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东方昊炅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王桂有与你公司劳动报酬争议一案,本委已审理终结。现公告向你公司送达京门劳人仲字[2025]第110号裁决书,缺席裁决如下:一、北京东方昊炅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王桂有二〇二一年五月一日至二〇二四年一月九日期间工资十二万零三百八十元二角四分;二、驳回王桂有的其他仲裁请求。如不服本裁决,可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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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北京市门头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