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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效)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州区行政应诉规则...

2017/09/29 1.3w 阅读 237 点赞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通州区行政应诉规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各区属机构: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通州区行政应诉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29日

通州区行政应诉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区行政机关行政应诉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相关规定,结合我区行政应诉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组织以及其他依法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社团、机构(以下统称行政应诉机关)的行政应诉工作。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的行政应诉,是指在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诉讼案件中,行政机关作为被告依法进行答辩、出庭应诉、参与调查、提起上诉、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等活动。

行政机关应当支持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

第四条  区政府法制办负责本区行政应诉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区政府办公室负责应诉文书的接收和转办。应诉机关、应诉承办单位负责应诉具体工作。

第二章  以区政府为被告的应诉程序

第五条  以区政府为被告的行政应诉案件,按照以下原则确定应诉承办单位:

(一)因行政复议决定引起的区政府作为单独被告的案件,区政府法制办为应诉承办单位;

(二)以区政府名义作出的行政行为引起的案件,能够确定具体实施部门的,具体实施部门为应诉承办单位。无法确定具体实施部门的,区政府法制办为应诉承办单位;

(三)多部门共同作出行政行为引起的案件,牵头部门为应诉承办单位。牵头部门不具备相应法定职责或难以确定牵头部门的,由区政府法制办指定承办单位;

(四)要求区政府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承担相应职责的职能部门为应诉承办单位。

(五)二审案件,由一审应诉承办单位承办。

第六条 区政府法制办在收到人民法院送达的应诉材料后,应当及时向应诉承办单位出具办理函,并转送案件材料。

第七条  应诉承办单位在收到办理函和案件材料后,应当做好以下工作:

(一)立即向主要领导汇报,确定主管领导、承办人、出庭人,并将联系信息报送区政府法制办;

(二)确定诉讼代理人;

(三)撰写答辩状,提供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

(四)五日内将应诉材料报送区政府法制办。

第八条  区政府法制办对应诉材料审核合格后,报区政府审定,加盖区政府印章,并在规定时限内提交人民法院。

第九条  应诉承办单位可以委托律师代理诉讼,但代理人中应当至少有一名为本单位工作人员。出庭应诉人员要熟悉法律规定,了解案件事实、证据和依据,积极参加案件审理。

第十条  共同被告案件,原行政行为机关对原行政行为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区政府法制办对行政复议程序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

第十一条  应诉承办单位对人民法院一审裁判不服拟提起上诉的,应当在收到判决裁定五日内与区政府法制办沟通,并将上诉意见报请区政府决定是否上诉。决定上诉的,应当在法定期间提起上诉。

对于共同被告案件,区政府决定上诉的,原行政行为机关应当一并提起上诉。原行政行为机关拟提起上诉的,应当事先与区政府法制办沟通,形成一致意见。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全面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应诉承办单位应当及时将生效裁判履行情况书面报区政府法制办。

区政府法制办对生效裁判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或督促。

区政府法制办可以就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履行向区政府提出书面建议,义务履行机关应当执行区政府的意见。

第三章  以其他机关为被告的应诉程序

第十三条  本章中的其他机关包括区政府各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组织以及其他依法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社团、机构等。

以其他机关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该机关(以下简称应诉机关)为应诉主体和承办单位。

第十四条  应诉机关应当及时签收人民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和起诉状副本等材料,严格按照人民法院规定时限提交答辩状,提供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依据。

第十五条  应诉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不得仅委托律师出庭。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或者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等案件以及人民法院书面建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的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经人民法院依法传唤的,行政机关负责人或者其委托的工作人员不得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

负责人包括行政应诉机关正职和副职负责人以及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人。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是指该行政机关具有国家行政编制身份的工作人员以及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第十六条  应诉人员应当熟悉法律规定、了解案件事实和证据,配合人民法院查明案情;积极协助人民法院依法开展调解工作,促进案结事了;严格遵守法庭纪律,自觉维护司法权威。

第十七条  应诉机关不服一审裁判的,应当在法定上诉期内提起上诉。

第十八条  被诉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全面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九条  行政机关应当高度重视并严格落实人民法院司法建议和区政府法制办法制建议,并在规定时间内就落实情况及时反馈。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本机关应诉案件形成年度报告报送至区政府法制办。《案件报告》主要内容包括案件总量数据、法院判决情况、典型案例分析、败诉案件分析、执行生效裁判情况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二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保障行政应诉工作条件,招录法制工作人员时,应当招录具有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或具有法学专业教育背景的人员。区政府法制办通过法院旁听、专题培训、研讨会、典型案例评析会等形式加强对行政负责人、行政应诉人员、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提高行政应诉能力。

第二十二条  区政府法制办与各级人民法院、各行政机关建立联系沟通机制,互通行政法制动态信息和行政诉讼情况,共同研究解决行政执法、行政应诉重大疑难或者普遍性问题,共同推进依法行政。

第二十三条  区政府法制办负责对全区各单位行政应诉工作进行考核监督,将出庭应诉、支持人民法院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落实司法建议以及行政应诉能力建设情况纳入区依法行政考核体系。

第二十四条对于行政机关干预、阻碍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不出庭应诉也不委托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照《行政诉讼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等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严肃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行政机关参加行政复议案件,根据《行政复议法》规定,并适用本规则。

第二十六条  以行政机关为被告的民事案件,应诉工作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并参照适用本规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具体问题,由区政府法制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州区行政应诉工作规则的通知》(通政办发〔2013〕2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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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