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达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王雄与你公司劳动报酬争议一案,本委已审理终结。现公告向你公司送达京门劳人仲字[2025]第16号裁决书,缺席裁决如下:一、北京中达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王雄二〇二二年九月一日至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期间工资三万三千三百七十九元三角一分;二、驳回王雄的其他仲裁请求。如不服本裁决,可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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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北京市门头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