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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制发单位:北京市顺义区应急管理局
- 文号:顺应急发〔2025〕6号
-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应急管理
- 成文日期:2025-12-08 00:00:00
- 发布日期:2025-12-08 00:00:00
- 文件有效性:现行有效
北京市顺义区应急管理局顺义区森林火灾应急预案(2025年)
顺应急发〔2025〕6号
目录
1 总则
1.1 指导思想
1.2 工作原则
1.3 主要任务
1.4 编制依据
1.5 适用范围
1.6 预案体系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指挥体系
2.2 属地镇街森林防火指挥机构
2.3 专家咨询组的组成及职责
3 应急力量
3.1 力量编成
3.2 力量调度
3.3 扑救指挥
4 预警
4.1 预警分级
4.2 预警发布管理
4.3 预警信息发布程序
4.4 预警应对措施
5 应急响应
5.1 先期处置
5.2 四级响应
5.3 三级响应
5.4 二级响应
5.5 一级响应
5.6 扩大应急响应
5.7 启动条件调整
5.8 应急结束
6 信息报告
6.1 报告原则
6.2 报告程序
6.3 信息发布
7 后期处置
7.1 社会救助
7.2 火灾调查评估
7.3 火案查处
7.4 约谈整改
7.5 责任追究
7.6 工作总结
7.7 表彰奖励
8 保障措施
8.1 资金保障
8.2 物资保障
8.3 技术保障
8.4 应急队伍保障
8.5 医疗卫生保障
8.6 治安保障
8.7 交通运输保障
8.8 法制保障
9 预案管理
9.1 预案制定
9.2 预案审核
9.3 预案修订
9.4 预案演练
10 附则
10.1 术语说明
10.2 森林火灾分级
10.3 其他说明
1 总则
1.1 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防灾减灾救灾和关于加强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工作方针,构建“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平战结合”的森林火灾应急处置体制机制,强化底线思维,坚持科学施救,依法有力有序有效处置森林火灾,防范化解重特大森林火灾风险,实现“打早、打小、打了”的扑火目标,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全力守护首都生态安全和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助力和谐宜居之都建设。
1.2 工作原则
森林火灾应对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坚持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以人为本、科学扑救,快速反应、安全高效的原则。
1.3 主要任务
(一)组织灭火行动。科学运用各种手段扑打明火、开挖(设置)防火隔离带、清理火线、看守火场,严防次生灾害发生。
(二)解救疏散人员。组织解救、转移、疏散受威胁群众并及时妥善安置和开展必要的医疗救治。
(三)保护重要目标。保护民生设施、文物古迹、军事设施、重大危险源等重要目标,确保全区及首都生态安全。
(四)转移重要物资。组织抢救、运送、转移重要物资。
(五)维护社会稳定。加强火灾发生地区及周边社会治安和公共安全工作,严密防范违法犯罪行为,加强重点目标守卫和治安巡逻,维护火灾发生地区及周边社会秩序稳定。
1.4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北京市森林防火办法》《国家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扑救森林草原火灾现场指挥机制》《北京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北京市灾害事故应急指挥调度与处置总体方案》《北京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关于全面加强首都新形势下森林防灭火工作的实施方案》《北京市森林火灾扑救现场指挥实施办法》《顺义区突发事件总体预案》《顺义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顺义区灾害事故应急指挥调度与处置总体方案》《顺义区森林防火区划分方案》《关于做好森林火灾调查评估和责任追究工作的若干措施》《北京市森林火险预警与应对工作实施细则 (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结合新形势下本区森林消防工作实际,制定本预案。
1.5 适用范围
本预案用于指导预防和处置发生在本区行政区域内,或发生在周边地区威胁本区森林资源安全,应由顺义区处置或参与处置的森林火灾。
1.6 预案体系
本区森林火灾应急处置预案体系分为两级:第一级为区级预案(本预案);第二级为镇街级预案,延伸到社区(村)、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等。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指挥体系
2.1.1 区森林防火指挥部
北京市顺义区森林防火指挥部(简称区森防指)在北京市顺义区委、区政府、顺义区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简称区应急委)的领导下,负责组织、指挥、协调、指导本区森林防灭火工作。
区森防指由总指挥、副总指挥、成员组成。总指挥由区政府协助分管负责应急管理工作的副区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区应急管理局、区园林绿化局、区人民武装部主要负责同志和区公安分局相关负责同志担任。成员包括区属相关部门领导、19个镇、6个街道森林防灭火主要负责同志或主管负责同志、重点有林单位及相关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主要成员单位职责见附件3)
区森防指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顺义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
(二)研究制定本区应对森林火灾的政策措施和指导意见。
(三)具体指挥或协调本区开展一般、较大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配合市森林防火应急指挥部开展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
(四)分析总结本区森林火灾应对工作,制定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五)组织指导区镇两级森林消防队伍、应急物资保障的建设和管理等工作。
(六)建立并落实与昌平、怀柔、密云、平谷4个接壤区的森林火灾联防联控应急机制。
(七)承办区应急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2.1.2 指挥单位任务分工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协助区委、区政府组织一般、较大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按照分级响应原则,统筹救援力量建设;组织编制区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牵头负责与相邻区的森林火灾联防联控工作;协助属地做好紧急转移群众的安置工作;协调指导林区受灾群众的生活救助工作;统筹协调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工作,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
区园林绿化局落实森林防火工作的行业管理职责,指导镇街森林消防规划编制和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适时开展本区防火区划分更新工作;负责森林火灾防控工作,重点加强源头防范,持续开展森林火灾隐患大排查、森林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做好森林火情统计、分析、信息汇报等工作;部署检查指导镇街防火工作及责任制落实;指导镇街提升早期森林火灾应急处置能力,加强镇街扑火队伍建设、管理;指导各镇街、各国有林场和重点有林单位开展森林防火基础知识普及、森林火灾预防等宣传教育工作;开展宣传警示教育;完善监测预警系统,并与其他部门联通对接;做好森林防火期值班值守和应急处置准备工作;组织镇街开展清理可燃物、开设防火隔离带工作;负责组织森林火情的早期处理,积极参与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发现火情立即组织指挥协调属地政府及附近地区的扑火队伍进行扑救,视火情控制需要报区应急指挥中心;组织公安等部门开展火因调查,依据相关法律对造成火情的主体进行处罚。
区公安分局负责依法开展火案侦破工作,查处森林领域违法犯罪行为;协助园林绿化等相关部门开展防火宣传、火灾隐患排查、重点区域巡护、违规用火处罚等工作;组织对森林火灾可能造成的重大社会治安和稳定问题进行预判,并协同有关部门做好防范处置工作;做好火场警戒、交通疏导、治安维护等工作。
区武装部指导各级民兵参与巡查巡护、火灾扑救等相关辅助工作。
2.1.3 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简称区森防办)为区森防指日常工作机构,设在区应急管理局,具体承担本区森林火灾应对工作的规划、组织、协调、指导、督导职责;区森防办主任由区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区应急管理局、区园林绿化局相关分管负责同志担任。主要职责:
(一)组织落实区森防指决定,协调和调动成员单位参与森林火灾应对相关工作;
(二)承担区森防指应急值守工作;
(三)收集分析森林防火情况,及时上报重要信息;
(四)组织或协助开展森林火灾调查,做好森林火灾统计工作;
(五)做好森林火灾信息汇总工作;
(六)在防火期内,及时接收市森防办发布的森林火险预警与解除信息;
(七)组织制定、修订区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指导有林镇街和重点有林单位制定、修订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八)组织开展专业森林消防队伍业务培训,组织举办本区森林火灾扑救应急演练,配合区应急办开展综合演练;
(九)指导本区对森林火灾的宣传教育与培训;
(十)负责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应急指挥技术系统的建设与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区森防指专家顾问组的联系和现场指挥部的组建等工作;
(十二)承担区森防指的日常工作。
2.2 属地镇街森林防火指挥机构
街道办事处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承担森林防灭火工作。
乡镇设立的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防灭火工作。
2.3 专家咨询组的组成及职责
根据工作需要,区森防办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本级专家库,对森林火灾预防、科学灭火组织指挥、力量调动使用、灭火措施、火灾调查评估规划等提出咨询意见。
3 应急力量
3.1 力量编成
全区森林消防救援力量分为二级:一级为区级力量,区森林消防救援队伍是主体力量,负责本地区范围内主力灭火;区园林绿化局预警巡查队负责先期处置工作;区消防救援局负责水源保障、湿化作业、被困人员搜救等关键任务。区人民武装部统筹编组民兵作为区级补充力量,承担重点区域防火巡查、火情初期控制、物资转运、交通疏导及受灾群众临时安置等辅助任务。二级为镇级力量,包括镇级扑火队及镇级消防救援力量,负责各自地区范围内的早期处理、重要目标守卫、供水输水、辅助救援、被困人员搜救等任务。扑救森林火灾以受过专业训练的扑火力量为主,解放军和武警部队支援力量为辅,社会救援力量为补充,民兵应急力量作为重要辅助力量协同参与。必要时可动员当地林区职工、机关干部及当地群众等力量协助做好扑救工作。
3.2 力量调度
扑火力量调度坚持就近增援为主,远距离增援为辅,从低风险区调集为主,高风险区调集为辅,专业森林消防力量为主,城镇消防救援力量协同配合的原则。
区应急管理局统筹协调区、镇两级森林消防综合救援队伍的跨地区调度;区消防救援局调动城镇消防救援力量参与扑救;区人民武装部负责根据火情需求及区应急管理局调度指令,统筹调度区级民兵应急分队;调入地区的属地政府负责对接及相关保障。
需调度市级森林消防综合救援队伍、市航空应急救援力量、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与扑火时,由区人民政府或区应急管理局向市应急管理局提出申请。
3.3 扑救指挥
发生在本区行政区域内,初判为一般、较大的森林火灾,区森防指负责火灾指挥扑救工作。
根据需要,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在森林火灾现场成立火场前线指挥部(以下简称前指)(组成见附件4),前指由总指挥、专业指挥、协调指挥、属地指挥和各工作组组长组成,实行总指挥负责制。总指挥负责对重要事项进行决策,协调调度各类专业队伍等资源支撑专业处置工作。专业指挥一般由顺义区森林消防队伍负责人或应急管理局、园林绿化局熟悉森林火灾应急处置的主要领导担任,全权负责现场火灾处置、事态控制等专业处置工作。协调指挥协助总指挥做好现场协调调度、分析研判等工作。属地指挥统筹辖区内相关资源参与处置并做好综合保障。参加前方扑火的单位和个人要服从火场前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驻区解放军和武警部队执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应接受区森防指统一领导,部队行动按照军队指挥关系和指挥权限组织实施。
4 预警
4.1 预警分级
森林火险预警信号是依据森林火险等级以及未来发展趋势所发布的预警等级,共划分为四个等级,依次为蓝色、黄色、橙色、红色。其中橙色、红色为森林高火险预警信号。
4.2 预警发布管理
(一)森林火险预警发布期一般为当年11月1日至次年5月31日,特殊情况下,可提前或延长预警发布期。
(二)区级森林火险预警信息研判实行区森防办、区气象局、区园林绿化局联合会商机制,三方成立会商工作组,各单位履行下列职责:
区森防办负责接收市森防办森林火险预报预警提示,会同区园林绿化、气象等部门关注预警区域天气、森林火险等级变化,视情组织会商研判,提高局地或全域森林火险预警等级。视情组织调度部署,向属地镇街、联防联控单位以及有关单位通报火险预警等级和工作提示。
区气象局负责具体森林火险趋势分析与气象研判,持续关注预警区域极端天气情况,及时向区森防办、园林绿化局、民政局、城管委、农业农村局等单位推送天气监测报告,提出前期森林防火关键区域气象条件分析,与未来森林防火关键区域气象条件预测预报及预警级别判定的专业意见。
区园林绿化局负责收集整理全区森林防火工作准备情况、林内植被情况以及林内可燃物分布情况等基础数据,接收市园林绿化局卫星林火监测热点信息并做好核查反馈,结合气象部门提出的火险气象等级意见,提出有关森林火险预警级别判定的初步建议。
区应急局接收市应急局卫星林火监测热点信息,组织属地、相关部门做好核查反馈。做好森林火险预警工作的统筹、协调及汇总等事宜,履行报批工作,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联合会商,履行橙色、红色预警信息的备案和发布工作;构建森林火险形势数据收集、分析、研判以及预警信息发布工作机制。
(三)森林火险预警信息内容包括发布单位、发布时间和预计持续时间、可能发生突发事件的类别、可能影响范围、预警级别、警示事项,以及事态发展、工作措施及公众响应建议等内容。
(四)森林火险预警信息到期自动解除。
4.3 预警信息发布程序
(一)蓝色预警和黄色预警。全区范围的蓝色预警信息由区森防办副主任批准,全区范围的黄色预警由区森防办主任批准,并由区森防办发布。
进入森林防火期,市森防办一般发布全市范围的蓝色预警提示;进入森林高火险期,市森防办一般发布全市范围的黄色预警提示。相关预警信息通过“智慧应急”森林防灭火指挥调度系统向市森防指相关成员单位、有关区森防办发布。市气象局负责向社会公众发布。区森防办做好转发工作。
(二)橙色预警由区森防办将会商结果报区应急办,报请区政府协助负责应急管理方面工作的副区长批准后,由区预警信息发布中心负责发布。
(三)红色预警由区森防办将会商结果报区应急办,报请区长批准后,由区预警信息发布中心负责发布。
(四)发布红色预警、橙色预警信息需报市应急办、市森防办备案;发布黄色、蓝色预警信息需报市森防办备案。
(五)预警信息发布后,区各相关部门、镇街、各有关单位应当组织落实预警信息接收和传播工作,充分利用各种传播手段,快速、及时、准确地将预警信息传播给公众。
(六)预警信息发布后,因气象条件变化,区气象局提出调整森林火险预警等级建议的,经会商由区森防办履行相应的报批程序发布。
4.4 预警应对措施
4.4.1 蓝色预警应对措施
相关预警区域森林防灭火责任单位应时刻关注天气、森林火险预警变化情况,及时做好卫星林火监测热点的接收、核查和反馈工作,严格野外用火管理。全区村级林长开展巡林,护林员、巡查队员等一线防火人员正常开展巡护巡查。区、镇两级森林消防队伍清点补充机具、装备、物资并处于良好状态,通讯设备保持24小时畅通,其中区级森防队伍集中备勤,人员在位率不少于65%,镇级队伍加强备勤。
4.4.2 黄色预警应对措施
在蓝色预警应对基础上,全区镇级林长加强巡林,护林员、巡查队员等一线防火人员加强巡查巡护。严格控制野外用火审批,落实安全防控措施。区级森防队伍集中备勤,人员在位率不少于75%,镇级队伍加强备勤。
4.4.3 橙色预警应对措施
在黄色预警应对基础上,区级林长加强巡林和指挥调度,各镇街(地区)、区森防指相关成员单位依据职责,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宣传报道橙色预警及其响应措施,同时加强领导带班值守,随时做好森林火灾应对处置工作;区森防办、各镇街(地区)适时组织调度、抽查,派出联合检查组,对橙色预警地区森林防火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林管员、护林员等一线防火人员以及各级防火巡查队伍,应延长工作时间,增设临时卡口,增加巡护频次。严格控制野外用火审批,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区、镇两级森防队伍人员在位率不少于90%。
4.4.4 红色预警应对措施
在橙色预警应对基础上,全区各级林长加强巡林和指挥调度,各镇街(地区)、区森防指相关成员单位依据职责,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宣传报道红色预警信号及其响应措施,同时要各司其职,带班领导加强值守调度,动态掌握本系统、本领域工作情况,做好人员、车辆、装备保障,随时做好出发准备。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加强火源管理,对重要地区或重点林区严防死守。区、镇级森防队伍保持全员在位。
4.4.5 相关部门、有林乡镇(街道)森林火险预警应对
相关部门、有林乡镇(街道)森林火险预警应对具体措施详见附件9。
5 应急响应
本区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分为先期处置阶段和应急响应阶段,应急响应共分为四级,最低级别处置工作为四级响应,最高级别处置工作为一级响应,启动程序一般由低到高逐级启动。
5.1 先期处置
发现森林火情后,产权单位、管理单位、属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立即启动本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组织本单位或本级各类消防队伍(或护林员等队伍)及相关人员赶赴现场,积极开展扑救,防止危害扩大,必要时组织群众转移疏散,同时应立即向园林绿化部门、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应急指挥中心报告,并做好增援队伍的引导工作。各单位应贯彻“小火重兵”的原则,做好森防力量的调度工作。
镇级层面:在接报森林火灾(火情)后,应立即组织事发林产权单位、管理单位及属地公安、消防和辖区内“四员一队”(护林员、巡查员、瞭望员、生态林管护员、镇级森林消防综合救援队)、村级微站等各级各类森林火灾力量赶赴火场,调度本辖区水源力量、物资装备,科学、安全开展火灾早期处理;按照本级预案要求,明确总指挥、协调指挥和专业指挥人员,做好“三区两通道”规划工作(“三区”即核心区、处置区、外围区,“两通道”即抢险救援通道、生命疏散通道);现场指挥员及时将处置信息报送区园林绿化局、区应急指挥中心。
区级层面:区园林绿化局接报后应第一时间组织专业人员、预警巡查队、无人机等救援力量和装备赶赴现场,对扑救工作进行指导,主要任务包括指导镇街做好火灾(火情)性质核查、火场侦查、态势研判、早期处理、信息报告等工作。
5.2 四级响应
5.2.1 启动条件
森林火灾发展到以下情况之一时,区森防办启动四级响应:
(一)接到各镇(街道)、各有林单位森林火灾信息报告30分钟火势不能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灾;
(二)过火面积超过0.5公顷的森林火灾。
5.2.2 响应措施
(一)区森防办进入应急状态,区森防办主任赴火场现场调度指挥火灾扑救工作,担任前指总指挥。
(二)区森防办值班领导进驻区应急指挥大厅,组织区应急管理、园林绿化、气象等相关部门研判火灾发展态势,加强对相关镇(街道)、有林单位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的指导。
(三)根据区森防办要求,区森防办通知区森防指相关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六必到”单位主要领导赶赴火场参与保障工作,积极配合森林火灾发生地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5.3 三级响应
5.3.1 启动条件
森林火灾发展到以下情况之一时,区森防办请示区森防指启动三级响应。区森防指组织、指挥火灾扑救工作:
(一)接到各镇(街道)、各有林单位森林火灾信息报告1小时火势不能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灾;
(二)过火面积超过1公顷森林火灾;
(三)发生在高火险天气、重要节假日、重大活动等敏感时间的森林火灾;
(四)发生在重点森林防火区或敏感地区的森林火灾;
(五)区森防办依据火场位置重要程度、扑救力量、灭火进展等情况,认为需要跨街道(乡镇)调动森林消防救援力量进行增援扑救的森林火灾;
(六)发生在与其他区交界地区且预判为一般森林火灾的。
5.3.2 响应措施
在四级响应的基础上,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一)区森防指总指挥赶赴火场现场,组建区级前线指挥部、担任前指总指挥调度指挥火灾扑救工作;由值班区领导或区应急局值班领导在区应急指挥中心负责协调调度工作;区森防办通知“六必到”单位主管领导、区级森林消防综合救援队赶赴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二)区前指组建工作组(综合协调组、火灾扑救组、治安交通组、通信保障组、气象保障组、医疗救治组、后勤保障组、新闻宣传组、专家组),根据职责积极开展应对工作。
(三)区森防指根据区前指提出的增援需求,调动就近其他镇级森林消防队伍增援火场,按有关规定报告火灾信息。
5.4 二级响应
5.4.1 启动条件
森林火灾发展到以下情况之一时,区森防指请示区应急委启动二级响应:
(一)接到各镇(街道)、各有林单位森林火灾信息报告6小时火势不能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灾;
(二)过火面积超过20公顷,或者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人以上10人以下的;
(三)气象条件恶劣、森林火险等级较高、扑救特别困难的隔夜火;
(四)辖区同时发生3起以上森林火灾,或火场跨3个以上镇街行政区的;
(五)区领导认为有必要启动二级响应的。
5.4.2 响应措施
在三级响应的基础上,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一)区长或区长指定相关人员赴火场现场调度指挥火灾扑救工作,担任前指总指挥;值班区领导到区应急指挥中心统筹调度。
(二)区森防指在区应急委的领导下,开展调度和处置工作。
(三)区森防指根据区前指提出的增援需求,调动其他镇级森林消防队伍增援火场,按有关规定报告火灾信息。
(四)根据情况需要,以区政府或区应急管理局名义,请求市森防办协调跨区森林消防救援力量、航空救援力量支援扑火。
5.5 一级响应
5.5.1 启动条件
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区森防指请示区委、区政府决定启动一级响应。
(一)森林火灾持续12小时仍未得到有效控制;
(二)过火面积超过40公顷;或者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0人以上的森林火灾;
(三)对林区居民地、重要设施构成极大威胁;
(四)需要区其他专项指挥部协助处置,且处置时间长、处置难度大;
(五)区委、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况。
5.5.2 响应措施
在区委、区政府领导下,区应急委负责指挥协调和组织应对工作。区森防指负责落实具体指挥与处置工作。
5.6 扩大应急响应
森林火灾持续发展超出本区控制能力,由区委、区政府将情况上报市委、市政府,请求调用市级消防救援队参与处置;协调驻区部队参与森林火灾扑救相关辅助工作和物资运送、营救群众、转移财产等工作;市森防指到达现场并组建市前指后,区前指接受市前指统一领导,全区各部门全力配合市森防指开展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建立健全前线指挥部各小组,在前线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做好信息收集、交通疏导、通信保障、气象监测、医疗救助、舆情管控和信息发布等工作。
5.7 启动条件调整
根据森林火灾发生的地区、时间敏感程度,受害森林资源损失程度,经济、社会影响程度,启动区森林火灾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
5.8 应急结束
森林火灾扑灭后,由启动应急响应措施的机构宣布结束应急处置工作。火灾发生地区政府应当合理安排人员,做好火场清理和现场看护工作。
6 信息报告
6.1 报告原则
森林火灾信息报告坚持有火必报、逐级报告、如实上报、归口报告的原则。各镇街、各有林单位应当迅速了解和掌握本辖区森林火灾情况,并向区应急指挥中心报送火灾及处置信息。信息报告要突出重点、条理清晰、内容准确,坚决杜绝迟报、误报、瞒报和漏报。区应急指挥中心承办森林火灾信息报送工作。
6.2 报告程序
报告程序分为初报、续报和终报。主责部门、各镇(街道)、有林单位应作为本级森林防火指挥部火情报告执行机构,要主动、及时、准确做好各方面情况沟通及火情信息报告工作。
6.2.1 初报
各镇街、各有林单位接到火情报警后,如实做好记录,迅速核实,并立即组织早期处理,各单位在核实后5分钟内向区应急指挥中心报告火情初报信息,(电台呼叫:顺义区应急指挥中心,值班电话:69434500)。初报内容详见附件10。
各镇街、各有林单位接到区应急指挥中心或上级单位火情通报、卫星监测热点核查等通知后,要在10分钟内回复情况。
6.2.2 续报
各镇街、各有林单位和前指要根据火灾扑救的处置进展,火灾扑救过程中出现火势突变、人员伤亡、居民区或重要设施安全受到威胁、需要组织疏散等紧急情况时,应随时续报。
首次续报时间不得晚于初报信息后10分钟,随后每10分钟续报一次火灾扑救进展情况。续报内容详见附件10。
6.2.3 终报
各镇街、各有林单位应在火灾处置结束后的 1 小时内形成书面材料上报区森防办。对于较大、比较复杂的火场或是夜间难以勘查现场的,可形成初步材料先行上报,详细情况调查后再行终报。终报内容详见附件10。
6.2.4 向市应急指挥中心报告信息
区应急指挥中心收到火警信息并核实火情后10分钟内,将人员与重要目标受威胁情况、火场基本情况与态势变化、应急响应等级与现场指挥人员、投入力量使用情况、救援需求等信息向市应急指挥中心报送。首次续报时间不得晚于初报信息后30分钟,随后每1小时续报一次火灾扑救进展情况。在火灾处置结束后 2 小时内,区森防办汇总相关信息形成书面材料上报市应急管理局。
6.3 信息发布
扑救森林火灾的信息发布工作,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北京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北京市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北京市顺义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相关规定。一般、较大森林火灾发生后,由区委宣传部牵头,加强舆情监测和舆论引导;对负面、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应当及时予以澄清;向有关单位收集、汇总火灾扑救信息,并征得前线指挥部总指挥同意后正式发布。必要时,由区政府新闻办在24小时内牵头组建突发事件新闻发布中心,指定新闻发言人,负责新闻发布组织、现场采访管理,及时、准确、客观发布森林火灾信息。
7 后期处置
7.1 社会救助
区应急管理局、发展改革委、民政局等部门会同森林火灾发生地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组织群众转移、妥善安置灾民;及时调拨救灾物资和生活必需品,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并组织实施救助工作。
7.2 火灾调查评估
初判为一般森林火灾、较大森林火灾的调查评估由区级负责,初判为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时,区各有关部门配合市应急局开展调查评估工作。
森林火灾的调查评估,由应急管理部门牵头,抽组公安、园林绿化等部门和有关专家成立调查评估组,负责调查评估具体实施工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牵头组织调查评估工作;园林绿化部门负责提供火场周边森林资源、林业经营等背景信息;开展火因调查,并提供专业技术支持;参与灾后评估,对森林资源损失进行鉴定和评估;依职责提供防火巡护、火源管理等相关资料。公安部门对森林火灾案件进行立案侦查,查明起火原因,依法控制火灾肇事嫌疑人;负责现场勘验、证据固定、案件性质认定等侦查工作;协同做好火灾现场的秩序维护。
7.3 火案查处
园林绿化部门负责火因调查,公安机关协助。对森林火灾发生原因及时取证、深入调查,依法查处涉火案件,打击涉火违法犯罪行为,严惩火灾肇事者。
7.4 约谈整改
对由区级负责组织调查评估的较大森林火灾或者造成较大影响、引起广泛关注的一般森林火灾,区政府应当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及时高效完成火灾的调查评估和责任追究工作。对发生较大及以上森林火灾、30日内连续发生两起一般森林火灾或造成较大影响的,区政府、主体单位分管负责人配合市森防办实施约见谈话。必要时,可邀请纪检监察机关等其他有关部门共同实施。
7.5 责任追究
为严明工作纪律,切实压实压紧各级各方面责任,对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中责任不落实、发现隐患不作为、发生火灾隐瞒不报、处置不得力等失职渎职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属地责任、部门监管责任、经营主体责任、火源管理责任和组织扑救责任。有关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程序实施。违反《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造成森林火灾的,由园林绿化等相关执法部门依法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立为刑事案件侦查。
7.6 工作总结
各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及时总结、分析火灾发生的原因、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对于一般及较大森林火灾,区森防办应在森林火灾处置结束3天内,将工作情况总结报告市森防办、区委、区政府;对于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区森防办应配合市森防办在森林火灾处置结束7天内做好工作情况的总结报告。对于火灾损失严重、火案情况复杂的,应在60天内完成总结报告。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时限。
工作总结内容应包括:森林火灾发生的时间、扑灭时间、起火地点、起火原因、过火面积、人员伤亡、各种损失、扑救过程和采取的措施、经验教训、相关责任追究等情况。
7.7 表彰奖励
民政、退役军人事务等部门会同应急管理、财政部门,对因灾伤亡人员和在处置工作中伤亡的人员给予抚慰或抚恤,同时给予必要的救助;对见义勇为行为依法确认;对因公牺牲者依照相关规定协助开展烈士评定工作。
8 保障措施
由医疗、后勤、交通等相关专业力量,负责整体的救援协调和后勤保障工作。
8.1 资金保障
区有关部门应将森林火灾预防与应急准备等相关经费列入部门预算。森林火灾发生后,区财政部门应按需要及时拨付应急处置资金。
8.2 物资保障
区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区级森林灭火应急物资储备库,储备物资包括扑救机具、设备、交通和通信工具等。各镇街、各有林单位配套建设森林火灾应急物资储备库,确保各类机具和装备性能良好。各森林防火机构、相关部门应认真分析森林火灾造成危害的可能性,配套足够的防护服装,制定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和救援程序,配合区森防指进行应急处置工作,确保人员安全。
8.3 技术保障
区森防办与区应急办协调,按照“上下贯通、横向协同、指挥顺畅、运行高效”的原则,区应急局统筹做好与各级森林灭火作战专业指挥系统互通对接和应用;逐步建立横向有线、无线、图像、网络等信息系统,保障应急工作的需要。
区应急管理部门应坚持集约化发展、在市应急部门指导下,统筹基础设施建设、统筹应用系统建设、统筹网络安全防护的原则,逐步建设完善应急指挥、移动应急指挥衔接有序、系统互通、标准统一的技术支撑体系,建立统一的火场通信系统和森林灭火作战专业指挥系统;同时预留与相关森林消防力量互通的通信数据接口;制定系统日常运行管理规范和战时技术保障方案,定期开展演练。区园林绿化部门应逐步完善视频监控系统、林业基础信息数据库建设,并强化与区应急局的互联互通与数据共享,满足森林火灾预防、处置、扑救等环节的工作需求。
8.4 应急队伍保障
本区消防救援力量包括顺义区森林消防综合应急救援队、顺义区消防救援局、顺义区各镇半专业森林消防队、驻区部队等。区政府在加强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建设的同时,重视后备扑火力量的准备,保证有足够的扑火力量。
8.5 医疗卫生保障
区卫健委组织负责所属医院、急救站提供医疗卫生保障。
8.6 治安保障
区公安分局和属地负责治安保障。
8.7 交通运输保障
区森防办协调交通局、交通支队牵头,建立健全交通运输联动机制、交通管制等保障制度。
8.8 法制保障
在森林火灾发生及延续期间,经区森防指提报区政府根据需要依法制定和发布紧急决定和命令。
9 预案管理
9.1 预案制定
本预案属于区级专项应急预案,由区森防办负责制定、修订、解释和组织实施。各镇街、各有林单位根据上级应急预案体系和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并抄送上一级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备案。区森防办定期检查所属各级森林防火应急指挥部预案的制定和修订,检查人员、设施、装备等落实情况。
9.2 预案审核
本预案由区应急办组织审核。
9.3 预案修订
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度变化、机构职能调整、人员变更或资源变化以及新情况、新问题,适时组织修订。应急预案及其相关修订工作完成后,编制单位按相关规定办理审查批准、印发等程序,并及时备案。原则上每三年修订一次。
9.4 预案演练
区森防办和相关部门应根据预案,定期组织专业性和综合性应急演练。通过应急演练强化应急处置力量建设,落实岗位责任制,熟悉应急指挥的决策、协调和应急处置程序,检验预案的科学性、可行性,不断优化完善应急预案。各镇街、各有林单位也应组织开展本辖区或本单位应对森林火灾的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原则上每年度森防期至少组织一次。
10 附则
10.1 术语说明
(一)森林火灾:是指失去人为控制,在林地内自由蔓延和扩展,对森林、森林生态系统和人类带来一定危害和损失的林火行为。
(二)森林火警:是指群众举报、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功能区)、有林单位上报、同级政府部门报告、卫星监测热点、林区监控预警系统以及报警人通过“12119”“119”等各类途径报告的发生在林地内涉及着火或冒烟的紧急火情信息。
(三)森林火情:是指发生在本市行政区域的林地范围内,未造成树木损失、相关方经济损失或人员伤亡的着火或冒烟情况。
10.2 森林火灾分级
(一)一般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0.067公顷以上1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人以上10人以下的。
(二)较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
(三)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
(四)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0公顷以上的,或者死亡30人以上的,或者重伤100人以上的。
10.3 其他说明
在森林火灾现场处置中,“三区两通道”的概念
三区:核心处置区、安全警戒区、外围管控区。
核心处置区:指火灾直接发生的核心区域,火势活跃且扑救行动集中的高风险地带。救援力量直接扑打明火、开设隔离带、清理余火的核心区域。
安全警戒区:指围绕核心处置区设置的缓冲区域,防止火势蔓延至外围。部署警戒力量,管控人员进出,保障救援通道畅通,并防止次生灾害。
外围管控区:指火场最外围的协调和支援区域,覆盖周边交通要道及社区。协调物资调配、交通疏导、医疗支援,并监控火场动态,防止无关人员进入危险区。
两通道:一进一出两条应急通道,一条是赴现场的抢险救援通道,一条为生命疏散通道。部署力量做好交通管控和现场秩序的后方调度和现场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