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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落实防控甲型H1N1流感工作的意见(试行)

2009/06/29 4.5k 阅读 217 点赞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

落实防控甲型H1N1流感工作的意见(试行)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各区属机构: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责任突出重点加强甲型H1N1流感预防控制工作的通知》(京政发〔2009〕18号)和《北京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指挥部办公室、北京市卫生局关于落实社会单位防控甲型H1N1流感管理责任的通告》(京卫急字〔2009〕16号)要求,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机制已由突发应急转为常态应急。为全面落实防控责任,做好防控工作,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通州区防控甲型H1N1流感工作意见。

一、明确防控工作目标,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全区防控工作要坚决贯彻“高度重视、积极应对、联防联控、依法科学处置”方针,充分依托各级政府管理体系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全面预防、有效控制。按照区委、区政府的工作部署,切实落实“四方责任”,即属地责任、部门责任、单位责任、个人责任。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主要负责人对本辖区、系统及单位防控工作负有全面责任,要高度关注疫情发展趋势和秋冬季可能出现的第二波冲击,切实提高对防控甲型H1N1流感重要性和长期性的认识,认真部署落实防控措施,切实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诊断、早隔离、早治疗,确保防控措施落实到位。每个公民应依法严格遵守各项防控措施。通过落实责任,确保全区社会和谐稳定,保障人民生命健康安全,为新中国成立60周年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落实“四方责任”,明确工作内容

(一)落实属地责任,健全辖区管理制度。

1.区政府对全区防控甲型H1N1流感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区政府主要领导负总责。在区政府的统一指挥下,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认真履行甲型H1N1流感防控职责。

(1)进一步建立健全职责明确、行为规范、运转有效的通州区防控甲型H1N1流感领导小组、疾病预防控制组、医疗救治组和监督检查组。

(2)制定通州区防控甲型H1N1流感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

(3)建立通州区防控甲型H1N1流感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与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委办局签订责任书,严格落实联防联控、群防群控措施,确保防控工作不留死角。

(4)做好人员、技术、设施设备和物资保障工作。

2.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做好本辖区的防控工作。

(1)制定适合本辖区的工作方案,成立领导组织机构,一把手负总责,主管副职和卫生专干具体负责防控工作。

(2)保障防控工作经费,配备专门的人员队伍和必要的防护物品、设施。

(3)在辖区内组织开展健康教育和甲型H1N1流感相关防控知识宣传培训工作。

(4)负责本辖区居民及流动人口的管理,组织做好归国入境人员居家观察及信息报送工作,居家观察期间要提供必要的生活保障。

(5)积极组织对本辖区内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的督导检查,落实其他无主管上级或未经注册审批的单位、学校以及托幼机构的属地防控工作。

3.社区居(村)委会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下落实社区(村)各项防控工作,建立社区信息报送机制,督促居(村)民改善家庭卫生,整治社区环境卫生。

(二)落实部门责任,强化行业、系统管理。

各有关职能部门要根据区政府的工作部署,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行政管理谁审批谁负责”、“谁的人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做好本行业、本系统的防控工作。各部门的防控工作实行主要负责人负责制。

区卫生局:

作为通州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具体负责全区防控甲型H1N1流感工作的落实。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强防控协调和监督执法工作。

2.督促检查区疾控中心开展监测、预警、疫情报告和疫情防控工作。

3.督促指导医疗机构开展甲型H1N1流感预防控制、医疗救治和信息报送工作。

4.进一步抓好流感监测网络实验室的规范建设管理,防止出现实验室突发事件。

5.继续做好后备集中救治医院和集中医学观察点的准备工作,抓好疫苗、防护用品的采购、储备。

6.组织技术力量对各有关部门、单位开展的宣传教育和防控工作给予指导、支持。

7.最大限度掌握来自疫病流行国家和地区入境人员的去向,切实加强对入境人员监测等工作。

8.督促检查区疾控部门开展健康教育宣传工作。

区教委:

1.负责对全区各级各类学校、托幼机构、教育培训机构防控工作的行业管理,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未注册学校、托幼机构的各项防控工作。

2.为全区各级各类学校、托幼机构、教育培训机构以及未经注册的学校、托幼机构配备体温检测仪,落实各项防控措施,严防甲型H1N1流感在学校、托幼机构和教育培训机构暴发。

3.协助、配合区疾控中心做好全区教育系统流行病学调查和密切接触者的追踪管理。

4.负责对全区各级各类学校、托幼机构和教育培训机构开展健康教育宣传工作。

5.配合卫生部门做好其他传染病疫情的防控工作。

区农委、动监局:

1.负责对本区生猪养殖等生产经营活动中防控工作的管理,督促有关责任人落实相应的防护措施。

2.加强对畜禽类动物流感病毒及其变异的跟踪监测工作。

3.负责动物疫病的防治工作,开展对与人类接触密切的动物流感疫病的监测和管理工作。

4.掌握全区生猪养殖人员基本情况,摸清底数,做好养殖人员的健康监测,出现异常要及时向区疾控中心通报。

区旅游局:

1.负责组织旅游行业甲型H1N1流感预防和应急处理工作。

2.组织做好对旅游团队及人员的宣传教育、登记、观察工作,防止甲型H1N1流感疫情在海内外团队中发生和跨地区传播扩散。

3.做好来自疫区的旅游团队及人员的健康监测工作。

4.做好宾馆、涉外酒店工作人员及入住人员健康监测工作,出现异常及时向区疾控中心通报,并做好宾馆、涉外酒店的消毒工作和工作人员的个人防护。

通州公安分局:

1.负责对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人员,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2.配合相关部门落实对居家医学隔离观察人员的防控措施。

3.搜集统计辖区内外籍人员的相关信息,协助疾控部门做好甲型H1N1流感病人及密接者的追访工作。

区建委:

1.负责辖区内建筑企业、物业管理企业及建筑工地甲型H1N1流感的各项防控工作。

2.加强对建筑工地人员管理,对相关人员进行信息登记和健康监测,严格出入管理制度。

3.按照有关要求,落实工人宿舍消毒、通风等日常防控措施,坚持每日开窗通风2次以上,保证空气流通。

区外事办负责对在通外籍、港澳台人员开展防控知识的宣传,配合区卫生部门做好对在京境外人员的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

区交通局认真做好与来自疫区人员有关的车站、交通工具等甲型H1N1流感疫情的监测检查工作,发现咳嗽、头痛、发烧等疑似感染甲型H1N1流感病毒症状人员,要立即通知区疾控中心并采取排查和临时隔离监控措施,同时对相关交通工具进行强制消毒,严防疫情传入。

区商务局、通州工商分局负责物资储备和生活必需品供应管理,保持市场秩序稳定。

通州药监分局负责抓好相关药物、医疗器械等储备、供应和监管工作。

区委宣传部利用区内媒体开展防控甲型H1N1流感健康教育宣传工作,协调区外其他媒体做好相关信息报道工作。

区文化委、国资委、市政管委、社会办、环保局、民政局、质监局等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行业、系统管理,做好所辖范围的防控工作。

(三)强化单位责任,健全社会单元防控工作机制。

各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主要负责人负总责,严防甲型H1N1流感在本单位传播、暴发。各单位要指定专人具体负责防控工作。建立健全防控工作责任制和管理制度。保障防控工作经费,配备必要的防护物品、设施。开展宣传教育和培训。落实卫生行政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的各项防控措施。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健康监测,督促从疫情发生国家或者地区回京的人员自行居家观察7日。发现流感样病例及时报告,采取相应措施,确保本单位职工生产工作、组织活动安全。

宾馆、饭店、旅店、文化娱乐场所、商业经营单位、公共交通工具等公共场所或者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应当落实公共场所、人员密集场所的消毒、通风等防控措施;对进入公共场所、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人员进行防控知识的宣传教育。建筑施工单位要加强对施工人员生活居住场所的防控管理,落实防控措施,严格人员登记。

组织和承办大型活动的单位对防控工作负总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必须制定专项工作方案和应对预案,做好大型活动场所消毒。活动场地入口要设置体温监测设备,发现发热等流感样症状的人员,应当告知其有关规定,拒绝其进入活动场所,并就地及时通知医疗急救机构提供医疗服务,同时按照大型活动要求上报相关信息。

(四)依法规范个人防控行为,强化社会责任。

一切个人都应当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协助、配合、服从政府部门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组织开展的防控工作,做好自我防护,依法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行业主管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医疗机构要积极加强与被采取防控措施的人员所在单位的沟通工作,保障防控措施有效实施。

三、突出防控重点,强化社区、医疗机构、学校防控工作

(一)社区(村)防控工作。

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充分发挥基层自治组织的作用,在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区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做好向辖区居民的防控宣传教育,公布社区服务电话,鼓励居民监督报告归国及入境人员、密切接触者和发热病人信息,对其进行健康提示,督促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联系,告知就医的措施。对居家医学观察人员要进行姓名、性别、年龄、户籍(国籍)、身份证号、现住址、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登记。组织居(村)民参与传染病防控活动。积极收集、报送相关信息。居(村)委员会应积极配合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卫生院),做好社区(村)防控措施的落实工作。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根据有关卫生管理的规定配合做好防控工作。

(二)医疗机构防控工作。

各医疗机构应当根据国家和北京市传染病防治的工作方案和应对预案设立感染性疾病科或者发热门诊,建立、落实预检分诊制度。在门诊大厅、住院部等重要场所入口设置体温监测设备。加强对医务人员防治甲型H1N1流感知识的培训,提高病原检测能力,做到早发现、早诊断、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加强疫情监测工作,及时准确上报疫情信息,不得迟报、瞒报和漏报。确保消毒、隔离和防护等措施落实到位,做好医务人员的防护,降低医务人员感染风险,防止院内交叉感染。严格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规定处置、管理医疗废物和医疗污水,严禁医疗垃圾混入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系统。

(三)学校防控工作。

辖区内各级各类学校、托幼机构、教育培训机构以及未注册的学校、托幼机构必须按照国家和本市关于学校卫生管理和甲型H1N1流感防控的规定,有效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开展晨午检,晨检要有体温测量记录。对缺课缺勤病因要追查询问,及时跟踪了解学生的健康状况。加强日常健康巡视和检查。严格对出入校园外来人员的登记管理。开展集体活动应当符合防控工作要求。教育部门要加强对学生暑假期间外出旅游、参加集体活动、居家隔离、返校前自行健康观察等防控知识进行宣传教育,学生防控知识知晓率达到100%。

四、建立健全工作机制,保障工作落实

(一)层层签订责任书。

区政府与各委、办、局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部门与行业内各单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与各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及辖区有关单位层层签订责任书。严防甲型H1N1流感在本系统、本单位内部暴发或流行。各责任部门和单位按照区政府关于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统一部署和应急预案相关规定,主动接受辖区医疗机构和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按照行业、系统管理部门的要求以及卫生行政部门的标准规范,加强本行业、本系统、本单位内部联防联控。

(二)建立督导检查工作机制。

区政府及各有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通州区防控甲型H1N1流感检查督查方案》,成立防控督查组,组织对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督导检查工作;区教委组织开展对全区各级各类学校、托幼机构防控工作督导检查;区建委组织开展对全区建筑企业、物业管理企业及建筑工地防控工作督导检查;区旅游局组织开展对全区旅游接待单位防控工作督导检查;区卫生局负责组织开展对全区医疗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防控工作督导检查;区商务局负责组织开展商场、大型超市等人员密集场所防控工作督导检查;其他部门按照本部门职责开展相应的督导检查工作。各部门每次督导检查后形成督查总结报区应急办。督查中发现问题要及时通报,督促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且造成本单位甲型H1N1流感暴发或流行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三)健全信息报送机制。

各单位如发现甲型H1N1流感症状疑似病人,要及时向所在地医疗机构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地段医疗机构向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并协助做好疑似病人的流行病学调查及就地隔离治疗工作。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汇总相关信息报送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区卫生局),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协调各专项小组开展相应防控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卫生局)负责整理汇总相关信息报送区政府应急办,由区政府应急办上报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

(四)抓好宣传工作,普及防控知识。

公共场所以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要做好面向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工作。宾馆饭店前台明显位置要放置健康宣传告示、折页等印刷品,并利用广播、闭路电视等各种宣传工具,做好公共卫生知识的宣传教育。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门诊大厅、住院部要摆放宣传材料,医务人员应当做好面向患者的健康宣传。

(五)抓好防控物资储备,做好随时启用集中救治医院和集中医学观察场所的准备。

按照区政府防控工作部署,结合本单位防控工作的实际需要,储备必要的防护用品、消毒用品等,保障防控工作经费落实到位。学校、医院、宾馆饭店、文化娱乐场所要按照区政府有关部门要求,配备体温计、测温仪等设施设备并保证其正常使用。

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做好适时启用通州区医疗应急救治中心的准备,各相关部门要保证水、电、气、暖等必要设施设备以及医务人员、诊疗器械、急救药品等随时到位。同时做好后备救治医院的准备工作。

通州区密接人员集中医学观察场所在现有通州区民兵训练基地的基础上,预备1-2家宾馆作为后备场所。相关部门要做好人员、设备及防控物资等各项应急准备工作,接到启用命令后,要保证人员、设备及防控物资及时到位。

五、严格防控管理,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全区各有关单位必须严格履行防控责任,建立健全单位内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责任追究制度。对未依法依规落实好各项防控措施而造成本单位甲型H1N1流感暴发或流行的,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责任突出重点加强甲型H1N1流感预防控制工作的通知》(京政发〔2009〕18号)的规定追究责任。

附件:落实“四方责任”防控工作标准

二○○九年六月三十日

附件:

落实“四方责任”防控工作标准

一、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防控工作标准

(一)建立健全防控甲型H1N1流感工作属地领导组织机构,明确行政一把手为第一责任人,落实主管领导的职责,并对区域内卫生专干登记造册,统一管理。

(二)制定本辖区防控甲型H1N1流感工作预案或方案,内容要全面合理,定期召开辖区防控甲型H1N1流感工作联席会,总结和发现防控工作中的经验及问题,并及时解决。

(三)掌握辖区内各单位底数,登记造册,保证防控工作全覆盖,不留死角。

(四)做好辖区内甲型H1N1流感防控的宣传工作,包括家庭、学校、医院、工厂、外籍人员等多层面的宣传和宣传品的发放工作,宣传品发放入户率达到100%。辖区居民防控知识知晓率达到100%。

(五)建立本辖区内的监督管理机制,对辖区重点单位、重点地区、高危人群和重大活动要有管理措施和方案,如学校、托幼机构、商场、超市、农贸市场、屠宰场、外来人口聚居区等重点单位和人口密集场所,监督覆盖率达到100%。

(六)掌握归国及入境人员基本信息并及时向归国及入境人员进行健康提示,落实对其居家观察7天的劝导工作。

(七)协助卫生部门落实甲型H1N1流感接触者居家医学观察工作,并为辖区内居家医学观察人员提供必要的生活保障和帮助。

(八)根据辖区情况,建立专门应急队伍,保证24小时应急值守机制,储备必要的防护、消毒物资。

(九)与辖区卫生、动监、公安等部门建立联防联控、信息通报与沟通机制。

(十)组织开展辖区内的爱国卫生运动、环境卫生整治和黑诊所、黑药店的查处和打击活动。

(十一)认真做好区突发公共卫生应急指挥部部署的其他工作。

二、各部门防控工作标准

(一)掌握本部门、本行业系统内各单位底数,登记造册,保证防控工作100%覆盖,不留死角。

(二)按照本部门的职责,积极开展本部门各级各类单位落实防控工作的督导检查工作,每次督导检查必须记录在案,督导检查覆盖率达到100%。

(三)建立部门责任追究制度,各部门要与本部门各级各类单位签订责任书,对工作不落实且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要依法追究其责任。

(四)认真做好区突发公共卫生应急指挥部部署的其他工作。

三、各单位防控工作标准

(一)制定防控工作方案,明确主要领导负总责,指定专人具体负责防控工作,600人以上单位按职工人数600:1比例配备专职公共卫生管理人员,不足600人的可以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公共卫生管理人员。

(二)定期开展防控工作动员和健康教育活动,并记录在案。定期安排单位主要负责人、防控工作具体负责人参加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组织的培训。

(三)宾馆、饭店、旅店、文化娱乐场所和商业经营单位等公共场所或者其他密集场所,应当配备公共卫生管理专员,做好本单位的甲型H1N1流感防控以及食品安全、饮用水安全、空气质量安全等公共卫生管理工作。

(四)组织和承办大型活动的单位,要按照大型活动有关管理规定,指定专人负责防控工作,并落实好相关措施。

(五)按照有关要求落实消毒、通风等日常防控措施,上班期间坚持每日开窗通风2次以上,每次开窗时间要保持15-30分钟,保证空气流通。

(六)经常开展重点部位卫生大检查和预防性消毒工作,加强环境卫生建设,及时清扫容易滋生蚊虫等病媒生物的场所。

(七)强化食品安全管理,食品从业人员必须持健康证上岗。

(八)对本单位员工健康状况进行监测登记,要求并督促本单位从国内、国外有甲型H1N1流感病例地区的归来人员自行居家隔离观察7日,从其他国家归来人员自行健康观察7日。同时要求员工自觉做好自身和有上述外出经历的家庭成员的健康观察。如发现流感样症状人员,要及时向所在地医疗机构或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九)认真做好区突发公共卫生应急指挥部部署的其他工作。

四、个人责任标准

(一)自有甲型H1N1流感确诊病例的国家或地区回京的人员,要按照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自行居家观察7日,并遵守相关规定,配合居住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服务管理,配合医务人员对自己健康状况进行随访或电话询问等工作。

(二)短期入境的旅游者要遵守国境卫生检疫法和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配合旅行社等中方接待单位做好出行及健康状况的登记工作,接受并遵守卫生规范的告知。

(三)甲型H1N1流感的确诊病人和疑似病人,要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服从、配合卫生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做好隔离治疗、排查工作。拒绝隔离治疗措施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四)接受集中医学观察、居家医学观察的密切接触者,要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的流行病学调查、登记和确认工作;配合医务人员进行健康监测;遵守卫生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出的卫生规范。

主题词:卫生防疫意见

抄送:区委各部、委、办,区人大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

区法院,区检察院,区各人民团体,驻通各中、市属

单位。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09年6月30日印发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标签:政策文件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