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通州区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
食品添加剂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各区属机构: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通州区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一一年六月一日
通州区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
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市政府打击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对食品安全薄弱环节的监管,切实维护我区食品安全,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的通知》(京政办发[2011]26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此次专项工作要认真吸取上海“染色馒头”、双汇 “瘦肉精”重大食品安全事件的教训,严厉打击在食品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的违法犯罪行为,清理、规范食品添加剂市场,整顿食品中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把整治与规范、监管与自律的各项措施有效结合并抓好落实,着力建立和健全长效监管机制。通过全面整治食品添加剂生产、流通和使用行动,进一步严格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制度,清除非法食品添加物加工销售黑窝点,完善食品生产企业的食品添加剂使用申报制度,督促餐饮单位严格落实采购食品添加剂索证索票制度,严格落实进出口监督检验制度,依法严厉惩处在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犯罪行为,使在食品生产经营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问题得到有效遏制,切实保护人民群众食品消费安全。
二、成立机构,加强领导
成立以副区长、区食品安全委员会主任张华为组长,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主任、通州工商分局局长赵斌、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赵久治、区卫生局局长白玉光、区农业局局长杜中方为副组长的通州区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区商务委、区监察局、区经济信息化委、通州公安分局、区农业局、区卫生局、区质监局、通州工商分局、通州药监分局、区园林绿化局、区城管监察大队、区公安消防支队、通州检验检疫局及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食品办,负责指导、协调工作的开展。
三、职责分工
区农业局负责农产品种养殖环节、畜禽及其产品检验检疫等整治工作。
区质监局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整治工作。
区卫生局负责对餐饮消费环节的整治工作。
通州工商分局负责对食品流通环节的整治工作。
区商务委负责对生猪定点屠宰企业、食盐经销单位的整治工作。
区经济信息化委负责组织推进全区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规范企业行为,指导中小食品企业改革与发展工作。
区园林绿化局主要负责对林果生产、蜂蚕养殖领域食品相关产品的监督管理及整治工作。
通州药监分局负责保健食品生产经营环节的整治工作。
通州检验检疫局负责区域内出口食品企业的整治工作。
通州公安分局积极配合相关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整治工作。对相关部门移送的案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尽快立案侦查,从重从快予以打击。
区城管监察大队负责对无证照经营食品游商及店外经营行为进行打击和取缔工作。
区公安消防支队负责辖区内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监督抽查。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开展本区域食品安全整治工作,强化隐患排查工作,特别要加强对出租房屋、闲置厂房的管理,防止利用上述场地非法生产加工食品违法行为的发生。
四、工作重点及主要措施
(一)严格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
1.严禁在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在食品生产经营中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任何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禁止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收购、运输中使用违禁药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2.加强对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的管理。对国家公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以及禁止在饲料、动物饮用水和畜禽水产养殖中使用的物质,生产企业必须在产品标签上加印“严禁用于食品和饲料加工”等警示标识。上述物质的生产经营者要建立销售台账,实行实名购销制度,并做好登记,严禁向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销售。
3.加强对食品中可能滥用的食品添加剂的管理。生产经营者对国家公布的食品中可能滥用的食品添加剂要建立销售台帐,宣传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规范,提示滥用食品添加剂可能导致的危害后果,不得生产销售标签标识不规范的食品添加剂。对于亚硝酸盐、硝酸盐等可能因滥用而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含有上述物质的高风险食品添加剂、调味料,严禁向个人、餐饮服务单位出售,农产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小商品批发市场、日用百货和食品商店(场)、超市一律不得经营,禁止从事餐饮业、食品现场加工制售的单位或个人、食品加工小作坊、个体工商户、民俗旅游户购买、存放和使用。
4.明确责任,健全管理制度。食品生产经营者要依法履行食品安全责任,严格执行食品添加剂进货查验记录、购入和使用记录、过程控制、产品召回等各项质量安全控制制度,不得购入标识不规范、来源不明的食品添加剂。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的范围和限量规范使用食品添加剂,杜绝使用非法添加物,及时排查、整改食品安全隐患。要建立食品安全控制关键岗位责任制,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为防止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原材料采购和生产配料的人员为直接责任人,并分别签订责任书;对第一责任人所在单位发生违法添加行为、直接责任人发现单位购入或使用非法添加物未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必须承担法律责任。大型食品企业要建立食品安全管理机构,确保各项食品安全措施落实到位,所属公司产品出现问题的,要暂停本企业所有同类产品的销售并向社会公告,经检验合格后方可继续销售。
5.强化自检工作。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要建立和认真落实自检制度。大中型企业要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 提高自检频次,加强对食品原料中非法添加物和食品添加剂的检测。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基地要严把农业投入品的进货和使用关。大中型农副产品市场和食品商场、超市要严格落实食品自检规范。畜禽屠宰企业要严格落实瘦肉精类物质检测等有关规定。乳品生产企业要严格落实原料乳进厂和成品出厂每批次检测三聚氰胺制度。饲料生产企业要加强自检,严格杜绝原料和产品中含有非法添加物质。
(二)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
1.加强对非法添加行为的监督检查和源头治理。经济信息化、质监、农业和药监等部门要加强对化工厂、兽药和药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监督企业依法合规生产经营,严格督促生产企业按照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落实标签警示制度、销售台账和实名购销制度,严禁向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销售。农业部门要督促食用农产品生产基地、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严格落实查验记录制度,加强对畜禽、水产养殖、贩运、屠宰加工以及生鲜乳收购环节的监管,严格规范饲料、渔药、农药、兽药和各类植物生长调节剂的使用,严厉打击违法添加使用禁用农药、兽药、渔药、瘦肉精、三聚氰胺、孔雀石绿、硝基呋喃等违禁药物行为。按照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督促农业投入品经营者落实购销台账和实名购销制度。园林绿化部门要加强对蜂产品养殖环节的监管,严厉打击非法使用氯霉素等药物现象。质监部门要严格加强对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严厉打击在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的非法添加现象。工商部门要加强对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严厉打击在食品经营过程中的非法添加现象,按照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督促相关经营者建立销售台账和实名购销制度。卫生部门要加强对餐饮服务环节的监管,严厉打击在食品调味料中添加罂粟壳、罂粟粉、工业石蜡等非食用物质现象。药监部门要加强保健食品生产经营环节的监督管理,严厉打击在保健食品中添加违禁成分、夸大保健食品功效以及伪造、冒用保健食品标签的行为。检验检疫部门要加强对食品进出口环节非法添加行为的监控和打击。商务部门要加强对生猪屠宰环节非法添加行为的监控。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对网络经营活动的监管,依法坚决打击通过互联网等方式销售食品非法添加物行为。
2.依法从重惩处非法添加行为。各有关部门要始终保持高压态势,严厉打击非法添加行为。对不按规定落实购销登记查验制度,记录不真实、不完整、不准确,或未索证索票、票证保留不完备的,责令限期整改。对提供虚假票证或整改不合格的,一律停止其相关产品的生产销售。对因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而销售、使用含非法添加物食品的,责令停产、停业。对非法添加的,一律吊销相关证照,依法没收其非法所得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相关物品,要求其对造成的危害进行赔偿;对上述行为,同时依法追究其他相关责任。对生产贩卖非法添加物的地下工厂主和主要非法销售人员,以及集中使用非法添加物生产食品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一律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从重从快惩处。
3.完善非法添加行为案件查办机制。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建立与公安机关的案件联合查办制度和信息通报会商制度,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各监管部门发现非法添加线索要立即向公安机关通报,公安机关要及早介入,及时立案侦查,确保案件查处及时、有力。对涉嫌犯罪的,要及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严禁以罚代刑、有案不移。
(三)规范食品添加剂的生产使用。
1.严格监管食品添加剂生产销售。质监部门要加强对取得生产许可的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的监管,从严惩处未经许可擅自生产的企业。规范复配食品添加剂生产,严禁使用非食用物质生产复配食品添加剂。工商部门要加强食品添加剂流通的管理,督促食品添加剂销售者建立并严格执行进货查验、销售台账制度,严格规范在流通环节销售硝酸盐、亚硝酸盐和相关食品添加剂、调味料的行为,坚决打击无照经营和销售假冒伪劣食品添加剂的行为。质监、工商、卫生、药监等部门要严厉查处制售使用标签标识不规范的食品添加剂行为,督促企业将标签标识作为食品添加剂出厂和进货查验的重要内容,不得出厂、销售和使用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
2.加强食品添加剂使用监管。各部门要加大监管力度,严肃查处超范围、超限量等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质监部门要加强食品原料采购和生产配料等重点环节的日常监管,加强对乳制品等高风险食品的监督检查。督促生产企业严格执行食品添加剂使用等相关标准和质量安全控制要求。工商部门要全面推行食品的市场准入制度,强化对高风险食品中添加剂含量的监控,严格落实乳品按名录入市销售和每周质量安全抽检制度、动物产品和水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制度,对检出违禁物质和添加剂含量超标的食品采取严格的退市措施。卫生部门要指导餐饮服务单位规范食品添加剂品种和限量的使用,加强对提供火锅、自制饮料、自制调味料等服务的餐饮单位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监管,严禁餐饮服务单位采购、使用无合法生产资质、标签不规范或含有亚硝酸盐、硝酸盐的高风险食品添加剂、调味料,严禁超剂量标准、超适用范围滥用食品添加剂,不得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检验检疫部门要加强对进出口食品的监控,查堵和打击疫区产品非法入境行为,杜绝在进出口食品中出现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经济信息化、农业、商务等部门要加快乳制品、畜禽屠宰和肉制品加工产业结构调整,提升相关企业的质量安全保障能力。
(四)进一步加强对城乡结合部等薄弱环节的监管。
1.加强对城乡结合部等地区的整顿。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部门要以出租房屋、旅游景区、校园周边、交通站点、农村、城乡结合部等流动人口聚集区为重点区域;以食品批发市场、零售市场、小作坊,小食杂店、小餐饮单位、建筑工地食堂、民俗旅游户、现场制售和露天烧烤摊点为重点对象;以猪肉、熟肉制品、米面制品、食用油、豆制品、调味品、水产品、乳制品、饮料(含瓶装、桶装饮用水)、冷冻饮品、酒类、婴幼儿及老年人主辅食品、保健食品、凉拌菜、现场加工制售食品等为重点品种,大力开展整顿。严厉惩处在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使用不合格食品原料,经营过期及劣质食品、病死畜禽及其制品、使用劣质食用油、回收食品再加工以及在芽菜生产中滥用农药、兽药、生长调节剂和其他食品添加剂、非法添加物的行为。严厉打击利用企业外租的厂房、车间、仓库以及城镇临时建筑、出租民房等重点部位,从事食品无证照和其他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及时发现、彻底查处违法制造存储非法添加物和假劣食品的“黑窝点”。坚决捣毁地下销售渠道,依法严厉惩处为无证照生产经营和非法添加活动提供便利条件的单位和个人。
2.全面排查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部门要全面开展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排查工作,对风险隐患实行挂帐管理,明确责任单位和部门,限期整改。要针对无证照生产经营现象建立问题发现和协调处置机制,开展联合执法,综合治理,严格防控食品安全风险和重大事故的发生。
3.进一步规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监管和规范。对白酒、乳制品等国家产业政策限制的食品种类和肉制品、饮料(含桶装饮用水)、速冻食品、水产制品等高风险食品,不允许小作坊继续生产销售。2011年底前,城区应逐步取缔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鼓励、扶持生产民族或地方特色食品的小作坊改进生产条件,提升食品安全保障水平。推动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实行规模化、集中化、规范化生产,实施统一监管。
(五)强化监测预警。
1.加强非法添加物和食品添加剂监测。各相关部门要建立监督抽查、委托检验、企业自检相结合的监测体系。规范风险监测点的设置,重点加强对乳制品、米面制品、肉制品、水产品、豆制品、调味品、酒类、保健食品中添加剂及非法添加物的监测,力争覆盖生产、流通、消费各环节和各级各类食品生产经营主体。
2.强化不定期抽检和随机性抽检。农业、质监、工商、卫生、商务等部门要针对生鲜乳收购、活畜贩运、屠宰等重点环节和小作坊、小摊贩、小餐饮等薄弱部位,加大巡查和抽检力度,提高抽检频次,扩大抽检范围。
3.推广应用快检筛查技术,提高风险发现和控制能力。各部门要完善食品添加剂和非法添加物的数据库。充分发挥食品移动实验室、快速检测车、快速检测箱的作用,在监督执法中推广使用非法添加物快速诊断试剂盒。
4.加强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各相关部门要密切关注国内外食品相关组织、媒体发布的食品添加剂和非法添加物信息,对涉及的高风险食品加强抽检,对检查中发现的添加剂含量超标或含有非法添加物的食品,或可疑非法添加物或易滥用的添加剂,要立即上报区食品办,做到非法添加信息早发现、早报告、早预警,切实防范系统性风险。
(六)强化信用体系建设。
广泛开展诚信自律体系建设。经济信息化、商务等部门要加强食品生产经营行业管理,推动诚信体系建设,在食品行业开展“讲诚信、保质量、树新风”活动,引导企业树立安全发展、诚信经营的理念。2011年底前,农业、质监、工商、卫生、商务、药监、园林绿化等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对所有食品生产经营者建立食品安全信用档案。限制纳入“黑名单”的企业在我区投资,从事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相关责任人5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对违法犯罪分子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制”的有力约束。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等行业组织要切实负起行业自律责任,积极组织企业开展自查自纠和内部监督,加强行业监督和培训,及时发现行业中存在的问题并报告监管部门,未能及时发现并报告的要通报批评。
(七)强化宣传教育,提升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自律意识。
各成员单位要积极开展宣传教育活动。要将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拟定的“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严格规范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使用的公告”广泛张贴到公共场所、相关化工厂、制药厂及所有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充分发挥报刊、橱窗、广播、电视等媒体作用,大力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知识、各类违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及其危害以及严厉惩处的措施。做到家喻户晓、应知尽知。开展对小作坊、小摊贩、小餐饮进行集中宣教培训,进行案例警示教育,使其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自觉规范生产经营行为。
(八)开展督导检查,确保整治工作落到实处。
区监察局、食品办要对成员单位履职情况、整治实效实施督导检查,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对失职、渎职行为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对本监管领域内较长时间或较大范围出现非法添加行为且未及时有效查处的,或者大型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出现违法添加行为的,要严肃追究部门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对监督检查中走过场、不按规定履职的公职人员,要从严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依纪开除公职;涉嫌徇私舞弊、渎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周密部署。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结合当前打击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及非法经营专项整治,紧紧围绕拆迁及拆违工作,严厉打击无证照食品生产经营行为,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将打击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行动作为当前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重中之重,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落实责任,进一步统筹谋划,完善食品安全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
(二)严格落实部门责任。
各部门要认真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和行业管理职责,及时查处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建立实施岗位责任制,细化、明确各级各类监管岗位的监管职责,并抄送区监察局。要切实加强本系统监督执法队伍建设,提高素质,增强监管责任意识,提升依法行政和科学监管能力。
(三)强化部门协调联动。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部门要密切协调配合,强化联合执法,规范信息发布。发现违法制售使用非法添加物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要及时上报并立即依法采取控制措施。
(四)加强信息报送工作。
各部门要定期对开展此项工作的进展情况,包括采取的措施、取得的成效、案件查处情况、社情民意和舆论反映等,及时向区食品办报送。
主题词:食品 监管 方案 通知
抄送:区委各部、委、办,区人大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
区法院,区检察院,区各人民团体,驻通各中、市属
单位。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6月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