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自2023年3月1日《北京市城市更新条例》施行后,相关市级配套政策不断完善,《北京市城市更新项目库管理办法(试行)》《北京市城市更新实施方案编制工作指南(试行)》《北京市建设用地功能混合使用指导意见(试行)》等政策陆续印发,明确了城市更新项目库管理、不同土地用途混合使用等基本规则。
为加强我区城市更新项目管理,促进区域产城融合,结合《北京市城市更新条例》,制定《石景山区城市更新项目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二、支持范围
适用于石景山区行政区域内居住类、产业类、设施类、公共空间类、区域综合性等城市更新项目的管理。
三、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分为八章15条,主要包括城市更新项目推进中各相关部门职责、项目库管理、实施路径、实施方案联合审查、监管和退出、区级年度计划和推进等工作机制。
(一)适用范围(第一章)
阐述本办法编制依据及适用范围,适用于石景山区行政区域内居住类、产业类、设施类、公共空间类、区域综合性等城市更新项目的管理。
(二)部门职责(第二章)
针对市级35项城市更新工作指标,结合各单位职能,逐一确定主责单位,明确了在城市更新项目推进和管理中各部门的主要职责。
(三)项目推进路径(第三章—第六章)
1.项目入库。明确了项目入库标准、入库方法和管理职责。属于《北京市城市更新条例》第二条明确的项目推进类型,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体系等相关要求,同时项目实施主体明确、有明确的更新目标,并完成资金匡算的项目均纳入项目库管理。区住房城市建设委负责城市更新项目库的综合管理,各区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项目入库后的动态更新。
2.实施路径。一是存量建筑更新提升项目不涉及增加建筑规模、改变建筑使用功能等情形,在用地主类未发生改变的情况下,可直接办理装饰装修施工许可证。二是存量建筑更新提升项目涉及增加建筑规模、改变建筑使用功能等情形的,编制实施方案,经联合审查后,各相关部门依法办理各项前期手续。三是公共空间、背街小巷、绿道建设、老旧小区综合整治、危旧楼房改建、非居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等项目按照各自既有路径实施,只纳入城市更新项目库。
3.城市更新实施方案联合审查。明确实施方案联合审查的流程及重点审查事项。纳入城市更新计划的项目,由实施主体编制实施方案,并根据相关部门意见完善,经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后,由实施主体报送至区住房城市建设委。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组织相关部门开展联合审查,审查通过后以区住房城市建设委名义出具联审意见,并进行公示。
4.城市更新项目的监管和退出。对于通过实施方案联合审查的项目,行业主管部门与项目实施主体、产权单位签订履约监管协议,对五年过渡期后资金缴纳金额及方式等进行监管。已竣工、经实施主体申请、入库两年内未完成实施方案编制的项目,应退出城市更新项目库。
(四)年度计划编制和推进(第七章)
每年年底前,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统筹汇总城市更新项目区级年度计划,各区级行业主管部门树立项目意识,对标市级确定的城市更新指标及任务,研究明确区级各项工作年度计划,应具体到项目上,并推进建设实施。
四、解释说明
本办法由北京市石景山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