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
关于解决通州新城开发建设中旧村改造遗留
问题项目实施方案审查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各区属机构: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解决通州新城开发建设中旧村改造遗留问题项目实施方案审查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四月十日
关于解决通州新城开发建设中旧村改造
遗留问题项目实施方案审查的意见
为进一步提高我区旧村改造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和民主化水平,加快推进新城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现针对旧村改造遗留问题项目的实施方案审查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审查项目范围的界定
规划新城范围内《关于解决通州新城开发建设中旧村改造遗留问题的意见》(通政办发〔2007〕53号,以下简称53号文件),第二部分第(一)、(二)条所界定遗留问题的项目,符合以下条件的,需要编制实施方案并按照本意见之规定进行审查:
(一)未取得审批、核准或备案的项目。
(二)已经获得审批或核准,但自取得审批、核准或备案之日起两年内未办理新开工计划的项目。
二、审查机构及主要职责
区政府对本区历史遗留的旧村改造项目实施方案的审查工作进行统筹管理和监督,并对实施方案进行审查。区发展改革委、区建委、通州国土分局、市规划委通州分局、区环保局等部门组成初审工作小组,具体负责初步确认遗留问题项目及实施方案的初审工作,初审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发展改革委。小组成员具体职责分别为:
(一)区发展改革委负责统筹协调对实施方案的初审工作,负责安排初审工作会议,负责将初审结果报区政府。同时,应根据本委职责,对项目的必要性、建设主体、投资方式及节能情况等进行初审。
(二)区建委负责对项目的拆迁安置计划等内容进行初审。
(三)通州国土分局负责对项目的土地利用情况等内容进行初审。
(四)市规划委通州分局负责对项目的规划选址和规模等内容进行初审。
(五)区环保局负责对项目的环境保护条件等内容进行审。
(六)各有关乡镇负责按要求认真核实相关情况如实编写实施方案,并负责严格按照批复的实施方案实施。
三、审查实施方案的主要程序
(一)乡镇域整体实施方案及具体项目实施方案的编制。
相关乡镇政府应尽快按照本意见及53号文件的有关要求,编制本镇镇域规划新城范围内,所有符合条件项目的整体实施方案以及具体项目的实施方案,编制完成后报区初审工作小组。
(二)实施方案的初审。
区初审工作小组对全区规划新城范围内,各有关乡镇的乡镇域整体实施方案或具体项目实施方案进行初审,并将初审调整后的方案报区政府。
(三)区政府对实施方案的审核。
区政府安排区长办公会或专题会对乡镇的实施方案或具体项目的实施方案进行审查。
(四)实施方案的执行。
实施方案经由区政府同意后,区初审工作小组应及时通知有关乡镇政府,乡镇政府严格按照批准的实施方案执行。
四、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
(一)乡镇域整体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
1.旧村改造项目的必要性;
2.乡镇统筹安排旧村改造项目的总体思路;
3.本乡镇行政村已展开旧村改造的整体情况;
4.符合53号文件第二部分第(一)(二)条所界定遗留问题项目的具体情况,包括:项目名称,安排行政村的计划,已经取得前期手续的文号及相关复印件,目前项目的进展情况等。
(二)具体项目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
1.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2.项目建设的总体思路,包括项目安置人员情况及解决方案等;
3.项目建设的总体工期安排,包括:资金的安排,项目建设进度的安排,项目完成的具体时间等;
4.明确拆迁安置的有关条件,包括:要明确拆迁安置与项目建设之间的关系等;
5.已经取得的相关批复文件的文号及其复印件,包括:规划意见书、土地预审批复、环境影响审批文件、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等;
6.方案审查的请示、村民代表意见、人口证明等;
7.建设项目用地内的现状情况说明。
五、实施方案编制及审查的有关要求
(一)乡镇政府要统筹安排本镇域内旧村改造项目。在今后旧村改造的审批过程中,原则以经区政府审查的乡镇域整体实施方案为准。确需调整的,需要由乡镇政府重新编制乡镇域整体实施方案,并按照本意见重新审查后再行实施。
(二)具体行政村原则以具体项目实施方案进行审批。已经完成旧村改造的行政村,原则不再安排旧村改造项目。确需调整的需要由乡镇政府请示区政府同意后,按照相关程序重新进行审查、审批。
(三)区初审小组成员单位要严格把关。严格按照53号文件要求确定项目。对于符合条件项目,经区政府批准后要做好服务,精简程序、提高效率,加快推进我区旧村改造进程。
(四)我区规划新城范围内除目前存在的旧村改造遗留问题和因市、区政府重点工程、重大功能性项目等需要占用旧村址、拆除村民房屋而进行的村民自住楼建设外,要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统一纳入土地储备,实施一级开发。
(五)规划新城范围外的项目按照原有政策办理。
(六)国家、北京市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主题词:城乡建设 项目 审查 意见 通知
抄送:区委各部、委、办,区人大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法院,区检察院,区各人民团体,驻通各中、市属单位。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4月1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