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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人民政府关于潞城镇河长制管护工作考核办法

2021/09/13 6.0k 阅读 253 点赞

潞政发﹝2021﹞179号

潞城镇河长制管护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则

为了加强我镇河长制工作,根据《潞城镇河长制工作方案》及《潞城镇河长制工作配套制度》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本镇河长制管护工作委托第三方服务公司的作业管理。

第二条镇河长制办公室负责按照镇级河长的要求开展具体考核工作。考核工作坚持全面监督与重点考核相结合、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估相结合、日常巡查与月打分、季考核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河道、沟渠、坑塘管护作业要求及质量标准

第一条开展排污口核查,确定河道、沟渠(含道路边沟)、坑塘排污口来源,解决非法排污问题。每日巡查排污口,鼓励社会公众举报污水直排口,遇有违法排污行为立即上报处理。

第二条河道、沟渠、坑塘周边要保持整洁。杜绝向河道、沟渠、坑塘周边乱倒、乱堆行为。及时清理垃圾、粪污、乱堆等问题,建立长效管理机制,杜绝再次发生。

第三条河道、沟渠、坑塘保护范围内严禁违法建设、违法栽种行为,及时处理相关问题。

第四条清理河道、沟渠水面垃圾及有害水生植物,打捞河道、沟渠水闸、桥梁、泵站等区域的河面漂浮物,加大季节性水生植物打捞处置力度,实现河面清洁,防止出现大面积水华。

第五条定期清淤疏浚,实现河道、沟渠中无障碍物,行洪、排水畅通。

第六条公示牌要完好,每周擦拭一次,保持干净整洁,及时维修破损公示牌,如内容有调整,每月更新一次。

第七条河道、沟渠、坑塘环境应美观,地被覆盖率在春、夏、秋季保持在80%以上。

第八条每日巡察,制止在河道、沟渠、坑塘周边一切违规、违法行为,包括捕鱼等。

第九条及时反馈处理合同管护工作涉及的12345非紧急救助热线投诉工单。

第十条储备防汛物资,建立5只应急小队,每队不少于5人,24小时备勤,排查河道、沟渠、坑塘隐患,及时修补塌方。

第十一条工作人员在工作期间必须统一穿戴安全标志服上岗,工作时间不能做与工作无关的事,不得坐岗,不得从事闲聊或玩手机等与工作无关的事项,不得擅自离岗。

第十二条逢重大节日及各种活动等特殊时期,按照镇河长办统一部署做好相关保障工作,积极完成镇河长办交办的临时任务,未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的,扣1-10分,高标准完成各项任务,加1-10分。

第十三条及时完成潞城镇政府交办的其他临时性工作。

第三章  监督与考核

河长制外包服务实行政府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检查考评办法。

一、监督考核内容及分值

第一条管护辖区内所有区、镇两级河长制公示牌干净整洁,河长信息及时更新、公示牌附近无垃圾、无杂草。存在上述任一问题的,发现一处扣1分。

第二条河道、沟渠、坑塘周边要保持整洁。发现垃圾、乱堆等问题,每处扣2分。

第三条河道、沟渠和小微水体坑塘内存在污水直排、偷排现象,未及时制止。发现一处扣2分。

第四条未及时清理水面漂浮物、浮萍、障碍物等问题。发现一处扣2分。

第五条河道、沟渠、坑塘周边存在违建、开垦、种植等现象。发现一处扣3分。

第六条及时清运垃圾,不得存在私自掩埋,非法倾倒。否则,发现一次扣2分。

第七条管护公司禁止焚烧垃圾,发现单位或个人焚烧垃圾未制止,发现一处扣2分。

第八条未时回复、处理12345非紧急救助热线投诉工单,每件扣5分。

第九条工作人员统一服装,工作时间不能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否则,发现一次扣1分。

第十条管护公司擅自停业、歇业,发现一次扣10分。

二、监督考核方式

(一)每个月由镇河长办对河长制管护公司进行考核评分,每月分值100分,扣完为止。

(二)分数的构成:

第一条日常巡查分数,按照工作要求和作业标准政府监管人员和河长发现的问题,扣除相应分数。

第二条市、区发现问题,未及时整改,每处扣5分。

第三条群众举报问题,经查属实,每次扣5分。

第四条被网站、报纸、电视等媒体曝光的问题,每次扣10分,情节严重,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扣20分。

第五条定期巡查分数,由镇考核组对区域内进行专项考核打分。

三、考核结果与服务费

 考核分数与服务费挂钩,每月打分,季度考核,每次考核后若月平均分在90分(含)以上为合格,不扣服务费;月平均分在80分(含)至89分,每扣一分扣除当季度服务费4000元(例如:月平均分得89分,按扣11分计算,共扣除当季服务费44000元,以此类推),月平均分在60分(含)至79分,每扣一分扣除当季度服务费8000元,月平均分在60分以下,扣除当季度服务费的50%,若每年出现3个月或连续2个月分数低于60分的,潞城镇政府可调整其工作范围或解除合同。

第四章附则

第一条妨碍管护作业人员正常工作和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侮辱殴打管护作业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条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通州区潞城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潞城镇人民政府

 2021年8月31日

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办公室2021年8月31日印发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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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