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关于《北京市延庆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细则》 的解读
日期:2025-10-28 10:11 来源:延庆区民政局
一、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应具备的条件
(一)无劳动能力;
(二)无生活来源;
(三)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二、特困人员出现哪些情形应终止救助
特困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终止救助:
(一)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被宣告失踪的;
(二)具备或者恢复劳动能力的;
(三)依法被判处刑罚,且在监狱服刑的;
(四)收入和财产状况不符合本细则规定的;
(五)法定义务人具有了履行义务能力或者新增具有履行义务能力的法定义务人;
(六)自愿退出救助供养待遇的;
(七)年满18周岁,已不再接受义务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教育的。
三、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指标包括哪些内容
(一)自主吃饭;
(二)自主穿衣;
(三)自主上下床;
(四)自主如厕;
(五)室内自主行走;
(六)自主洗澡。
四、特困人员生活自理状况评定标准是怎样规定的
- 对6项指标全达到的,视为具备生活自理能力;
- 对3项(含3项)以下指标不能达到的,视为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
(三)对4项(含4项)以上指标不能达到的,视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
五、照料护理人的选定条件是怎样规定的
(一)责任心强,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年龄在18周岁以上、70周岁以下,且具备照料护理能力;
(三)无重大疾病或重度残疾;
(四)与特困人员在同一区内生活居住,且具备自行到特困人员家中条件。
六、不符合照料护理条件的情形是怎样规定的
(一)出现殴打、辱骂、虐待特困人员的;
(二)不能履行照料服务协议约定,经乡镇(街道)或村(居)委会三次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
(三)因身体等原因,不能履行照料职责或自愿退出的;
(四)患有活动性肺结核、病毒性肝炎、严重精神障碍等疾病,不适宜担任照料护理人的;
(五)其他不胜任或不适宜担任照料护理人情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