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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制发单位:北京市顺义区南法信镇人民政府
- 文号:顺南政发〔2024〕28号
- 主题分类:民政、扶贫、救灾/社会福利
- 成文日期:2024-12-24 00:00:00
- 发布日期:2024-12-25 00:00:00
- 文件有效性:现行有效
顺义区南法信镇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南法信镇高龄津贴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顺南政发【2024】28号
各村:
为规范我镇高龄老人津贴发放管理,完善我镇高龄老人津贴制度,经研究,对《南法信镇高龄津贴发放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顺义区南法信镇人民政府
2024 年 12 月 24 日
南法信镇高龄津贴发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本镇社会保障体系,以老年人需求为导向,以提高老年人生活水平为目标,保障老年人共享社会发展成果,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镇社会事务管理科具体负责南法信镇高龄津贴的管理、发放工作。
第二章 发放对象
第三条 户籍登记在南法信镇十六个行政村,一轮土地承包时,已经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及其衍生的农业人口,年满 70 周岁即可依据本办法享受高龄津贴。
前款农业人口,转非后户籍仍登记在南法信镇的,不影响依据本办法享受高龄津贴。
第四条 因征地拆迁户口转为非农业,但转非后户口仍登记在本村回迁社区的,不影响依据本办法享受高龄津贴。
第三章 发放标准
第五条 高龄津贴的发放标准,随老年人年龄增加而增长:
(一)70-79 周岁的老年人,每人每月高龄津贴为 50 元。
(二)80-89 周岁的老年人,每人每月高龄津贴为 100 元。
(三)90-99 周岁的老年人,每人每月高龄津贴为 200 元。
(四)100 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每人每月高龄津贴为 500元。
第四章 申请与审核
第六条 适龄老年人应在年满 70 周岁之日起,凭本人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向其所属村委会提出申请,作为申请人填写《顺义区南法信镇高龄老年人津贴申请审批表》。
委托近亲属或其他人员办理申请手续的,受委托人应持身份证原件及委托书,按前款规定办理申请手续。
用于领取高龄津贴的账户,应为申请人本人账户。
第七条 申请人所属村委会接到申请人申请后,应当认真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认为符合领取高龄津贴条件的,由村委会将申请人员基本情况在本村范围内予以公示,征求群众意见,公示期不得少于 7 日。
公示期中有群众提出异议,且经村委会审核异议成立的,村委会应及时告知申请人。
第八条 村委会应于公示期满后 7 日内将未有异议的申请人申请材料及时报送镇社会事务管理科进行审批。
第五章 计发与停止
第九条 经镇社会事务管理科办理审批通过的,高龄津贴自适龄老年人提出申请当月起计算,于审批通过次月开始发放。
第十条 已享受高龄津贴的老年人,户籍迁出本镇,自迁出次月起停止津贴发放。
第十一条 已享受高龄津贴的老年人死亡的,从死亡次月停止津贴发放。
第六章 动态管理
第十二条 本镇对享受高龄津贴待遇人员实行动态管理,由所属村委会每个月复审一次,复审中发现符合停发情形的应立即上报镇社会事务管理科。
第十三条 享受高龄津贴待遇人员及其亲属拒绝、阻碍村委会开展复审工作的,经村委会上报镇社会事务管理科,可视情况暂停或取消高龄津贴待遇资格。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非法手段,骗取高龄津贴的,除退回高龄津贴资金外,永久丧失高龄津贴申请资格。对涉嫌违法犯罪的,将犯罪线索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享受高龄津贴的人员无需按照本办法提出申请,但仍需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予以管理。
第十六条 因婚姻、子女赡养原因,将户籍投靠至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所列人员的,参照本办法享受高龄津贴。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镇社会事务管理科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 2025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关于调整补充在全镇范围内实行高龄津贴的工作意见》(顺南政发〔2021〕3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