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中心,区直属各单位:
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决定废止《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房山区促进乡村旅游提质升级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房政办发〔2020〕4号)和《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房山区关于支持构建高精尖经济结构的实施意见(修订)〉的通知》(房政办发〔2022〕2号)。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1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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