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博锐斯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孙佳琪与你公司经济补偿和赔偿等争议一案(京门劳人仲字[2025]第30号),本委已审理终结。现公告向你公司送达京门劳人仲字[2025]第30号裁决书,裁决如下:一、确认孙佳琪与北京博锐斯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自二○一九年七月二十六日至二○二四年十月十五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北京博锐斯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孙佳琪二○二四年九月一日至二○二四年十月十五日期间工资差额五千六百二十六元七角三分;三、驳回孙佳琪的其他仲裁请求。如不服本裁决,可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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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北京市门头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