假登记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撤销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本局决定:撤销北京智得东方商贸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20日的设立登记。

如对本决定持有异议,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六十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书后六个月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撤销登记决定书(智得东方)

                        北京市门头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3月16日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标签:政务公告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