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通州区创建“北京市食品安全
示范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各区属机构: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通州区创建“北京市食品安全示范区”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2月27日
通州区创建“北京市
食品安全示范区”工作实施方案
为了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全面提升食品安全保障水平,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创建国家食品安全城市工作方案的通知》(京政办字〔2016〕38号)和《北京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创建国家食品安全城市标准的通知》(京食药安〔2016〕6号)文件精神,决定在全区开展“北京市食品安全示范区”创建工作,现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四个最严”要求,全面落实市委、市政府食品安全治理工作部署,以建设“食安通州”为引领,紧紧围绕“全力保障食品安全”中心工作,通过创建活动,推动全区建立“上下统一、责任明晰、运行高效、保障有力、无缝衔接、全程监管、符合实情、科学合理”的监管格局,促进形成严密高效、社会共治的食品安全治理体系,使通州区食品安全保障水平稳步提升,食品安全总体状况明显改善,群众食品安全满意度较大提高,为北京城市副中心建设提供有力保障。
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主导,加强配合。区政府成立创建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部署和领导创建工作。各乡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是创建活动的主体,各成员单位依据责任分工按照区食品安全城市创建工作方案、创建标准、步骤要求,抓好各项工作落实,扎实推进北京市食品安全示范区创建工作。
(二)健全机制,注重实效。以创建国家食品安全城市、北京市食品安全示范区为契机,以落实食品安全标准为抓手,不断完善政策措施,强化制度保障,健全监管机制,突出工作实效,全面提升全区食品安全水平。
(三)突出重点,积极创新。结合城市副中心建设战略布局,坚持问题导向,因地制宜,积极创新工作方式、方法,探索形成食品安全监管新模式、新机制和新举措,提高监管效能,有效防范和处置食品安全风险。
(四)多方协作,全面推进。充分调动各方资源和各部门力量,发挥行业协会、社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新闻媒体的积极作用,多措并举,多元共治,推进多层次、全方位创建。
(五)科学评价、群众满意。把社会认可、群众满意作为城市食品安全水平的考核评价标准。科学设定工作指标,引入第三方评价机制,确保评价结果客观真实、公平公正。
三、基本目标
通过北京市食品安全示范区的创建,达到以下五项创建标准:
(一)食品安全状况持续良好。全区食品安全保持较高水平,近三年未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影响恶劣的食品安全事件,重点食品安全监测抽检合格率达到98%以上,群众对食品安全总体满意度达到70%以上。
(二)食品安全“四有两责”(有责、有岗、有人、有手段;日常检查职责和定期抽检职责)落实到位。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列入政府年度绩效考评范围以及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实绩考核范围。严格落实区、镇(街道)两级食品安全监管责任,食品安全监管所需的人、财、物得到有效保障。实施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一票否决”,确保全区食品安全状况良好。
(三)食品安全治理有效。农业生产标准化程度及食品产业集约化、规模化水平较高。食品安全全程监管机制健全,监督执法检查全面覆盖,应急处置及时高效。食品安全整治成效显著,无照无证餐饮单位得到有效治理,行业共性隐患问题得到及时解决,违法犯罪行为得到有力打击,确保重大活动食品安全。
(四)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到位。企业牢固树立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意识,主动提升产品标准,严格落实良好行为规范,食品安全追溯责任落实到位,从业人员管理制度健全。严格落实柜台出租者、展销会举办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问题食品及时依法召回。
(五)社会共治格局基本形成。食品安全诚信体系健全,社会监督渠道畅通,风险交流机制完善。群众对食品安全科普知识认知水平较高,对创建国家食品安全城市工作普遍知晓并广泛支持。
四、相关单位责任分工
(一)区食品药品监管局
负责全区食品生产、流通、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统一监督管理(食品摊贩除外),负责对涉及食品质量、食品安全问题的投诉举报进行调查处理,会同相关部门,负责对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二)区农业局
负责食用农产品生产领域、生产环境、农业投入品使用和食用农产品安全以及与食品有关的植物病害的监测、检疫、检验体系建设和监督管理;认真开展农产品“三品一标”认定认证工作,深入推进无公害食品基地建设,建立食用农产品可追溯制度;积极开展食用农产品专项整治,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负责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鱼药生产和使用的监督管理;负责动物防疫及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建立健全动物防疫队伍及其工作制度,做好动物疫病防控工作;加强生猪定点屠宰规范管理,切实保证生猪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疫和屠宰程序符合规定,保障猪肉产品安全。
(三)区园林绿化局
负责林果生产、蜂蚕养殖领域食用林产品监督管理、食用林产品生产环节投入品使用监督管理。承担本区林产品标准化基地建设推进工作,加强林产品标准化生产技术推广和无公害认证工作,大力推进无公害、绿色、有机林产品的生产。
(四)区商务委
负责对食盐批发和销售企业的进货渠道进行监督管理;协同有关部门做好全区粮食质量安全工作;拟定促进餐饮服务、酒类流通的发展规划和政策,推动流通标准化和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方式的发展。
(五)区城管执法局
查处店外经营、流动商贩无照经营等行为。
(六)区质监局
负责食品相关产品(用于食品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生产加工行为的监督管理。
(七)通州工商分局
负责食品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及食品市场主体登记事项的监管;负责食品生产经营主体商标、广告、不正当竞争等经营行为的监管;加强对食品市场经营行为中的不正当竞争、商标侵权、广告违法等不涉及食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的市场经营行为的投诉消费维权监管,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八)区卫生计生委
负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健全监测体系,制定和实施年度监测计划,对风险监测情况及时进行评估,对可能造成食品安全危害的预警信息通报给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九)区市政市容委
负责餐厨垃圾和餐厨废弃油脂管理工作的综合协调、督促指导、检查考核,餐厨垃圾投放、收集、运输、处理的监督管理和餐厨废弃油脂的投放、收集、运输、预处理的监督管理。
(十)区教委
扎实开展学校食品安全教育工作;配合相关职能部门抓好学校食堂和学校周边的食品安全工作。
(十一)区住房城乡建设委
负责协助食品安全监管职能部门做好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十二)区旅游委
负责对星级旅游景点、民俗旅游村、星级宾馆食品安全行业管理,协助食品安全监管职能部门对旅游景点、民俗旅游村、星级宾馆开展食品安全教育、培训和监督检查。
(十三)通州公安分局
负责创建工作中的执法安全保障,负责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
(十四)区财政局
加强创建工作经费保障,将创建工作所需的宣传、检查、整治规范、检验检测等经费列入预算,及时划拨。
(十五)区委宣传部
负责创建舆论宣传、引导工作,提高社会各界对创建工作的关注度和认可度。
(十七)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落实政府主体责任,加强创建工作领导;建立健全辖区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组织辖区相关部门认真做好食品加工、流通、消费、农村集体聚餐等领域的食品安全监管,保障辖区食品安全。
(十七)其他单位
结合创建工作需要,按照部门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五、实施步骤
(一)启动部署阶段(2016年8-10月)
各乡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相关部门于2016年11月底前将本辖区、本部门食品安全城市创建工作方案报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二)组织创建阶段(2016年10月至2018年10月)
各乡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成员单位按照《工作方案》和《创建任务分解》要求,明确职责分工,开展动员宣传,按照副中心建设需求,坚持“突出重点、兼顾全面”原则,把握进度安排,扎实开展食品安全示范区创建工作。
(三)自查自纠阶段(2018年11月—2019年3月)
各乡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成员单位对照创建工作目标和标准进行自查;领导小组组织考评组对各辖区、各部门食品安全示范区创建工作进行验收,对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意见,督促整改;各单位针对存在问题进行再次整改。
(四)申报迎检阶段(2019年4-6月)
2019年4月,对创建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完善申报材料,提交市食品安全示范区创建评估申请,2019年6月迎接市食安委组织的对我区食品安全示范区创建工作的综合考评。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创建通州区食品安全示范区领导小组,负责统筹部署创建工作,协调解决创建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各乡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成员单位根据本实施方案,负责落实职责范围内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进一步细化创建工作的具体措施,实把创建工作落到实处。同时,建立创建工作协调机制,强化协调配合,加强食品质量安全源头治理和日常监督执法,形成工作合力,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把食品安全“四有两责”落实到位。
(二)突出工作重点。按照创建工作目标要求,切实把握食品安全关键环节、突出创建工作重点,积极探索符合监管实际,富有监管成效的新模式、新机制和新举措,不断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机制,提升监管成效和食品安全工作水平,在监管体系、监管能力和监管实效等方面取得新进步。
(三)强化工作保障。各成员单位、属地政府要将创建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重点,给予人力、物力、财力保障支持。在创建工作中,要做到依法依纪、公开透明、节俭高效、杜绝铺张浪费,自觉接受社会监督,防止借创建之名搞形象工程。
(四)强化督导考核。区政府督查室将会同领导小组办公室针对不同阶段创建重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督导考核,严格落实部门和属地责任,督导考核结果报区政府主要领导并向全区通报。对督导考核中发现的问题,限期整改。
(五)深入宣传总结。充分发挥和动员社会各方力量,利用各种渠道,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普及创建食品安全城市工作内容。积极宣传各成员单位认真履行监管职责、确保食品药品安全的重大举措及进展情况。及时宣传各成员单位创建食品安全城市中的先进典型经验以及形成的新机制、新举措、新成效和新面貌。
附件:通州区创建“北京市食品安全示范区”任务分解
附件
通州区创建“北京市
食品安全示范区”任务分解
一、食品安全状况持续良好
(一)近三年未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影响恶劣的食品安全事件。(否决项)(责任单位: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各乡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二)重点食品安全监测抽检合格率以及本区生产的使用农产品、果品、蜂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抽检合格率达到98%以上。(否决项)(责任单位: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区农业局、区园林绿化局)
(三)群众食品安全总体满意达70%以上。(否决项)(责任单位: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各乡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其他相关职能部门)
二、食品安全“四有两责”落实到位
(一)高度重视食品安全工作
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属地政府定期专题研究部署食品安全工作。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纳入对各乡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年度绩效考评,以及对各乡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实绩考核,且所占权重不低于3%,实施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一票否决”。(关键项)(责任单位: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区政府督查室、各乡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二)落实属地政府负总责
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管属地责任管理办法,严格落实各乡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对食品安全工作统一领导、纳入规划、预算保障、检测抽检、风险处置、事故报告、督促检查等方面的监管责任。(关键项)(责任单位: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各乡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三)统一权威监管体制完善
进一步建立完善以“区政府为中心、镇街为枢纽、行政村(社区)为网底”的三级监管体系。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组织领导作用发挥充分,部门间协调议事、信息共享和全程联动等工作机制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事权划分明确,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区域、部门间食品安全监管事权交叉重复或漏洞盲区。(关键项)(责任单位: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各乡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四)专业执法队伍建设到位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岗位设置和监管人员数量满足监管工作实际需要,监管人员配备向稽查执法一线和基层食品药品监管所倾斜。食品药品监管人员专业知识培训机制健全,培训覆盖率和学时达到有关要求。基层食品药品监察员培训、考核以及报酬保障制度完善。(关键项)(责任单位:区食品药品监管局)
(五)经费保障到位
食品安全监管所需的人、财、物投入得到有效保障。食品安全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加大经费保障力度,确保食品安全检验经费能够支持4份/千人·年的检测样本量(不含快速检测)。(关键项)(责任单位:区财政局)
(六)专业执法装备配备达标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办公业务用房、执法车辆、快速检测、执法取证、应急处置、信息通讯等执法装备、设施配备达到相应规范要求。(一般项)(责任单位: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各乡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七)专业检验能力建设达标
区、镇(街)两级食品安全检验检测机构达到相应建设标准及能力要求。区级检验检测机构具备对常见食品微生物、重金属、理化指标的实验室检验能力及定性快速检测能力。区级检验机构能够为防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提供及时有力的应急检测支持。镇街级检测室具备对一般食品的快速检测能力。(一般项)(责任单位: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区卫生计生委)
三、食品安全源头治理有效
(一)农业生产标准化程度较高
食用农产品(含水产品)种植、养殖良好操作规范得到较好推行,标准化生产比重较高,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认证率显著提升。强化农业投入品管理,种植、养殖、运输过程中违法使用农业投入品行为得到有效治理。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制度健全。基层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和技术服务机构进一步完善,食用农产品生产源头监管能力得到切实提升。(一般项)(责任单位:区农业局)
(二)集中交易市场管理规范
市场开办者建立并严格实施食品市场准入、不合格食品退市、进货检查验收以及违法经营行为信息通报、信息公示制度;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与入场销售者签订食品安全保障协议。市场内销售的食用农产品来源清晰,产地证明、销售凭证和检测报告制度得到有效落实。(一般项)(责任单位: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区城管执法局、通州工商分局)
(三)畜禽屠宰管理规范
严格执行定点屠宰制度,屠宰后动物废弃物、病死畜禽等按要求无害化处置,及时查处私屠滥宰及屠宰、销售病死畜禽、未经检疫合格的食用动物及其产品等违法违规行为。(一般项)(责任单位:区农业局、区食品药品监管局)
(四)建立实施区域联动协作机制
推动京津冀一体化食品安全监管格局建设,建立实施京津冀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协调联络、联合检查、信息共享、案件协查以及食用农产品产销衔接等机制。(一般项)(责任单位:区食品药品监管局、通州公安分局、区农业局)
(五)无照无证餐饮单位得到有效治理
对无照无证餐饮单位进行分类治理,坚决打击和取缔非法餐饮单位,使无照无证餐饮单位存量得到大力压减,增量得到坚决遏制。(关键性)(责任单位:各乡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通州工商分局、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区城管执法局、通州公安分局、区环保局)
(六)餐厨废弃物处置规范
建立集中处理与源头就地处理相结合的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体系,未发生餐厨废弃物以“地沟油”等形式回流餐桌的案件。(一般项)(责任单位:区市政市容委)
(七)食品产业集约化、规模化水平较高
国家食品相关产业政策得到落实。食品规模化生产和连锁经营、统一配送程度较高。按照北京市疏解非首都功能的部署要求,严格落实《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中关于食品产业的规定要求。(一般项)(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委、区经济信息化委、区商务委、区食品药品监管局、通州工商分局、区环保局)
四、监督执法检查全面覆盖
(一)食品安全全程监管机制健全
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管理、网络食品经营监督管理、食品召回管理等监督管理规范,“从农田到餐桌”的全链条监管机制不断完善。(关键项)(责任单位: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区农业局、区质监局、通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其他相关职能部门)
(二)监督检查行为标准规范
科学设定检查标准、检查频次,实现现场检查标准化、监督信息公开化和监管内容全覆盖。根据风险分类等级对各类监管对象进行合规性检查、有因检查、飞行检查和“双随机”抽查(随机选取食品生产经营者、随机选派监督检查人员实施异地检查、交叉互查)。(关键项)(责任单位: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其他相关职能部门)
(三)监管责任全覆盖
食品安全网格化监管得到全面推行,监管网格划分科学,责任人和目标任务明确。(一般项)(责任单位: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其他相关职能部门)
(四)行业共性隐患问题得到及时解决
风险隐患排查机制完善,能够通过明查暗访、投诉举报、风险监测、监督抽检等各种手段,主动发现排查并及时处置非法添加、制假售假等危害食品安全的行业共性隐患问题,风险监测、监督抽检问题发现率较高。(关键项)(责任单位: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区安全监管局、其他相关职能部门)
(五)食品安全整治成效显著
在农村、城乡结合部、交通枢纽、旅游景区、学校周边等重点地区,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监督检查,加大对食用农产品、传统特色食品、乳制品、儿童食品等品种以及关键项目的监督抽检频次,重点地区和重点品种的食品安全状况保持良好。(一般项)(责任单位: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其他相关职能部门)
(六)应急处置及时高效
食品安全应急处置体系、应急预案健全,应急演练定期开展。各类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报告及时,反应迅速,控制有力,处置妥善规范。无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的行为。(一般项)(责任单位: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区卫生计生委、区应急办、各乡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其他相关职能部门)
(七)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有力
针对在京举报的整治、经济、文化、体育等重大活动,建立完善食品安全保障机制,严格落实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工作方案,确保不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关键项)(责任单位: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其他相关职能部门)
(八)监管执法信息全面公开
建立并实施执法案件、监督检查、监督抽检、问题食品召回等信息公开制度,食品安全信息公开做到及时、全面、准确。(关键项)(责任单位:区食品药品监管局)
五、违法犯罪行为得到有力打击
(一)后续处置工作及时彻底
认真核查食品安全投诉举报信息,对发现的违法行为及时转立案处理。对本区发现或市通报的违法行为和问题食品,及时、全面开展上下游溯源追查,产品召回、问题食品销毁等后续处置工作及时彻底。涉嫌犯罪的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交公安机关,不得“以罚代刑”。(关键项)(责任单位:区食品药品监管局、通州公安分局、其他相关职能部门)
(二)案件协查联动机制健全
跨部门、跨区域的案件协查、信息通报等协调联动机制健全,协查协办有力。(一般项)(责任单位:区食品药品监管局、通州公安分局、其他相关职能部门)
(三)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移送的食品安全涉刑案件得到及时审查、立案侦查。在公安机关设立打击食品安全犯罪的专职或兼职队伍。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与公安机关密切协作,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食品安全大要案件得到及时查处。(一般项)(责任单位:区食品药品监管局、通州公安分局、其他相关职能部门)
六、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到位
(一)主动提升产品标准
企业在严格执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基础上,制定实施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不断提升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加分项)(责任单位: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区质监局)
(二)严格落实良好行为规范
规模以上食品生产企业普遍推广良好生产规范(GMP)、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HACCP)或食品安全管理体系(ISO22000)等食品安全管理体系,食品生产质量管理水平有较大提升。(一般项)(责任单位:区食品药品监管局)
(三)食品安全追溯责任落实到位
食品生产经营者全部依法建立并执行食品生产、销售、进货查验、出厂检验等各项记录制度,能够通过记录和查验有效实现追溯。鼓励企业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生产经营信息。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经营全面实现电子追溯。(一般项)(责任单位: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其他相关职能部门)
(四)从业人员管理制度健全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建立并严格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依法持健康证明上岗工作。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依法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或食品安全技术人员,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工作。规模以上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设置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明确分管负责人。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每年接受食品安全培训。(一般项)(责任单位: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区卫生计生委、其他相关职能部门)
(五)落实柜台出租者、展销会举办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柜台出租者、展销会举办者依法落实食品经营者许可证审查制度,严格检查食品经营环境和条件,及时制止并向监管部门报告违法行为。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建立并严格执行入网食品经营者实名登记、消费者权益保护等管理制度。柜台出租者、展销会举办者和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因主体管理责任缺失、审查把关不严出现食品安全问题的,依法承担连带责任。(一般项)(责任单位:区食品药品监管局、通州工商分局、其他相关职能部门)
(六)问题食品及时依法召回
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依法立即召回并停止生产。停止生产经营和召回情况记录完整,有据可查。被召回的食品全部依法采取无害化处理和销毁,未发生召回或销毁食品流入市场的情况。(一般项)(责任单位:区食品药品监管局)
七、社会共治格局基本形成
(一)食品安全诚信体系健全
建立并完善食品安全诚信管理制度,将食品生产经营相关单位、法人、个人的食品安全信息状况全面纳入社会诚信范围,与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网等综合信用平台实现信息互联互通,各类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信息全面、准确记录、及时更新,食品安全失信行为在金融、土地、许可等各领域得到联合惩戒。(一般项)(责任单位:区经济信息化委、区商务委、通州工商分局、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其他相关职能部门)
(二)试行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
开展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优化承保理赔流程,提高理赔效率,提升理赔服务质量,规范及时履行赔付责任。(加分项)(责任单位: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其他相关职能部门)
(三)社会监督渠道畅通
开通网络投诉平台,食品安全投诉举报电话保持24小时畅通,并按照法定时限进行回复,消费者投诉举报办结满意度达到80%以上。设立专项资金,实施有奖举报,对符合条件的及时兑现奖金。在新闻媒体设立食品安全专栏,定期宣传食品安全科普知识,曝光不合格食品和食品安全典型案件。餐饮单位积极推行“明厨亮灶”工程,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探索在社区建立食品安全工作站、联络点,建立食品安全信息员、志愿者队伍,参与食品安全宣传普及、隐患排查。动员新闻媒体、行业协会等社会力量,监督监管部门履职尽责和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情况。(一般项)(责任单位:区委宣传部、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各乡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四)完善追偿机制
对因食品安全问题造成消费者人身、财产或其他损害的食品安全案件,探索建立由消费者协会等组织通过公益诉讼渠道向企业追偿的工作机制。(加分项)(责任单位:通州工商分局、其他相关职能部门)
(五)食品安全风险交流及时有效
风险交流机制健全,针对社会上出现的食品安全误区、误解,及时开展宣传引导,树立正确的风险理念。充分发挥食品安全专家的作用,开展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风险交流。在社区,中小学校广泛开展食品安全基础知识和风险防范宣传教育,提升食品安全意识和消费辨别能力。新闻发言人制度和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制度完善,及时发布权威信息、消费提示和风险警示。(一般项)(责任单位:区委宣传部、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区教委、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各乡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六)群众认知水平较高
群众对食品安全科普知识认知水平较高,对国家食品安全城市创建工作普遍知晓并广泛支持。(一般项)(责任单位:区委宣传部、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各乡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按照以上标准开展综合评定,综合评定得分达到总分值90%以上的,视为达到《通州区创建国家食品安全城市标准》。其中,“否决项”标准应当全部达到,有一项未达到则创建工作不予通过;“关键项”标准的每项分值占比不低于总分值的4%;“加分项”标准的加分分值不得高于“关键项”的分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