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泰宏润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苟志平等2人与你公司劳动报酬争议一案,本委已审理终结。现公告向你公司送达京门劳人仲字[2026]第328、329号裁决书,京门劳人仲字[2026]第328号裁决书现缺席裁决如下:北京泰宏润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苟志平二〇二二年二月至二〇二二年五月一日期间工资六千六百元。
本裁决对北京泰宏润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终局裁决。北京泰宏润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自本裁决书收到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苟志平如不服本裁决,可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本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京门劳人仲字[2026]第329号裁决书现缺席裁决如下:北京泰宏润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苟军华二〇二二年二月至二〇二二年五月一日期间工资七千一百元。
本裁决对北京泰宏润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终局裁决。北京泰宏润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自本裁决书收到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苟军华如不服本裁决,可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本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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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北京市门头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6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