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
政策政策文件

北京市顺义区农业农村局 北京市顺义区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站关于印发《顺义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实施细则》的通知

2025/12/30 1.2w 阅读 470 点赞

您的位置:网站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策文件

相关政策

  • 制发单位:北京市顺义区农业农村局,北京市顺义区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站
  • 文号:顺农规发〔2025〕4号
  • 主题分类:农业、林业、水利/农业、畜牧业、渔业
  • 成文日期:2025-12-31 00:00:00
  • 发布日期:2025-12-31 00:00:00
  • 文件有效性:现行有效

北京市顺义区农业农村局 北京市顺义区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站关于印发《顺义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活动的管理和民主监督,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区农业农村局、区经管站联合制定《顺义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顺义区农业农村局       北京市顺义区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站

  2025年12月31日

  顺义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活动的管理和民主监督,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规定》(农经发〔2011〕13号)《北京市实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规定〉办法》(京政农发〔2012〕24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村级组织党务公开、村务公开、财务公开工作的通知》(京政农发〔2017〕30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四议一审两公开”“三务公开”制度运行的通知》(京农发〔2019〕5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三条 镇级主管部门应当对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资料是否符合规定进行审核把关,并指导、督促各村按要求进行财务公开。

  第四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财务公开制度。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财务活动情况及其有关账目,以便于群众理解和接受的形式如实向全体成员公开,接受监督。

  第五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根据本组织的实际财务情况,公开所涉及的内容。具体包括:

  (一)财务计划

  1.财务收支预算;

  2.固定资产购建计划;

  3.农业基本建设计划;

  4.集体资产经营与处置、资源开发利用、对外投资等计划;

  5.收益分配计划;

  6.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确定的其他财务计划。

  (二)各项收入

  1.产品销售收入、租赁收入、服务收入等集体经营收入;

  2.发包及上交收入;

  3.投资收入;

  4.上级专项补助款项;

  5.征占土地补偿款项;

  6.救济扶贫款项;

  7.社会捐赠款项;

  8.资产处置收入;

  9.其他收入。

  (三)各项支出

  1.集体经营支出;

  2.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人员报酬;

  3.报刊费支出;

  4.办公费、差旅费、会议费、卫生费、治安费等管理费支出;

  5.集体公益福利支出;

  6.固定资产购建支出;

  7.征占土地补偿支出;

  8.救济扶贫专项支出;

  9.社会捐赠支出;

  10.文体活动支出;

  11.妇联计生支出;

  12.村集体水电支出;

  13.固定资产折旧;

  14.其他支出。

  (四)各项资产

  1.现金及银行存款;

  2.产品物资;

  3.固定资产;

  4.生物资产;

  5.对外投资;

  6.其他资产。

  (五)债权债务

  1.应收单位和个人欠款;

  2.金融机构贷款;

  3.应付单位和个人款项;

  4.其他债权债务。

  (六)净资产

  1.实收资本(股本);

  2.资本公积;

  3.盈余公积;

  4.未分配利润。

  (七)收益分配

  1.利润总额;

  2.提取盈余公积数额;

  3.外来投资分利数额;

  4.成员分配数额;

  5.其他分配数额。

  (八)各类资源。包括集体所有的耕地、林地、草地、园地、滩涂、水面、“四荒地”、集体建设用地等。

  (九)其他需要公开的事项。

  第六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规定的公开内容,进行逐项逐笔公开。下列事项,应当专项公开:

  (一)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及使用情况

  1.土地补偿费期初账面结余金额;

  2.本期土地补偿费使用项目及金额;

  3.期末结余土地补偿费金额。

  (二)集体资产资源发包、租赁、出让、投资情况

  1.发包、租赁、出让、投资合同应兑现金额;

  2.当期合同实际兑现金额;

  3.当年合同累计兑现金额。

  (三)集体工程招投标情况

  1.工程项目招投标方案;

  2.评标结果;

  3.工程预算;

  4.工程质量验收报告;

  5.工程决算。

  (四)其他需要进行专项公开的事项。

  第七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公开内容和模板统一公开,不得删减、合并,可结合实际增加公开内容。按以下要求进行公开:

  (一)长期公开:应每年公开一次,公示期为一年,公开过程中有变动的要及时更新。

  1.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预算表;

  2.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决算表;

  3.村集体经济组织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益及收益分配表和会计报表附注)。

  (二)阶段公开:至少每季度公开一次,每年的1月、4月、7月、10月底前,公开上一季度有关情况,公示期至少三个月。其中村集体经济组织半年财务报告于每年7月底前公开,公示期至少半年。

  1.市级确定村务财务公开重点表;

  2.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资产、资源及收益分配公开表;

  3.农村集体经济合同公开事项;

  4.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支出逐笔公开表;

  5.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收支情况表;

  6.村集体经济组织公益事业专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公开表

  7.村集体经济组织半年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益及收益分配表和会计报表附注)。

  (三)即时公开:动态性、临时性、应急性的工作应根据情况每月公开一次或随时公开,公示期至少十五个工作日,党员和村民普遍关心关注、容易引发矛盾纠纷的重大事项,应当至少公开1个月以上。

  1.村干部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报告;

  2.村干部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情况公开表;

  3.村集体经济组织工程招投标情况公开表;

  4.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处置情况;

  5.村集体经济组织出租集体资源资产方案;

  6.村集体新签订的经济合同情况;

  7.村集体经济组织年度资产清查结果;

  8.村集体经济组织脱低资产清查和清算情况;

  9.其他需要公开的事项。

  第八条 针对群众关心的财务公开事项,加大公开力度,一万元以上的财务支出“逐笔公开”,具备条件的可全面实行“逐笔公开”;村级集体经济合同收益事项按照合同编号“逐份公开”;村级所有车辆购置及运行费事项“逐车公开”;村集体经济组织年度资产清查结果、脱低资产清查和清算结果及时公开。

  第九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可以结合成员代表例会进行,但至少每季度公开一次;财务往来较多的,收支情况应当每月公开一次。对于多数成员或监事会(村务监督委员会)要求公开的内容,应当及时单独进行公开。涉及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随时公开。

  第十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主要负责人应当在财务公开之日起五日内安排专门时间,集中解答群众提出的质疑和问题,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监事会(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列席。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要及时答复解决;一时难以答复解决的,要作出解释。

  第十一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设置固定的公开栏进行财务公开。财务公开栏要建在显著位置,保持清洁完整,做到防风、防雨、防晒,公开材料的字体大小要便于阅读。

  各镇应加强公开栏设施建设工作,做到镇域内统一、规范,同时指导村集体经济组织做好公开栏维护工作。鼓励指导村集体经济组织运用电子屏、广播、网络、村报、微信、民主听证会等多种载体进行辅助公开。

  第十二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内容必须真实可靠。财务公开前,应当由监事会(村务监督委员会)对公开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核。财务公开资料经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监事长(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和会计签字、盖章,报镇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后公开。

  第十三条 镇、村两级要建立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档案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及时搜集、整理财务公开档案,并妥善保存。财务公开档案应当包括财务公开内容及审查、审核资料,成员意见、建议及处理情况记录等。

  第十四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下列监督权:

  (一)有权对公开的内容提出质疑;

  (二)有权委托监事会(村务监督委员会)查阅审核有关财务账目;

  (三)有权要求有关当事人对财务问题进行解释或解答;

  (四)督促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反映查实后的问题进行整改;

  (五)有权逐级反映财务公开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五条 监事会(村务监督委员会)行使下列监督权:

  (一)参与制定本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计划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

  (二)审核原始凭证,查阅有关财务账目及相关的经济活动事项,否决不合规开支。对否决有异议的,可提交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三)对财务公开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对公开中有关问题提出处理建议;

  (四)向上一级部门反映有关财务和公开中存在的问题。

  第十六条 监事会(村务监督委员会)应当自觉接受村党组织的工作指导,依法依规履行监督职责,定期向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汇报民主理财和财务公开监督工作情况,不得徇私舞弊、滥用职权。

  第十七条 对违反相关规定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会计委托代理服务机构,由镇党委、政府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纠正;逾期仍不纠正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关责任人相应处分。

  第十八条 各镇党委、政府要落实主体责任,做到有研究、有部署、有检查、有监督、有落实。要加强管理与考核,将落实财务公开纳入村级工作的目标管理,作为村级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十九条 区农业农村局、区经管站对财务公开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督导、检查,随时掌握镇、村财务公开工作开展情况,检查结果及时向镇政府通报,并将落实财务公开情况纳入镇政府工作的目标管理,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区农业农村局、区经管站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顺义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实施细则》(顺农发〔2021〕62号)同时废止。

  附件:1.财务公开目录及模板.xlsx

  2.即时公开——村干部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情况公开模板.xls

  3.即时公开——村集体经济组织工程招投标情况公开模板.xlsx

  4.阶段公开——市级确定村务财务公开重点模板.xls

  5.阶段公开——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资产、资源及收益分配公开模板.xls

  6.阶段公开——农村集体经济合同公开事项模板.xlsx

  7.阶段公开——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支出逐笔公开模板.xlsx

  8.阶段公开——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收支情况模板.xls

  9.阶段公开——村集体经济组织公益事业专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公开模板.xls

  10.长期公开——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预算模板.xlsx

  11.长期公开——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决算模板.xlsx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