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派格工贸有限公司:
我中心于2026年1月30日对你单位有关雷春2011年1月至2013年9月期间缴纳社会保险方面实施了稽核检查。
1.稽核检查结果:你单位未给雷春缴纳2011年1月至2013年9月期间的社会保险。
2.违反法律法规事实: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四条、第十二条。
根据《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第十条第五项规定,提出如下整改意见:请依据检查结果,于收到本通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补缴欠缴雷春2011年1月至2013年9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
如对以上内容有异议,请在五日内向我单位提出书面意见,规定期限内未提出书面意见视为无异议,应在七日内纠正违规行为,逾期拒不改正的根据《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报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理。
北京市门头沟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2026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