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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政策文件

(失效)通州区众创空间认定办法

2019/09/25 1.2w 阅读 346 点赞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通州区加快众创空间发展服务实体经济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通政办发〔2018〕5号)文件精神,加快推进众创空间发展,营造有利于创新创业的生态环境,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众创空间是指顺应网络时代创新创业特点和需求,通过市场化机制、专业化精细化服务和资本化途径,构建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新型创业服务平台。

第三条对众创空间采取认定的办法进行管理。符合认定条件的,授予“通州区众创空间”称号。

第四条 通州区众创空间认定条件:

(一)具备良好的运营团队,具有一定创业投资能力和创业辅导能力,在通州区注册并办理税务登记;

(二)有独立自主支配的为创客服务的场所,建筑面积不低于1500平方米,属租赁场地的,租期应在3年以上,能提供免费或超低价工位;

(三)有一定数量创客和创业团队入驻,在年度考核期内,入孵企业10家(含)以上,且至少有5家注册在通州区辖内;

(四)有导师团队,建立一支由天使投资人、成功企业家、资深管理者、技术专家、市场营销专家等组成的专兼职导师队伍,实际参与的专兼职导师人数不低于10人;

(五)有融资服务,设立基金或与外部投融资机构密切合作,有能力帮助创业团队获得种子、天使投资;在孵及毕业团队本年度应获得一定的投资资金;

(六)有明确的孵化期限,孵化期满后“入孵企业”应归为“入驻企业”。

第五条通州区众创空间的认定流程:

(一)众创空间运营机构提交申请;

(二)区科委牵头,相关部门参与实地考核;

(三)材料审核;

(四)评审;

(五)公示;

(六)授牌。

第六条被评定为通州区众创空间,分别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

第七条区科委每三年对众创空间进行复核,复核条件与认定一致。区科委对复核不合格的众创空间,取消其资格;通过整改达到条件的,可提出重新认定申请。

第八条众创空间运营机构须对其提供的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于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财政资金的众创空间运营机构,区科委将撤销其区级众创空间资格、收回已拨付的财政资金,不再予以认定。

第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通州区众创空间认定办法(试行)》(通科发〔2018〕2号)同时废止。


北京市通州区科学技术委员会 

2018年11月20日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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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