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制定文件意图
为加强我区夜景照明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水平,促进能源节约,规范城市夜景照明,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二、文件主要内容
第一条规划编制
第二条专项规划编制要求
第三条区级管理区域划分
第四条设置城市夜景照明设施的建(构)筑物范围
(一)门城主要大街两侧的建(构)筑物;
(二)石龙经济开发区、集中商业区等城市重要功能区的建(构)筑物;
(三)城市道路主要桥梁、河道、交通枢纽、广场、公园、街心花园;
(四)城市标志性建(构)筑物;
(五)其他经批准的专项规划中确定需要设置城市夜景照明设施的建(构)筑物。
第五条城市夜景照明设施的建设单位
(一)公共设施和公共场所的城市夜景照明设施由区政府投资建设,广场、绿地由其权属部门负责投资建设。
(二)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夜景照明设施由建设单位负责投资建设,已交付使用的建(构)筑物的夜景照明设施由所有权人负责投资建设。
(三)长安街延长线、城市道路沿线上按照规划需要建设夜景照明设施的居民住宅楼可由区政府投资建设。
第六条设计方案控制性指标及安全性审查
第七条设计方案行政许可与效果审查
第八条加建规定
第九条竣工验收及备案
第十条维护管理规定
(一)使用政府财政资金投资建设的夜景照明设施,属于在公共建(构)筑物和居民住宅楼上建设的,由政府进行维护和管理,维护、改造、电费等费用按建设渠道由区财政资金承担。
(二)社会资金投资计划进行建设的夜景照明设施,由设置人进行维护和管理,费用自行承担。
第十一条行政执法
第十二条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区城市管理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