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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通知公告

北京市平谷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2026/07/06 5.0k 阅读 163 点赞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京平卫医罚〔2026〕0014号

  被处罚人:李笑婷(性别:女;出生日期:1998.8.10;居民身份证:130132199808100028)

  地址(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元氏县槐阳镇南杜村定华路85号(联系电话:17395287085)

  本机关依法查明:2026年3月14日,李笑婷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等相关行医资质,在北京市一平行生活美容店(个体工商户)店内使用点班点痣笔为顾客进行点痣,李笑婷具有非医师行医的违法行为,违法时间不足三个月,无违法所得。

  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北京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北京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细则》裁量基准编码C2895400A010的裁量标准的规定,本行政机关于2026年6月17日决定予以你罚款人民币20000元整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联系本机关为你开具行政处罚缴款书并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确有经济困难,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本行政机关申请分期或者延期缴纳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因本机关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均未能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至你本人,现依法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京平卫医罚〔2026〕0014号)。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请注意查收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京平卫医罚〔2026〕0014号),履行法定义务。

  特此公告。

  联系部门:北京市平谷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地址:北京市平谷区府前西街17号;联系人:王伟;联系电话:010-69962855;邮政编码:101200。

  北京市平谷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6年7月7日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