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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效)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州区行政应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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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通州区行政应诉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各区属机构: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通州区行政应诉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5月30日   

通州区行政应诉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区行政应诉工作,提高行政应诉水平,推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京政发〔2010〕19号),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各级政府及政府工作部门(以下简称行政机关)的行政应诉工作。具有一定行政管理职能的机关、团体和其他组织的行政应诉工作参照本规则。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行政应诉,是指行政机关经人民法院通知以被告身份参加行政诉讼活动的行为。本规则所称应诉人员包括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和委托代理人。行政应诉工作应遵守《行政诉讼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条  区政府法制办统筹、协调、指导全区行政应诉工作。

第五条  行政应诉工作由被诉行政机关负责。

区政府法制办作为区政府的法制机构,是区政府的行政应诉机构,具体负责以区政府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

行政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是本机关的行政应诉机构,具体负责本单位行政应诉工作。

行政机关无行政应诉机构的,应指定专门机构、专人负责行政应诉工作。

第六条  区政府作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区政府直接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决定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由区政府法制办承办应诉事务,区政府办公室协助办理委托手续并加盖区政府公章。

(二)区政府工作部门、受委托的组织以区政府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由区政府法制办负责应诉事务,该部门、受委托组织负责提供答辩基础材料及相关证据依据,并派一名熟悉案情且有应诉经验的人员参加行政应诉工作。

(三)区政府法制办认为案情复杂、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力大的案件,可以交由区政府法律顾问承办应诉事务。

第二章  行政应诉程序

第七条  被诉行政机关收到人民法院的应诉通知书和起诉状副本后,收件人员应在人民法院的送达回证上签名,注明收件日期,并将文书复制后于当日转至应诉承办部门。

属于本规则第六条第(二)项之情形的,应由相关部门具体承办应诉事务的案件,区政府法制办在收到人民法院的应诉通知和起诉状副本后,应于当日将材料转至相关应诉承办单位,该单位应按本规则的要求办理应诉事务。

第八条  应诉机关可以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参加行政应诉活动。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委托律师代理,但必须保证本单位有1名熟悉案情的人员出庭应诉。

第九条  应诉人员应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答辩状,同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或行政复议决定的全部证据、依据以及法院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逾期未答复的,要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条  应诉人员应按规定到人民法院查阅案卷材料,认真作好阅卷笔录。对案内有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应向人民法院申请不公开审理。

应诉人员应按人民法院的通知,准时到达指定地点出庭参加庭审活动。

行政诉讼过程中,应诉机关作出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决定的,应书面告知人民法院和其他诉讼参加人。

第十一条  庭审过程中,应诉机关应积极配合人民法院,充分利用和解等方式解决行政争议。

庭审过程中,应诉人员应尊重审判人员,做到语言得体、着装整齐,不得中途退庭。

庭审过程中,应诉人员应充分陈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根据、法律依据和理由,并出示相关证据。对案件事实的真实性、证据取得的合法性、法律依据的准确性以及执法程序的合法性进行充分辩论。

第十二条  诉讼过程中,应诉人员应主动向应诉机关负责人报告诉讼过程中的情况和问题;应诉人员认为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有错误、适用法律不当或者程序不合法,应及时报告应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诉机关确定上诉的,应在上诉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

第三章  行政应诉制度

第十三条  行政机关应确定一个科室作为本机关行政应诉工作的联络机构,指定1至2名人员负责本机关行政应诉的协调工作,并将指定人员的基本情况报区政府法制办备案,人员变动应及时更新。

第十四条  法定代表人(行政正职)应积极出庭应诉。应诉行政机关属于垂直管理的,由该分局的行政正职出庭参加应诉工作。全区法定代表人(行政正职)出庭应诉率原则上不少于当年行政诉讼案件量的20%。

下列案件必须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

(一)本单位本年度发生的第一起行政诉讼案件;

(二)案情重大、复杂,社会影响力大的行政诉讼案件;

(三)涉及群体性纠纷的行政诉讼案件;

(四)人民法院建议应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行政诉讼案件;

(五)上级行政机关要求应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行政诉讼案件;

(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需要出庭应诉的其他行政诉讼案件。

第十五条  行政机关应在行政诉讼案件终审后20日内将结案的法律文书副本报送区政府法制办备案。

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应将本单位半年和全年行政应诉情况,分别于每年6月10日、12月5日前以书面形式报告区政府法制办。行政应诉情况报告应总结行政应诉案件的基本情况及特点,重点分析经人民法院撤销、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确认行政机关原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责令行政机关限期履行法定职责的原因、教训及改进方法。

区政府法制办负责汇总全区行政应诉情况,形成半年和年度报告,呈报区政府。

第十七条  区政府法制办每年召开全区涉诉案件分析研讨会,对发生的行政诉讼案件进行分析研讨。

各行政机关应当将本单位发生的行政诉讼案件制作成案例,在涉诉案件分析研讨会上进行评析。

行政机关对本单位发生的败诉案件必须形成案例分析报告,查找原因,制定改进措施,并将案件分析材料报送区政府法制办。

第十八条  区政府法制办定期选择人民法院公开审判的具有代表性行政诉讼案件,组织各行政机关行政负责人和应诉人员参加旁听,增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意识。

第十九条  行政诉讼案件终审后,属于本规则第六条第(一)项之情形的,由区政府法制办负责案件的整理归档工作;属于本规则第六条第(二)项之情形的,由应诉行政机关负责案件的整理归档工作。案卷存档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条  区政府法制办定期组织宣传培训,合理制定行政应诉人员培训计划,通过召开研讨会、典型案例评析会、案件旁听和举办各类专题讲座等形式,增强对行政应诉人员的业务指导,提高应诉人员的应诉技能。

第二十一条  区政府法制办加强与人民法院的沟通,完善联席会议、信息通报、工作研究、业务培训、人员交流等互动机制,定期通报行政执法动态和行政诉讼情况,共同研究解决行政执法中的疑难问题。各行政机关应主动加强与区政府法制办、人民法院的沟通联席。

第二十二条  行政机关应自觉履行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和裁定,并将履行情况及时向法制办反馈。区政府法制办加强对法院行政判决履行情况的监督,纠正拒绝履行、 拖延履行、不完全履行判决等行为。

第二十三条  对人民法院的司法建议书,行政机关应当认真研究落实,并及时向人民法院反馈落实情况,做好行政诉讼案件的善后工作。

第二十四条  行政应诉经费列入应诉机关的行政经费,由区财政列支。 

第二十五条  区政府法制办根据本规则内容,每年开展一次考核评查,并将应诉工作考核纳入年度依法行政考核内容,与区政府绩效考核成绩挂钩。对因不按时提交答辩材料、不积极出庭应诉等原因导致行政机关败诉以及不履行法院判决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依据相关规定进行追责。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赔偿案件,适用本规则;行政机关的行政复议案件答复工作,参照本规则。

第二十七条  区政府法制办负责本规则的解释工作。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抄送:区委各部、委、办,区人大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 

        区法院,区检察院,区各人民团体。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6月4日印发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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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