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燕山地区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实施方案》已经2025年第28次工委会以及第34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燕山办事处
2025年10月17日
燕山地区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公平竞争审查条例》,营造地区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防止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做好地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现就地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
按照加快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市场体系的要求,开展公平竞争审查,确保政府相关行为符合公平竞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激发市场活力,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尊重市场,竞争优先。尊重市场经济规律,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微观经济活动的干预,促进和保护市场主体公平竞争,保障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立足全局,统筹兼顾。着力打破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清除市场壁垒,促进商品和要素的自由流动。统筹考虑维护国家利益和促进区域协调发展、保持经济平稳健康运行等多重目标需要,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
依法审查,强化监督。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保障机制,把自我审查和外部监督结合起来,加强社会监督和执法监督,及时纠正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内容
(一)审查对象
地区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二)审查方式
行政机关和有关组织在政策制定过程中,要严格对照审查标准进行自我审查。经审查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可以实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应当不予出台,或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出台。没有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出台。制定政策措施及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应当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政策措施出台后,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向社会公开。
(三)审查标准
从维护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角度,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审查:
1.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
(1)不得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设置审批程序;
(2)不得违法设置或者授予特许经营权;
(3)不得限定经营、购买或者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
(4)不得设置不合理或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
(5)不得设置其他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市场准入和退出内容。
2.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
(1)不得限制外地或者进口商品、要素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阻碍本地经营者迁出,商品、要素输出;
(2)不得排斥、限制、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经营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3)不得排斥、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政府采购、招标投标;
(4)不得对外地或者进口商品、要素设置歧视性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价格或者补贴;
(5)不得在资质标准、监管执法等方面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的投资经营设置歧视性要求。
3.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
(1)不得给予特定经营者税收政策;
(2)不得给予特定经营者选择性、差异性的财政奖励或者补贴;
(3)不得给予特定经营者要素获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社会保险费等方面优惠。
4.影响生产经营行为的标准
(1)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或者为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提供便利条件;
(2)不得超越法定权限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为特定经营者提供优惠价格;
(3)不得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要素的价格水平。
(四)例外规定
属于下列情形的政策措施,如果具有排除和限制竞争的效果,但没有对公平竞争影响更小的替代方案,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实施:
1.为维护国家安全和发展利益的;
2.为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增强国家自主创新能力的;
3.为实现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机制
1.拟由部门出台的政策措施,由起草单位在起草阶段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办事处所属行政机关发文的,属于需要公平竞争审查事项的,由起草单位负责审查。
2.拟由多个部门联合出台的政策措施,由牵头起草单位在起草阶段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办事处所属行政机关多部门联合发文的,属于需要公平竞争审查事项的,由牵头单位负责审查。
3.拟由市场监管分局会同起草单位在起草阶段开展公平竞争审查。起草单位应向市场监管分局提供以下材料:
(1)政策措施草案;
(2)政策措施起草说明;
(3)公平竞争审查初审意见;
(4)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市场监管分局审查完毕后,向起草单位反馈审查结果。
4.公平竞争审查具体要求按照《公平竞争审查程序要求》(附件1)执行。
5.办事处所属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签订的协议依据本实施方案执行。
附件:1.公平竞争审查程序要求
2.公平竞争审查初审表(起草单位使用)
3.公平竞争审查表(市场监管分局使用)
附件1
公平竞争审查程序要求
一、《公平竞争审查条例》规定
1.行政机关发文,起草单位要自查。《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拟由部门出台的政策措施,由起草单位在起草阶段开展公平竞争审查。
2.多部门联合发文,牵头单位要自查。《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拟由多个部门联合出台的政策措施,由牵头起草单位在起草阶段开展公平竞争审查。
3.办事处发文,由市场监管分局会同牵头单位进行审查。《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拟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台或者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政策措施,由本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起草单位在起草阶段开展公平竞争审查。起草单位应当开展初审,并将政策措施草案和初审意见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市场监管分局要在收到书面会审申请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书面回复。
二、行政机关或多部门联合发文公平竞争审查按下列流程
1.撰写起草说明。含政策举措发文的计划、目的、步骤、法律法规依据等。
2.撰写文件草拟稿。
3.征求意见证明材料。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或者通过政府部门网站、政务新媒体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征求意见,形成书面报告,填写在审查表中。
4.填写《公平竞争审查初审表》(附件2)。
三、办事处发文公平竞争审查按下列流程
1.撰写起草说明。含政策举措发文的计划、目的、步骤,法律法规依据等。
2.撰写文件草拟稿。
3.征求意见证明材料。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或者通过政府部门网站、政务新媒体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征求意见,形成书面报告,填写在审查表中。
4.填写《公平竞争审查初审表》(附件2)。
5.提请市场监管分局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函。
6.填写《公平竞争审查表》(附件3)。
7.由市场监管分局进行公平竞争审核。
注:利害关系人指参与相关市场竞争的经营者、上游经营者、下游经营者、行业协会商会、消费者以及政策措施可能影响其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的其他市场主体。上述六个领域的市场主体,每一个领域均应当有三家以上的利害关系人代表参加。有领域没有代表参加的或有领域少于三家代表参加的,政策制定机关需要在书面审查结论中说明理由,也可以征求专家学者、法律顾问、专业机构的意见。
附件2
公平竞争审查初审表
填写单位: 填写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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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措施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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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质 |
行政法规草案□ 地方性法规草案 □ 规章 □ 规范性文件 □ 其他政策措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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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
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 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 资质标准□其他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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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草 科室 |
名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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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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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审查科室意见 |
签字(盖章): 日期: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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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起草单位意见 |
签字(盖章): 日期: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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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起草单位审查)
附件3
公平竞争审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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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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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措施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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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行业领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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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质 |
行政法规草案 地方性法规草案 规章 规范性文件 其他政策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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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草 机构 |
名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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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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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机构 |
名 称 |
燕山市场监管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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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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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见情况 |
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 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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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情况(时间、对象、意见反馈和采纳情况): (可附相关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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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及第三方评估情况(可选) |
(可附相关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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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结论 |
(可附相关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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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例外规定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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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是”时详细说明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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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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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机构主要负责人意见 |
签字: 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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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市场监管部门会同起草单位开展公平竞争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