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威理嘉邦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李金旺与你公司劳动报酬争议一案,本委已审理终结。现公告向你公司送达京门劳人仲字[2024]第1250号裁决书,缺席裁决如下:北京威理嘉邦建设工程集团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李金旺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四日至二〇二四年二月十四日期间工资、报销款等费用共计十七万九千四百五十六元二角二分。
如不服本裁决,可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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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北京市门头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