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通州区落实《北京市非建筑业农民工工资
保证金专用账户办法(试行)》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各区属机构:
现将《通州区落实<北京市非建筑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办法(试行)>的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七月二十五日
通州区落实《北京市非建筑业农民工工资
保证金专用账户办法(试行)》的实施细则
第一条根据《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市政府令第142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京政发[2007]33号)及《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试行北京市非建筑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办法的通知》(京政办函[2008]29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2005年以后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含加班工资)行为的通州区辖区内的非建筑业用人单位。
第三条建立企业无拖欠工资长效机制,由区劳动保障局、区总工会、区企联共同负责辖区内非建筑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用账户)的建立和监管工作。办公地点设在区劳动保障局。
第四条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协助做好本辖区非建筑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账户建立和监管的日常工作,并将本辖区保证金账户的建立及变动情况于每月5日前报送区劳动保障局。
第五条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要协助有关部门对2005年以后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含加班工资)行为的本辖区非建筑业用人单位,于2008年7月底前(在农行或邮政储蓄行或其他银行)开立专用账户,新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含加班工资)行为的非建筑业用人单位要在发生拖欠行为后的1个月内建立专用账户。
第六条用人单位持区劳动保障局出具的《关于_ 开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的函》(以下简称开立函)(到农行或邮政储蓄行或其他银行)开立专用账户,与该银行签订监管协议书,保证专用账户内资金专项用于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并将监管协议书副本及开立函回执交回区劳动保障局。
第七条专用账户金额不得低于用人单位开户时现有农民工总人数两个月的北京市现行最低工资标准总额。
第八条专用账户由区劳动保障局、区总工会、区企联共同监管,资金属于建立专用账户的用人单位所有,专项用于该单位形成拖欠工资行为时向农民工发放工资。专用账户不得出售支票。
第九条用人单位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时,由劳动监察机构和行业主管部门及时赶赴现场,予以处置;不能立即补发工资的,由区劳动保障局、区总工会、区企联三方视情况责令用人单位启用专用账户。
第十条形成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用人单位应持区劳动保障局、区总工会、区企联三方共同出具的《关于启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资金的函》的法律文书,到开户银行办理启用手续,并在区劳动保障局、区总工会、区企联三方共同监督下专项用于发放农民工工资。
第十一条专用账户资金启用后,用人单位应在30日内,补足该账户中支出的资金,并将银行回单复印件报送区劳动保障局备案。
第十二条开户银行在未见到区劳动保障局、区总工会、区企联三方出具启用专用账户资金的法律文书时,任何人或单位都不得擅自动用该专用账户的资金。
第十三条自建立专用账户1年内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用人单位,可向区劳动保障局提出申请,并持该局出具的《关于撤销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的函》的法律文书,到开户银行办理转账、销户手续。
附件1.关于开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的函
2.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监管协议书
3.关于启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资金的函
4.关于撤销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的函
附件1:
关于开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的函
(参考文本)
银行: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试行北京市非建筑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办法的通知》(京政办函〔2008〕29号)的有关规定,请贵行为开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并于该单位在其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中存入特定款项后,函复我处。
特此致函。
区劳动保障局
(签章)
年月日
………………………………………………………………………
回执
区劳动保障局:
贵局关于开立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的函收悉,该单位于年月日在我行开立工资保证专用账户,账号。截至年月日,该单位专用账户存款额为。
特此回执。
银行(签章)
年月日
附件2: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监管协议书
(参考文本)
甲方(用人单位):
地址:
乙方(开户银行):
地址:
为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维护企业生产经营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试行北京市非建筑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办法的通知》(京政办函〔2008〕29号)的有关规定,甲方和乙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自愿就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相关事宜签订本协议,并共同遵守。
一、根据有关规定,甲方在乙方开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账户账号为:。甲方在年月日前将万元存入其在乙方开设的农民工保证金专用账户中。
二、甲方开设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和按约定存款后,乙方为甲方出具开户证明及存款凭证,并详细记录甲方保证金专用账户的入账款项、金额和支出情况。
三、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内资金专项用于因甲方拖欠农民工工资时的工资支付。不得用于垫支工程款、材料费等其他用途。此账户不出售支票,只能办理柜台业务。
四、区劳动保障局、区总工会、区企联三方共同责令甲方启动保证金专用账户资金用以支付所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五、甲方启动保证金专用账户的资金时,应持区劳动保障局、区总工会、区企联三方共同出具的证明和存款人签章的付款凭证。甲方未出具证明的,乙方将不予办理启动资金相关手续。
启动的资金,应在区劳动保障局、区总工会、区企联三方共同监督下,由甲方将工资发放到农民工个人手中。
六、专用账户资金启动以后,甲方须在30日内全额补足所动用的资金。逾期不补的,乙方应及时向区劳动保障局报告。
七、区劳动保障局、区总工会、区企联三方均有权要求甲方到乙方查询专用账户内资金往来情况。
八、用人单位自建立专用账户一年内无工资拖欠行为的,甲方可持区劳动保障局出具的证明到乙方办理专用账户资金销户手续。
九、甲、乙双方约定本协议增加以下内容:
十、本协议生效以后,双方应认真履行,如有违约,将承担因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如有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十一、本协议附件:
十二、本协议一式三份,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生效,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并由甲方报区劳动保障局一份备案。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签订日期:年 月 日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3:
关于启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资金的函
银行: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试行北京市非建筑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办法的通知》(京政办函〔2008〕29号)的有关规定,需启用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内的资金支付农民工工资。请贵行从的账户(账号)转账至(账号 ),金额。
特此致函。
区劳动保障局区总工会区企联
(签章)
年月日
附件4:
关于撤销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的函
银行: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试行北京市非建筑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办法的通知》(京政办函〔2008〕29号)的有关规定,现对(账号)的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予以撤销,账户内的剩余资金由其自主支配,请贵行办理相关手续。
特此致函。
区劳动保障局(签章)
年 月日
主题词:劳动工资细则通知
抄送:区委各部、委、办,区人大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
区法院,区检察院,区各人民团体,驻通各中、市属
单位。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7月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