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加强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社会监督,严厉打击各类危害严重的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我局制定了《北京市石景山区生态环境局对举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奖励实施细则》。
一、背景依据是什么?
近年来,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力度不断加大,公众环保意识逐渐增强,参与监督举报积极性逐渐增高,区域生态环境状况日益改善。随着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不断发展,为了进一步精准打击各类危害严重的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更好的落实生态环境部《关于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的指导意见》《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对举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实施奖励的有关规定》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目标任务是什么?
按照统筹兼顾、科学可行、依法合规、以人为本的原则, 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加强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社会监督,严厉打击各类危害严重的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
三、主要内容是什么?
《实施细则》共十四条,分别为“总则”“奖励条件”“奖励标准”“奖励程序”“法律责任”及“附则”
第一部分“总则”,既第一条至第二条,主要是明确《实施细则》制定的目的意义、奖励原则。
第二部分“奖励标准”,既第三条至第七条,主要是明确线索举报渠道、奖励适用情形、奖励资金额度范围及奖励资金预算来源。
第三部分“奖励条件”,既第八条至第九条,主要是明确奖励条件以及不予奖励或者不予重复奖励条件。
第四部分“奖励程序”,既第十条至第十一条,主要是明确奖励启动、发放、领取程序。
第五部分“法律责任”,既第十二条,主要是明确发放奖励部门在此项工作中的责任。
第六部分“附则”,既第十三条至第十四条,主要是明确《实施细则》的解释单位和施行时间。
四、奖励范围是什么?
(一)重大违法行为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等对环境造成特别严重破坏的违法行为。
(二)严重违法行为
1.排放、倾倒、处置含铅、汞、镉、铬、砷、铊、锑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下;排放、倾倒、处置含镍、铜、锌、银、钒、锰、钴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倍以下等对环境造成严重破坏的违法行为。
(三)较大违法行为
工业企业、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设有喷漆设施的汽车维修类单位,依法应当安装而未安装污染治理设施、未保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使用等对环境造成破坏的违法行为。
举报人举报的其他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由相关部门对违法行为实施主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实施行政拘留10日(含)以上的,分别按照重大、严重违法行为的奖励标准进行奖励。
五、奖励标准是什么?
经北京市石景山区生态环境局查证属实的,可视情给予相应奖励:
(一)举报较大违法行为的,向举报人颁发奖状,并视情给予1000元以内奖励;
(二)举报严重违法行为的,向举报人颁发“北京市石景山区生态环境保护热心市民”证书,并视情给予1万元以内奖励;
(三)举报重大违法行为的,向举报人颁发“北京市石景山区生态环境保护热心市民”证书,并视情给予5万元以内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