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通州区企业人员申办APEC
商务旅行卡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各区属机构: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通州区企业人员申办APEC商务旅行卡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1月19日
通州区企业人员申办APEC
商务旅行卡实施细则
第一条总则
(一)为服务于通州区经济建设,支持本区企业拓展海外业务,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发布的《北京市企业人员申办APEC商务旅行卡暂行管理办法》,结合本区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 APEC商务旅行卡系APEC Business Travel Card的简称(以下简称旅行卡),持卡人凭有效护照在三年内无须办理入境签证,可自由往来于已经批准入境的各APEC经济体之间。该卡旨在便利于APEC范围内各经济体的商务人员往来。
(三)旅行卡有效期最长为三年,且每次在外停留不超过两个月。
第二条旅行卡适用范围
目前,APEC商务旅行卡适用的经济体为18个,分别是澳大利亚、文莱、智利、中国、中国香港、印度尼西亚、日本、韩国、马来西亚、新西兰、巴布亚新几内亚、墨西哥、秘鲁、菲律宾、新加坡、中国台北、泰国、越南。其中,中国内地、中国香港与中国台北之间商务人员往来仍按现行办法执行,互不适用该卡。
第三条旅行卡颁发对象
(一)在本区注册因业务需要经常往来APEC经济体的非公有制企业以及本区所属国有企业人员,不包括外商独资、合资及台、港、澳资企业人员。
(二)无刑事犯罪记录或被外国,特别是实施旅行卡计划经济体拒签记录的人员。
第四条旅行卡颁发和管理机关
(一)外交部领事司负责旅行卡的审批和颁发工作。
(二)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负责旅行卡的查验工作。
(三)区政府外办按照外交部、市政府外办的规定,负责本区域内本单位内符合条件的企业人员申请办理旅行卡的初审、报批、使用监管和收缴工作,并出具相关材料。
(四)企业注册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区内注册的非公有制企业人员,区国资委负责本区管理的国有企业人员旅行卡的申办工作。
第五条申办材料
(一)申请人有效护照及复印件2份。护照有效期不少于3年。
(二)填写完整的《区县民营企业申请APEC商务旅行卡事项表》2份。
(三)填写完整的《APEC商务旅行卡申请事项表》2份。
(四)填写完整的《申请APEC商务旅行卡专用事项表》2份。
(五)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2份。
(六)企业规模、效益、资产负债、利税、进出口情况以及需经常前往APEC经济体的相关证明等材料和申请人情况介绍及无犯罪记录证明。
(七)受理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区属国有企业人员申办旅行卡,应先按因公出访报批程序办理相应审批手续后,持公务普通护照申办旅行卡;非公有制企业人员持用普通护照申办旅行卡。
第六条申办程序
由申请人所在企业当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作为申办单位提出申请,区政府外办负责承办,经区政府外办对申请人资质初审合格后,报市政府外办审批,由市政府外办下达《申办APEC商务旅行卡专用批件》,并送外交部领事司批准和制作旅行卡。
第七条 旅行卡的管理和使用
(一)持用公务普通护照的国有企业人员的旅行卡由市政府外办保管。
(二)持用普通护照非公有制企业人员的旅行卡,可在所属企业制定旅行卡管理细则并报市、区政府外办备案后由该企业保管。
(三)申办单位负责催缴持有人的旅行卡;并每年将旅行卡的使用和管理情况报区政府外办。如有遗失、破损或持卡人调离、辞职等,申办单位须在3日内报区政府外办办理吊销旅行卡手续。
(四)本区国有企业人员每次领用旅行卡,应按照因公出访报批程序办理《因公出国、赴港澳任务批件》、政审批件后,由区政府外办向市政府外办办理借用手续。
(五)持用公务普通护照的国有企业人员的旅行卡,应在持有人回国后3日内将旅行卡交回区政府外办,并由区政府外办上缴市政府外办统一保存;持用普通护照非公有制企业人员的旅行卡应在持有人回国后10日内将旅行卡交回本企业统一保存。
(六)区政府外办将不定期对申办单位管理和申请人使用旅行卡的情况进行抽查。如因管理不善导致旅行卡遗失、损坏、冒用或逾期不交导致严重后果者,区政府外办将对申办单位及申请人进行通报批评、暂停以至取消申办单位资格并吊销旅行卡。
(七)持卡人出入中国国境和相关经济体边检口岸时应主动出示旅行卡及相应有效护照。
(八)持卡人享有使用旅行卡专用通道快速通关的便利。
第八条 旅行卡重新申请、补发、换发及吊销
(一)遇旅行卡的重新申请、补发、换发:
1.旅行卡有效期满时申请人可重新申请办理旅行卡,需提供的申请材料和程序与初次申请相同,原卡退回市政府外办。
2.旅行卡不慎遗失或损毁,应通过区政府外办向市政府外办致函说明情况并申请补办。
3.遇遗失或更换护照情况,应通过区政府外办申请换卡,附新护照复印件,原卡退回。
(二)遇下列情形之一,外交部领事司将吊销持卡人的旅行卡:
1.旅行卡有效期内,持卡人因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其所在单位认为持卡人不宜继续持用旅行卡,并向区政府外办提出书面申请。
2.持卡人资信出现不良变化或涉及经济纠纷及刑事案件等,不再符合持卡人所具备的资格。
3.持卡人不遵守旅行卡管理办法。
4.区政府外办认定的其他不符合继续持卡的情形。
第九条 其他事项
(一)颁发、补发旅行卡按照中央及北京市有关部门规定收取费用。
(二)为方便申请人,如部分经济体已审批同意,可先行发卡。发卡后,如更多经济体陆续同意其申请,将通知申请人换卡。
(三)如申请人因出国等原因不能提供护照原件,须由申办单位向市政府外办出具情况说明和担保函。为不影响申请人在申办旅行卡期间出国旅行,护照原件经核查无误后,退还申请人。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并由区政府外办负责解释。
附件:1.区县民营企业申请APEC商务旅行卡事项表
2.申请APEC商务旅行卡专用事项表
3.APEC商务旅行卡申请表
通政办发〔2012〕37号
附件2
申请APEC商务旅行卡专用事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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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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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性质: 政府部门 □国有企业 □民营企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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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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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办理APEC商务旅行卡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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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请人及证件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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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是否已持有APEC商务旅行卡:是 □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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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审核单位公章及授权人签署 日期:年月日 |
以下由外交部领事司填写: 外交部受理号: APEC商务旅行卡申请号: APEC商务旅行卡号: 制卡日期:年月日 经办人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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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卡人签名: 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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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赴中国香港和中国台北仍按现行办法办理,不适用APEC商务旅行卡计划。
附件3
APEC商务旅行卡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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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人基本信息 |
5、所属机构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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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就职单位、公司或机构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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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用名: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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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男□女□ |
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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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日期: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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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地点:(国家/省/城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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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 |
从事的行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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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籍:中国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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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证件信息 |
传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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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照种类:外交□ 公务□ 公务/因公普通□ 普通□ |
6、出访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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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照号码: |
对外身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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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日期:年月日 |
访问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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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效日期:年月日 |
7、声明 本人谨此声明: ◇本人是一名真正商务人员或从事APEC事务的政府官员,需经常前往亚太经合组织经济体; ◇本人同意外交部领事司向已参与此项计划的亚太经合组织经济体的有关部门提供此表格中的信息,以供各有关部门审核; ◇本人从未在任何国家或亚太经合组织经济体被控犯有刑事罪行或该项指控正在进行当中; ◇本人从未被亚太经合组织经济体递解或遣送离境,或被要求离境,或被拒绝或禁止入境; ◇本人保证本申请表中所填写的一切内容都与事实相符; ◇本人同意外交部领事司为处理本人的申请可进行任何形式的查询。 申请人签名:(请在下面框内签名,请勿写出边框) 填表日期: 2010年 03 月0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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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照颁发机关及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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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身份证号码:(请按身份证号码顺序如实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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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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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寄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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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住址:(如与以上不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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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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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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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件:(如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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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照片:(请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标准像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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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片 (1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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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领事司制2007.01.01 (限中国公民使用)
抄送:区委各部、委、办,区人大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
区法院,区检察院,区各人民团体。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2年11月2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