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政规发〔2025〕1号
各镇人民政府,地区和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为进一步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好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北京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京政发〔2024〕15号),现将我区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比例予以重新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部分构成,不包括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以及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土地补偿费是对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补偿;安置补助费是被征地农民重新安排生产生活的补助。征收集体建设用地、未利用地,参照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
二、本次公布的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比例,与《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比例的通知》(顺政发〔2021〕40号)规定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9:1比例无变化,属于依法重新公布。
三、上述比例公布后,征收集体土地应严格按照该比例落实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
四、区有关部门、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加强组织领导,做好区片综合地价实施的政策衔接和宣传解读工作,确保新旧政策平衡有序过渡。
五、本比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比例的通知》(顺政发〔2021〕40号)同时废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
2025年3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