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
政策政策文件

(失效)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州区扶持大中型水...

2013/09/25 1.2w 阅读 234 点赞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通州区扶持大中型水库库区和

移民安置区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委、办、局:

《通州区扶持大中型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5月28日       

通州区扶持大中型水库库区和

移民安置区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区大中型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项目管理,提高项目建设效益,维护移民合法权益,确保移民安置区专项资金运行安全,程序规范、群众满意,根据市水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扶持大中型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的意见》(京水务办〔2012〕40号)、市移民办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库移民接收村扶持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京水库移办〔2012〕46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区移民安置村规划管理实施工作。

第三条 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实行“政府领导、部门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区政府负总责,区移民办具体管理全区的移民后期扶持实施管理工作,对项目建设的规划、计划、单项工程前期工作、实施管理、竣工验收、监督评估等实行全过程管理和监督。移民整体搬迁安置乡镇政府对所完成工程项目的质量、使用资金负责。

第四条  移民接收村范围

(一)政府组织集中安置和分散插迁安置的农村移民所在的村。

(二)为安置大中型水库移民调出土地的村。

(三)水库建设中涉及的“淹地不淹房”人口所在的村。

(四)现仍居住在农村的非农业户口移民所在的村。

(五)水库蓄水引起库周浸没、塌岸、滑坡、内涝,以及生产生活条件受影响的库边地段、孤岛等影响的人口所在的村。

第五条  扶持资金

(一)北京市按照我区移民人数,每年下拨移民安置区扶持资金330万元,扶持自2013年开始,期限暂定5年。

(二)扶持资金实行专款转账管理,可以结转下年,跨年度累计使用。

(三)实施项目过程中必须产生的相关费用按国家相关规定列支。

(四)扶持资金只能用于项目扶持,不能发给个人,不能用于楼堂馆所建设、办公楼装修、购买交通工具等其他开支。

第六条扶持项目范围

(一)水库移民安置接收村有市场前景的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畜牧业、渔业、旅游业、加工业、服务业等生产开发项目。

(二)移民安置村农村饮水安全、沼气、交通、供电、通信广播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三)移民安置村的文化、教育、卫生等社会事业设施建设项目。

(四)移民安置村基本口粮田建设及水利设施配套项目。

(五)支持移民安置村经济社会发展、保障民生等其他项目。

第七条项目管理

(一)由移民接收村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召开村民代表大会,讨论生产生活中最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提出项目计划并填写上报由区移民办汇总后上报市移民办备案。

(二)项目必须符合区域规划、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乡镇政府按规定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必须于项目审批前取得相关行政许可。

(三)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验收严格按照国家及我市现行技术规范和有关规定执行。

(四)工程类项目单项总投资30万元人民币(不含30万元)以下的,需报送项目申报书及资金预算书;单项总投资30-100万元人民币(含30万元,不含100万元),需报送项目初步设计报告;单项总投资100万元人民币(含100万元)以上的,需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报告。非工程类项目需报送项目申报书及资金预算书。

(五)区移民办对移民接收村上报的项目进行审核、汇总,将项目列入年度计划,于每年10月底前,向市移民办申报备案(四项五款内容乡镇政府需要在9月底前上报区移民办)。

申报备案资料包括:

1.项目备案请示;

2.项目前期工作资料(项目汇总表、明细表);

3.村民一事一议决议书;

4.资金使用承诺书。

(六)市移民办批准备案书后,由区移民办对备案项目进行审批,将审批结果报市移民办。

(七)经批准的年度计划不得随意调整,严格按照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因故确实需要变更的,按照原申报渠道变更。

(八)区移民办组织区财政局、区发展改革委、区审计局、区监察局等部门以行业规范为依据组织验收。

(九)项目资金实行专款专账管理,项目验收合格后,实施单位要对项目报区财政进行审核竣工决算。

1.每年12月底前将本年度决算报区县移民管理机构、财政部门审核;

2.次年2月底前报市财政部门审批,同时抄送市移民办;

3.次年3月底前,区移民办向市移民办报送上年度扶持项目工作总结、项目验收单和项目决算书。

(十)项目竣工后应对形成资产进行登记,并移交到当地移民接收村或乡镇政府,由当地移民接收村或乡镇政府按照《北京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运行管理。如需改建、扩建、拆除、变卖、出租等涉及资产变动或处置的,需经移民接收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区移民办、区财政局备案后方可实施。

(十一)大中型水库移民接收村专项资金由乡镇政府统筹,可以结转下年使用。

第八条 监督检查

(一)移民安置乡镇政府要加强对资金拨付、安排和使用情况的监督与管理。

(二)项目所在村要在项目实施地点和村内公示栏于项目批准后、实施前张榜公布项目相关情况并记录存档,项目建成后统一设立永久性工程标识牌,接受群众的监督。

(三)区移民办、区财政局、区发展改革委、区审计局、区监察局、乡镇移民办等部门应加强对资金安排、拨付和使用的监督、审计和监察,依法履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政策落实情况纳入对移民安置乡镇政府考核指标体系。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进行处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并对所在区县酌情核减专项扶持资金量。

1.未按规定执行专账管理的;

2.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的;

3.虚报项目、多头申报,套取资金的;

4.各级审计中出现重大问题和违法违规行为的;

5.其它违反本意见及有关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九条  附则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区移民办负责解释。

  抄送:区委办公室,区人大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5月31日印发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标签:政策文件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