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顺义区天竺镇人民政府限期拆除公告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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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北京市顺义区首都机场南平东里乙2号院内建设1处1层砖混结构建筑物,建设1处2层砖混结构建筑物,2处建筑总面积约为510.43平方米,经公告寻找当事人,无人主张上述建筑物的相关权利。根据《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1992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及现行《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建设上述建筑物应依法向规划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手续。经本行政机关向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协查认定,该建筑物未取得规划许可手续,且该建筑物持续至今违反城乡规划的事实始终存在,属于违法建设且不属于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违法建设。本机关公告如下,请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将该违法建设无条件自行拆除,恢复原地貌,并接受复查。逾期不拆除上述建设,本机关将依法实施强制拆除。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或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市顺义区天竺镇人民政府
二〇二六年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