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政策
- 制发单位:北京市顺义区南法信镇人民政府
- 文号:顺南政发〔2025〕15号
- 主题分类:人口与计划生育、妇女儿童工作/人口与计划生育
- 成文日期:2025-09-15 00:00:00
- 发布日期:2025-09-15 00:00:00
- 文件有效性:现行有效
北京市顺义区南法信镇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关于计划生育家庭扶助制度的 管理规范》的通知
顺南政发〔2025〕15号
根据《市人口计生委、市财政局关于建立本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05〕33 号)、《市人口计生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独生子女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京人口发〔2008〕53 号)、《市人口计生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独生子女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京人口发〔2009〕31 号)等相关政策的工作要求,为进一步健全工作机制,规范办事程序,组织实施好计划生育家庭扶助制度,即“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管理规范如下:
一、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标准
(一)奖励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本人为本镇农业户口人员;
(2)符合北京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
(二)申请奖励扶助的对象,应当提供下列基本材料:
(1)《北京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申报表》1 份;
(2)本人及配偶《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结婚证》或其他婚姻状况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历次《离婚证》、离婚协议或离婚判决书原件及复印件;丧偶的需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凭证或《居民户口簿》上死亡户口注销章或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
(5)《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原件及复印件,符合条件没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又不能补办的,提交个人承诺书;
(6)近期免冠彩色一寸照片(1 张);
(7)依法生育两个及以上子女的,现仅存活一个子女或均死亡,需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死亡凭证(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凭证或《居民户口簿》上死亡户口注销章或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
(8)依法收养子女的,需提供民政部门颁发的《收养证》并已入户原件及复印件;
(9)个人承诺书 1 份;
(10)本人北京农商行惠民账户存折(卡)(一类账户)原件及复印件。
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标准
(一)特别扶助对象、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本人为具有南法信镇十六个行政村户籍的人员及其衍生人员(衍生人员亦需具有南法信镇十六个行政村户籍);
(2)符合北京市独生子女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北京市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的确认条件。
(二)申请特别扶助的对象和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特别扶助的对象,应当提供下列基本材料:
(1)《北京市独生子女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申报表》或《北京市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申报表》1 份;
(2)本人及配偶《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结婚证》或其他婚姻状况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历次《离婚证》、离婚协议或离婚判决书原件及复印件;丧偶的需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凭证或《居民户口簿》上死亡户口注销章或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
(5)《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原件及复印件,符合条件没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又不能补办的,提交个人承诺书;
(6)近期免冠一寸照片 1 张;
(7)子女死亡凭证(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凭证或《居民户口簿》上死亡户口注销章或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书》)原件(死亡特扶);子女(伤、病残达到三级及以上)持有的有效期内的第二代、第三代《残疾证》或持有的《北京市残疾人服务一卡通》(伤残特扶);
(8)个人承诺书 1 份;
(9)本人北京农商行惠民账户存折(卡)(一类账户)原件及复印件;
(10)其他有关证明。
三、申请程序
计划生育家庭扶助制度新增对象资格确认和已享受扶助对象及退出人员的年审同步进行,有关程序和基本要求如下:
(一)调查摸底
镇政府和村委会负责人口家庭工作的人员,开展政策宣传,对新增目标人群进行调查摸底。
(二)本人申请
由本人自愿向户籍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填写《北京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申报表》或《北京市独生子女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申报表》《北京市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申报表》,并提交本人身份、户籍、婚育等相关材料,以及子女死亡或残疾等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三)审核
村委会对本年度申请对象和上年度扶助对象逐一核实确认。村委会按程序将《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申请表》《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申请表》《计划生育家庭扶助对象退出报告单》及相关材料复印件上报镇政府。镇政府对村级上报的资料进行审核提交,待市区审核通过后,确认当年扶助对象名单。各村新增和退出对象名单须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 10 个工作日。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要及时核查,并按相关规定处置。
四、扶助标准
(一)奖励扶助标准
奖励扶助对象,按每人每月 100 元的标准,以个人为单位由镇政府每年发放一次奖励扶助金。扶助对象不再符合政策条件退出的,于下一次发放扶助资金时停止发放。
(二)特别扶助金的标准
死亡特别扶助对象,由镇政府按每人每月 450 元的标准发放特别扶助金,伤残特别扶助对象按每人每月 400 元的标准发放特别扶助金。本扶助金均以个人为单位每年发放一次。扶助对象不再符合政策条件退出的,于下一次发放扶助资金时停止发放。
(三)其他
已纳入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独生子女伤残或死亡的,可按程序申请纳入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已纳入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农村独生子女伤残和死亡家庭夫妻,不重复享受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
五、退出标准
(一)关于终止奖励扶助的确认原则享受奖励扶助的农业户口人员的户口性质、婚姻状况、子女情况发生变化的,村民委员会应及时核实,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终止发放奖励扶助金,并办理退出手续:
(1)本人户口性质改变为非农业的;
(2)本人或配偶违反规定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
(3)依法再婚家庭扶助对象子女数不符合市级条件的;
(4)本人死亡或者户口迁出本镇的;
(5)审批错误、婚姻生育情况不实的情况;
(6)其他不符合北京市政策要求的,应当终止;
对于提供虚假材料的,将根据实际情况,追回相应扶助金。情节严重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关于终止特别扶助、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特别扶助的确认原则享受特别扶助政策人员的婚姻状况、子女情况、户口状况等发生变化的,村民委员会应及时核实,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终止发放特别扶助金,并办理退出手续:
(1)依法再婚家庭扶助对象子女数不符合市级条件的;
(2)特别扶助对象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子女数不再符合市级条件的;
(3)三级及以上残疾的独生子女经治疗不符合市级条件的;
(4)特别扶助对象死亡的;
(5)特别扶助对象户口迁出本镇的;
(6)审批错误、婚姻生育情况不实等情况;
(7)其他不符合北京市政策要求的,应当终止;
对于提供虚假材料的,将根据实际情况,追回相应扶助金。情节严重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六、附则
(1)本办法由镇教科文体办负责解释。
(2)本办法自签发之日开始实施。原南政发〔2011〕4 号、南政发〔2011〕14 号、顺南政发〔2012〕6 号文件自本实施意见生效之日起自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